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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博玛诺瓦的生平所知无多,只知他出生于皮卡第,曾受过法学训练。他究竟是生来即为骑士,还是后来才由国王加封为贵族,我们不得而知,虽然看来后一种情况比较可能。那时候学习法律已成为侪身于专业阶层的手段,进入那一阶层就可望晋升为王室顾问,并获得特殊的骑士身份 ——“法学骑士”(chevalieres-lois)。从菲力普·奥古斯都( 1180 — 1223 年在位)统治时期起,已有些市民家族开始将子弟送往波隆那大学、或该大学与蒙皮立大学合办的法学院去学习法律。学习民法也像学习公教法、医学和神学一样,要由给学生讲课和授予学位的名家负责指导。学院及其教师所享有的声誉,可使其所授予的学位通行整个罗马基督教世界。从这类学校毕业出来的学生,开始是在法兰西南部一些城市任职,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巴黎和牛津不久也成为学习民法的中心。一位著名罗马法注释家法卡留斯于 12 世纪中期从意大利来到牛津,给英格兰学生讲授罗马法,并写作了一本论述罗马法的专著。
博玛诺瓦大概曾就读过的巴黎大学,是在1200年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建立的,成为了第一所由俗世君主批准的大学。这份特许状正式规定了如下的习惯法例,即学位乃是授予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权利。不久,在土鲁斯、普瓦泰、卡奥尔和格勒诺勃,都相继出现了大学。(在很晚以后的1312年,大概由于受到诸如博玛诺瓦的著作之类书籍的影响,菲力普四世在奥尔良建立了一所法学院,以研究法兰西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为主。)很明显,建立这么多大学所不赀,只有中央权力 ——国王或教皇——才能够办得到。大学对于推行王室雄心的重要性是不足为奇的。
巴黎大学特许状对大学生和教师的身份作了规定。大学生免受封建义务约束,除非犯有重罪,也可免受拘捕,大学生犯罪须送交教会法官审理,这一点反映出即使是俗世教育,在实质上仍带有教会性质。反对市民阶层的教士,都满怀敌意来看待大学生,他们感到大学生在败坏学习的真正目的。有一位教士作家维特吕,公然自称是市民阶层的敌人,他后来在对法兰西南部商人倡导的种种邪说的围剿中成为主力。他曾经写道:
几乎所有 ……外国人和本国人都绝对不干什么事,只顾学习,或者听取某种新事物。某些人仅仅为了获得知识而学习,这乃是好奇心;另一些人是为了博得名声,这乃是虚荣心;还有一些人则是意在图利,这乃是贪婪心和圣职买卖罪。极少有人是为了使自己或别人受教育而学习的。
巴黎大学虽然由国王颁发特许状,却依然承认教会的权威,遵从国王对教会的让步,即认为教会对于教育有直接利害关系。教会方面则满足于对大学事务仅仅保有名义上的权威。到了博玛诺瓦谅必已经入学的时候,即将近13世纪中期,这一教会权威就不再是由巴黎地区的主教、而是由教皇来行使了。 universitas(大学)这个名称,是 1228 年由教皇颁布的敕令首先对教师和学生使用的。 1231 年有一份教皇文件,重申大学所应享有的各项特权,并承认法国国王即当时的圣路易的司法裁判权要求:教皇列举了大学生所应受到的免于拘捕和免于其他苛求等等保护,但在结尾却宣称:“我们……希望并且命令,在这些特权经由我们最亲爱的基督之子、法兰西人最显赫的国王授与教师和学生以后,即行照此办理。”
一个大学生来到巴黎,先入文科学习,卒业后再划分专科 ——医学、法学或神学。他要按照他的原籍地区或国家,归入大学里四个“民族”(nation)之中的某一个——法兰西(包括来自巴黎地区、意大利和西班牙的学生)、皮卡第、诺曼底和英格兰。四个“民族”的“监督”选举文科学长;其他专科也都各有一位学监。
