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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之一-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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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定了基本的奖惩办法。《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这些规定,将对推动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会计核算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通过会计核算,使一个单位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信息资料,形成供日常经营管理与决策使用的资源。会计核算环节上的会计基础工作出了问题,会对会计核算乃至整个会计工作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会计核算环节上的基础工作,在整个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在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有许多是会计基础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规范》针对这些问题,从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出发,作了必要的具体规定。
  一、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的单位(虽然这样的单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们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会有随时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也就有建立会计账册的必要。
  建立会计账册会有增加成本费用和需要具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的问题,但同建立会计账册能为加强经营管理所带来的利益相比,还是值得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不分单位大小、业务多少,都要按统一的规格、档次去建立会计账册。正如建立会计账册的需求也来自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样,会计账册具体如何建立,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由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3.依法建账方面现存的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账册,已如前述。但《规范》第三十六条就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还是因为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目前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法律法规上的有关要求在有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贯彻执行。表现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账,好一点的还保存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有账而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有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视需要在两本账之间分流,还有的单位公然做假账。相对来说,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已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会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要进行重点整顿的五个问题中,第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局于1997年6月19日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该《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办法》还要求,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实践中试行建账监管制度,对加强依法建账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做法是,各单位设置的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确认,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以经过确认的账簿为检查依据,非经确认的账簿不足为据,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建账监管制度的实施予以监督。这对解决有些单位设多套账问题有一定借鉴意义。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要求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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