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飧鲈倒剩颐侨隙ǎ涸诎滋斓墓ぷ魇奔淅铮绻挥泻鲜实睦碛桑蹬倒居Ω糜幸桓鏊衷诖希庵忠笫枪降摹W詈螅ㄔ号卸ǎ好挥兴衷诎材菴船上,康诺公司也存在一种过失,结果是减少康诺公司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
英美法的主角是法官,有时候称为法官法。法官犹如明星一般,通过他们聪明的“表演”,法律实践精彩至极。在美国法律史上,许多法官都是标志性的人物。在众多法官“明星”中,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般称四个法官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四重奏”。他们是霍姆斯、布兰代斯、卡多佐和这个案件的法官汉德。本书到这里,四个法官都已经“登场亮像”。在“不当出生”的案件中,我们提到了霍姆斯;在“隐私权”案件中,我们提到了布兰代斯;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案件中,我们提到了卡多佐;在这个“法律与成本”的案件中,我们提到了汉德。
这个判例在美国法中经常被援用,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判决。汉德法官和他在这个案件中确立的这个B 对于这个案件,后来的波斯纳称汉德公式为“过失的经济含义”,他从学理的角度发展了汉德的这种方法。波斯纳在他的论文中假定:驳船因无人看管而发生损害,每年平均为25000美金,而24小时保证有一个水手在船上值班,每年开销为30000美金,那么,按照汉德的公式,上述案件中的康诺公司就不存在着一种过失。波斯纳认为这是正确的,原因是这样的判决合乎经济效益的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够付出较多的成本来防止一个较小的损失。
经济分析的法学家们逐渐把这种经济分析的方法应用到法学研究中。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的经济分析形成了一种法学流派。法学家们把这种方法几乎扩展到法律的全部领域,而且这种方法越来越多地为实际中的法官们所采用,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法官们传统判案的思维模式。当然,它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比如,在财产法领域,法律的经济分析畅通无阻;而在人身权领域,经济分析举步惟艰。精神世界、隐私世界和名誉世界,以及正义、公平和法治,这些带有浓厚人文色彩的价值概念,我们能够用数学公式和金钱数额表现出来吗?经济学家们认为可以,传统的法学家们认为不可以。
第四部分大楼里的枪击案
你到一家五星级的饭店渡周末,被一个狙击手暗枪致伤。狙击手跑掉了,你把五星级饭店告了,说是他们保安工作没有做好,饭店应该对你的受伤负责。你能够胜诉吗?我们看这个案件。原告威廉•;南蓝是某工会的成员,他一直致力于揭露该工会的腐败现象。因为这个缘故,他遇到了威胁其生命的事件。他向警察局报过案,但是随后没有发生任何情况,原告也就相信他是安全的。九月的一天晚上7点15分,原告去曼哈顿中心区的一个办公大楼出席工会的一次会议,该大楼属于被告黑尔姆斯莱茅有限公司所有。当时大厅保安员没有在场,南蓝弯腰在桌上签名以进入大楼的时候,他被一个身份不明的枪手击中。枪击手逃跑,有迹象表明枪击事件与南蓝以前受到的威胁有关。
南蓝控告了大楼的所有权人。他的理由有二:第一,大楼的所有者能够预见到这种暴力,但是他们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二,大楼的所有者有责任去配备大厅的保卫人员。该案的陪审团给出了矛盾的意见:一个方面认定被告存在过失,另外一个方面又认定被告不能够预见第三人的暴力攻击。这样,法院作出了判定被告胜诉,理由是原告没有能够证明他受到枪击是可以预见的,也就是说原告没有能够证明被告的过失。原告提起了上诉。
纽约上诉法院法官加伯瑞利引用了“法律重述”对这个问题的规则:“对公众开放土地的占有人对进入该土地的人们承担有一种责任,这个责任是保护进入土地者不受到第三人的故意伤害。占有人有义务:第一,发现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此类行为,或者第二,给出充分的警告,使来访者避免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们予以保护。”同时,法官也认为,土地的占有人(不管是所有人还是承租人)都不是来访者的安全保证人。因此,只要当占有人从以往的事件中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第三人有可能对来访者实施伤害的情况下”,他才有义务采取保护措施。只有在这些条件满足的条件下,土地的占有人才有义务“采取预防的措施和安排充分的人员提供合理的保护”。
法官说,将这些原理应用到本案,我们就可以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的过失责任。他说,虽然没有记录表明在原告受到袭击的地方曾经发生过枪击事件,但是大楼里其他地方发生的犯罪事件也可以证明占有人有义务采取安全保护的措施。而且,即使是由于大楼保安员个人失职没有在场,那么按照雇主和雇员连带责任原则,大楼的占有人也应该承担该枪击事件的替代责任。