大学生多数是西欧市民阶层家族的子弟,那些家族在当时均已卷入十分激烈的社会冲突,因此学校里的气氛,也反映出这类冲突。冲突之一集中在法兰西南部,表现于在各公社领导下成长起来的城市文明之中,有一种沿各条贸易路线广为传布,这时业已深入人心的观点。它认为, “信教原本是而且几乎完全是个人道德方面的事情。”信教者“所关切的是树立自己生活的纯洁性,他们对于作为一个有组织教会命运如何倒是不大关心的。”这种反教权的论调对商人社会十分投合;它的反组织倾向由于从经验上可证明教会官员唯利是图而得到支持,这就使人在神学上信任其信徒所领导的城市秘密社团,从而掀起对城镇内教会司法裁判权的攻击。教皇权力联合王权,终于消除了这异端。教会当局极力宣传,要剿灭所谓的阿尔比教派(alligensians
),于是便在 1209 年由菲力普·奥古斯都派遣军队,开到邻近马赛的贝西亚,不分男女老幼一共屠杀了 15000 人。据说当时教皇使节曾催促说:“杀掉所有的人,上帝会辩别他自己的人。” 1226 年又发动了一次大清剿,这以后,异端中心土鲁斯郡便归入法国国王版图,大大扩充了法国版图,并为之提供了通向地中海的出路。
大学生必然也都知道,法兰西北部曾爆发频繁城市冲突。有许多北部城市政府,原已落入富有市民掌握,但贫穷市民不时起义,向富有者的权力发动进攻。这一类冲突,再加上许多城市财政问题,导致国王接管各个城市政府;这样一来,城市居民的地位,就由国王批准认可,而不是由公社社员自订公约来确定。
上述冲突都在各大学里反映出来,学生常常在学校走廊和附近街道上,互相斗殴大打出手。然而,他们的民法课程却正如所设计的那样,有统一思想的作用。进入大学时是社会冲突的各派成员,走出大学的则(最少王室希望)已成为受过民法训练的律师,深信国王乃是在所有争斗各派之上的公共权威。为了贯彻这观点,君主们便将大学毕业生纳入他们的行政管理结构充当班底。
博玛诺瓦加入文官班子当了一名郡守,代表国王驻管一角王家领地,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行政和财务职权。郡守不同于其他官员,俸禄所得乃是现金 ——不是土地及占地者的劳役,也不是按其所征得的税收分成。为了防止他们在驻地形成势力,每隔三年他们要调往新地区;也不许可他们在出生地区任职。郡守往往会与地方封建领主发生冲突,因为领主虽系国王附庸,却不习惯外人干涉他们的事务。
博玛诺瓦作为郡守,他的思想典型地代表了部分市民阶层 ——律师——要为中央权力服务的立场转变。他们不但为中央权力,同时也为各种商业利益集团服务,其手段是帮助形成对后者有利的法律体制。王室开始认识到,体现于系统化的规例和准则的理性精神会导致施政的可预测性,这是发展商业的关键,所以是很有价值的。博玛诺瓦很懂得律师的这种作用,在他的著作中,率直而又权威地描述了他的任务。他的著作充分流露出自信,也许是很有理由的;他终身得享王室恩宠,曾在巴黎当过最高法院(王室法院)法官,甚至还一度奉使前往罗马办理外交。
博玛诺瓦所颂扬的个人品德,可以代表某种市民立场,它对于世俗和教会权力的现存制度是忠诚的,但并非没有保留。博玛诺瓦在《包菲地区习俗志》开头一章中,指出郡守的司法责任,并列举了王室法官 ——按字面说即“正义主持者”(droiturier)——公认应有的品德,表现出他认为郡守应当机敏、坚定、并专心致志于体现王权意向。这些品格还须配以睿智,又加上虔诚、温和(无残忍之心)、耐性、善听人言、健康、以及豁达大度。“他必须知善识恶,分清是非,判别守法与叛逆,区分好人和歹徒。”他必须服从君主命令。最后一项“照耀其他一切”的德行就是忠诚。
郡守和其他官吏均受到告诫,要维护国王的权利和租赋,要拒绝接受价值超过10个苏的诉讼人馈赠,也不得向国王的扈从或其妻子赠送礼物。他们 “不得亵渎神灵”,不得“掷骰赌博”,并应“远避酒店”。他们被告知,任期届满后应在原位守候 40 天,“以便若有曾被冤屈之人可对他们提出指控,并即就之向新任郡守作出回答。”
博玛诺瓦虽然知道应要服从,但却对它加上了限制。法官应当服从领主, “但倘若服从了就会令他丧失自己灵魂的那类命令除外;因为他所应有的服从,乃是意在为善和公正执法,以忠诚的正义来支持主人;但是,郡守却并没有被免除对上帝的责任的。”而且他还加说道:“因为有些主人很不好伺候,他们想将意愿强加于人,多于维护公理和正义。”
博玛诺瓦记录了郡守所应施行的法规,他的表述方式显示,有种种根本性的政治变化在起作用。他无意于单纯采录古老惯例和风习,因为那样会篇幅不足,既难容纳正在演进发展的贸易原则,也不能引入王权至上的法学理论。他所作的毋宁是,将许多地方风俗、王室立法、以及从法兰西各地收集的习惯法交织在一起。他这做法的方式明白无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