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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① 《史记》卷六八,第 2232 页(戴闻达:《商君书》,第 18—19 页)。
秦已在公元前 408 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
约公元前 100 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
买”耕地。②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
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
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
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
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①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
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
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 5 户
或 10 户的单位。②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
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③为了
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
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 350
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
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 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 221 年前
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
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
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 18
级。①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
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②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 1137 页(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第 180 页)。
① 《战国策》三(秦一),第 75 页(小 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 54 页)。关
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津与经济措施》及第 9 章。
② 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 5 或 10 人之单位,实误(其《商君书》,第 58 页)。
③ 戴闻达:《商君书》,第 14—15 页。
① 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 17 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戴《通报》,48(1960),
第 103 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②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 243 年的记载),通过
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③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
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爵位显然不是世
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
代,那时商鞅的 17 或 18 级爵位增加到 20 级,其中最低 9 级的名称与商鞅所
定的名称相同。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
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
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
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
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
会。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
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
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标准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
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 344 年;其
容量等于 0.2006 公升。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
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
② 《韩非子》十七(四三),第 907 页(W。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 年〕,第 2 卷,第 215 页)
引“商君之法”。
③ 《史记》卷六,第 224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1 卷,第 103 页):公元前 243 年,蝗虫在秦
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 2 万公升),拜爵一级”。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
能有误。
军事的壮大(公元前 338—前 250 年)
从商鞅时代起,秦的国力不断壮大,以致它战胜其他敌国只是一个时间
问题。公元前 325 年,当时的秦公称王,在此前后,一切大国的统治者也相
继称王,这标志着当时周王室已经沦落到很低的地位。公元前 309 年,秦政
府设丞相的新职位,丞相又分为左丞相(王以下的最高职位)和右丞相(次
于左丞相的职位)。公元前 256 年,秦消灭了周王室,但到此时,这个行动
只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意义。
在公元前 338 年商鞅之死到公元前 221 年秦统一的一个世纪稍多的时期
中所发生的大事,没有提供任何迹象可以说明秦的成就是蓄意制定的任何长
期战略性计划或谋略的结果。可是人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一
个地处中国西陲的国家或统治者统治其他国家或区域的过程。因为一个地处
西陲的国家由于其周围有位于今陕西省境内的山脉这一自然屏障的掩护,可
以确保自
身的安全;由此,它可以不惧东面的潜在敌人而不断地扩大其版图。就秦而
言,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取得西南作为预备的步骤,然后相当稳定地向东面扩
张。最初的一步是在公元前 316 年从楚夺取蜀(今四川省成都平原地区)的
领土,紧接着夺取巴(今四川省重庆附近地区)的领土。得到这些领土,不
但使秦能确保其侧翼的安全,而且由于楚国丧失巴蜀,这个国家的国力,大
大削弱,迄今为止,它也许是秦的主要敌人。
与此同时,秦的几个敌国对它的国力和领土不断增长的情景决不是无动
于衷的。如果人们相信史料的记载(它们更可能是出于想象,而不是严格按
照历史事实写出),这几十年出现了大量外交活动。两种结盟正在形成。一
种结盟旨在通过协同行动,以遏制秦的扩张;在另一种结盟中,各盟国认识
到那种遏制将是徒劳的,因此结盟旨在安抚秦或与它合作。
《史记》记载的最后一个多世纪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许多大规模的征
战,其中有些伤亡数字之大,会使人严重地怀疑它们的可信性。在这种情况
下,《史记》记载了公元前 364 至前 234 年的 130 年中秦参与的 15 次大的征
战,并列有据说是秦给其敌人造成的伤亡数。除了一次,所有的伤亡数都高
达数万,在整整 130 年中,总数竟多达 1489000 人。战国时期的最后一个世
纪无疑是以战争的激化为其特点,但尽管如此,这样大的数字是不可信的。
(关于本章出现的这些数字及其他可疑的统计数的详细的讨论,读者可参阅
附录 3。)
最后的征服与胜利(公元前 250—前 221 年)
历史上秦始皇帝(通常简称为秦始皇)其人生于公元前 259 年。他名政,
可能是因为他生于阴历的第一月,这个月中国人通称为
正月。虽然他于公元前 246 年正式即位,实际上在公元前 238 年佩戴成年人
之冠和剑后才开始行使权力。在统一前,他象自公元前 325 年以来的诸先王
那样,称为秦王进行统治;只是在公元前 221 年才代之以帝号,直至公元前
210 年他死去时为止。
《史记》卷六始于秦始皇之治的第一年(前 246 年)。但本文为了方便,
叙事略为提前至公元前 250 年,那一年一个不寻常的人物,商人吕不韦,成
为秦的丞相。
吕不韦在几个方面有权赢得名声。他不但是当时最富有的商人,而且更
是中国历史上达到如此显赫政治地位的唯一商人。此外,由于本文将要明确
揭示的原因,他又得到了很坏的名声。但是,对他个人生活,人们所知甚少。
象秦的其他许多著名人物那样,他也不是秦人,但关于他的祖籍,各种史料
众说纷纭。关于他的商业活动,《史记》(卷八五)只说他“往来贩贱卖贵”。
①《战国策》中一段类似的记载暗示,他的财产可能靠经营奢侈品积聚,文中
叙述,他问其父:“珠玉之赢几倍?”②
在公元前 265 至前 259 年的某个时期,吕不韦在赵国国都邯郸遇到了秦
王室的一个后裔,此人是当时太子的一个妃子的幼子。这个幼子名子楚,他
作为所谓的人质(这是国与国之间交换贵族成员以示守信的一种普遍的做
法)被送往赵国居住。吕与子楚结交,然后去秦,他在秦国通过贿赂和阴谋,
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