法官说,本案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被告的不作为和原告的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原告有义务去证明被告的不作为是他受到伤害结果的实质性原因。这里,法官应用了原告提供的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的意见,即使是一个不带武器的保安官员在场,大厅里也不会发生犯罪事件。当然,这里要区分该枪杀行为是偶然的事件还是故意的暗杀行为。但是法官说,专家在证辞中明确地推论:如果狙击手知道大楼保安人员在注意他,那么任何类型的杀手都会在开枪的时候犹豫不决。法官因此认为,从现有的证据中可以推断出:南蓝进入到大厅那一刻保安没有在场,是南蓝受伤的“最接近”原因。因之,不能说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过失。法院最终的结论是撤消原审判决。
这种案件最简单的表述是:张三在李四的房屋里受到王五的伤害,张三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这种案件在美国法中称为:被告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承担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张三是原告,李四是被告,王五是第三人。其实,在这一类的案件中,包含着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张三与王五的关系,王五伤害了张三,在上面具体的案件中,就是原告与狙击手之间的关系,既包括刑事的谋杀,又包括民事的伤害。第二个是张三与李四的关系,张三在李四的房子里受到了伤害,在上面具体的案件中,就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被告因为没有提供安全措施而对原告承担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因为狙击手跑掉,最后原告选择大楼主作为被告。第一种法律关系是明确的,而第二种法律关系则比较复杂。如果不让被告承担责任,那么法律的保护面过窄;如果让被告承担责任,那么法律保护过宽。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范围,法官们煞费苦心。
在美国法中,这类案件属于过失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过失的一般的构成要件同样适用,这就是:被告对原告的人身安全有一种注意的义务,被告没有能够尽到这种注意的义务,结果导致了原告的损害,而且原告损害和被告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是在在具体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地解释,这就是控辩双方的焦点,即“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注意的义务”和“被告不作为和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前一个问题,法官们有所限制,虽然在本案件中,法官确立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的义务,但是这里要求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即大楼主与大楼里的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般人与一般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案件确立了,房屋的占有人对房屋内的人的注意义务。对于后一个问题,法官扩展地适用了因果关系的概念。如果没有保安,原告就有可能受到伤害;如果有保安,狙击手就不容易得手。应该说,这种因果关系不是严密的。这里,我们可以与医生—病人案件进行比较,医生没有给病人看病,最后病人死于疾病。在大楼这样的案件中,法官保护了大楼里的客人;而在医院的案件中,法官更倾向于保护医院和医生。中间应该存在着某种不一致,但是普通法就是这样,充满了逻辑的矛盾,但是有法官为此种冲突开脱,比如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如果说美国法对此类案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话,那么英国法则对此有了成文法,采用了一种近似于严格的责任,也就是,房屋的占有者对在房屋里的受伤人承担赔偿责任。早期的英国普通法只对进入房屋的受邀请人和被许可人承担赔偿责任,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占有者对非法进入房屋的人也承担一种人道的赔偿责任。这种案件我们后面会涉及到。
第四部分助人为乐的侵权结果
雷锋是我们的好榜样,因为他喜欢助人为乐,也就是说,他是一个道德上的楷模。但是,如果他好心做了坏事,怎么办?比如,一个老太太倒在马路边,他抱起老太太往医院跑,结果,中风的老太太经受不起颠簸,最后死在雷峰的怀里。老太太的儿子找雷峰找“说法”。估计在这个时候,雷峰也会“英雄流血也流泪”了。下面的这个案件就是讲的这个道理。
18岁的法维尔和16岁的希格里斯特一边喝啤酒一边等一个朋友。几个10几岁的女孩走过,他们两个试图跟她们搭讪,但是女孩没有理睬他们。女孩们向她们的朋友说及此事,说她们受到了跟踪。6个男孩因此追打法维尔和希格里斯特,希格里斯特逃脱,而法维尔遭到痛打。后来,希格里斯特在一辆轿车底下发现了法维尔,他将冰块放到法维尔的头上,开车转悠了两个小时,后停在一家餐馆。法维尔在车后排座“睡着了”,到半夜的时候希格里斯特把车开到法维尔的祖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