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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和租是不一样的,卖是希望尽快地变现,而租可能需要很久很久才能收回投资,但是真正想出租房子人多吗?比如说我们会了解一下开发商,有多少个人愿意把一个物业当作出租房屋留下来,在未来的若干年当中去实现它的利润回报?很少。能卖的绝对会卖掉了。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对十年对八年以后的情形不放心。那么谁还敢做出一个长期的投资安排呢?最简单的办法是现得利,我今天投资今天就把钱赚回来,所以当法律丧失了安定,当法律失去了稳定的时候,它所带来的风险变得更大。所以我们看到了如果把这些东西都当作我们的风险,生活的、经济学的,包括我们所说的在法学上,或者在民商法领域当中我们所见到的风险加在一起,我们会发现总的风险非常之大。
第二个问题就是创办企业和投资风险,应该说创办企业是我们现在最重要的投资方式之一了。企业的获利在某种意义上来讲也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好处。前天我看到了一个案例,看了以后我觉得挺高兴的,我说这个人挺有意思,他是一个国有的运输公司的一个职工,以前给单位开大货车,到处拉运输。有这么一天车开到马路上,刹车刹不住了,撞到了人行道上,把一个老太太给撞死了。那么由于他开的车是单位的车,自己又是司机,那么然后这个受害者的家属就把他们两个人给告了,一个是告了司机工作的单位,另外加上这个司机。两个人都当了被告。那么经过法院的最后的二审的判决,法院的判决是运输公司付17万赔偿款给受害人家属。这个事情就算了。了结以后这个职工说,那我干脆自己做生意吧,事情都没了,我自己做生意吧。于是自己借了一部分钱,加上自己若干年的储蓄,花了不到20万块钱买了一辆二手的货车,自己上街去跑运输去了。车没买多久,被法院给扣封了。法院查封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查封他的理由是当年你在那个国有的运输公司任职的过程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而这个交通事故的赔款不是你付的,虽然你是被告,而是由单位付的,那么现在单位起诉又告了你说它替你垫付了其中的一部分钱,而这部分钱你应该还给单位,比如说17万当中的一半是你应该还给公司的,是应该你付的钱,而公司替你垫付了,现在公司找你要回来。于是呢,原告第二个概念的原告,就变成了他曾经供职的这间运输公司,他自己成为被告,车就因为诉讼保全被扣下了。
那么你会觉得有一个很奇怪的事,奇怪在哪儿呢?就是说我们对于风险的估量是不足的。这个风险在哪儿?这个风险就在于那个事情虽然对于受害人而言,第一个案件对于受害人的赔款是解决了,但是在支付了款项的单位和驾车司机之间这个事情并没有最终地料理干净,那么在这个情况下,这个司机以自己的钱借的钱,去买了一辆新车以个体经营的方式去从事营运,他有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规避或者逃避这种风险呢?应该说他有。比如说我们举一个国外的海洋运输方面一个惯常的例子,我们经常叫船公司,船公司有很多种,像中国的COSCO,大得无比的这些公司,但是还有好多好多的公司是一条船一个公司,包括在香港曾经有一个案例,讲到了这个出租公司的老板就担心一旦某一个交通事故出现以后把他公司的车全部封掉,于是一辆出租车成立一间公司,成立了二百多间公司,管了二百多辆车。那么成立公司有一个什么好处?至少有这么一个好处吧,比方说如果我们所说的这个案件的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他自己出资另外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也出资共同组建一个公司去拥有这辆货车的话,会怎么样呢,法院还有没有权力去查封这个车呢?没了,因为一旦当你把钱投到这个公司,再从公司去买这辆车的时候,这个车就不再是个人名下的车了,而是单位的车了是公司的车了,而公司并不是那个案件的任何意义上的责任人,所以它不可以成为被告。
那么可是老百姓能想到这些事情吗?没想到。法律上应不应该想到呢?应该有这么一种办法,所以我们说,之所以鼓励大家以创办企业或者创办公司的方式来从事这样的一些投资,是有价值的原因,就在于公司给你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防护手段,能够使你投资者与债券人或者相对人之间用公司做一个阻隔,你的风险全部转嫁由公司来支付,而你自己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
那么当然,一旦当把钱投到了公司里面,又会附带出新的问题,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一个最大特点至少就现代公司来说一个非常大的特点是国外的公司法理论当中把它叫做企业所有,和企业经营相分离。所谓的企业所有的意思就是说你这个钱,是你投资者的钱,当你把钱投到公司的时候,你保留了两个意义上的权利,第一个权利是这个钱它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利益归属于你,第二你可以以某种方式介入到公司事务的决策当中去,除此以外公司的管理事务不用你管,你回家睡觉去吧。也就是相当于我们所说的你投完资以后你就可以睡觉去了。
山西平遥是中国钱庄最早的发源地,它的钱庄就是这样来运行的。出资办钱庄的人是东家,东家把钱庄办起来以后,会把这个钱庄交给一个掌柜的,掌柜的你来管这个钱庄吧,然后这个东家创办了钱庄以后,不会天天蹲在钱庄里面去看着掌柜的,掌柜的你自己去做吧。然后每年东家会到门前去收一下钱,算算账,看看今年干得怎么样。他不会去干预你,可是你找的那个掌柜的值不值得你信任呢?不知道。为什么说不知道,人心不古。
新疆有一个公司,上市公司,附设了一个新的公司,成立一个新公司以后呢,母公司就觉得某一个前任的负责人比较适合于负责这间新公司的业务,于是就任命他当常务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并不重要,对不对?常务副总经理算什么?常务副总经理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之下,掌管日常业务的这么一个人,所以你应当对总经理负责。可是呢,这个上市公司说我不是这个意思,我不是想让他真的当常务的副总经理,我是想让他当总经理,可是我又不能任命他当总经理,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刚刚被判刑,刑满刚刚释放。于是这个公司就采取了这么一种特殊的结构,我这公司不设总经理,只设一个常务副总经理,那么因此呢,这个实际的运行结果,就是这个常务副总经理,实际上可以行使着总经理的职权。这个案例出来以后,学术界就有很多不同的声音存在。至少有两种不同声音存在着。一种声音认为这个做法行。为什么不行?因为公司法上禁止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的条件,仅仅是对于董事、经理和监事而言。他是副总经理,他不是总经理。所以你说这种人判刑刑期满了以后五年之内不能担任经理、董事、监事,那我没让他当经理,没让他当董事,没有让他当监事,我让他当的是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可是《公司法》没限制的。所以法无明文禁止者不违法,因此有些人就说这种做法对。
实际上这种做法对还是不对呢?有的时候我们在偷换概念,比如我们说经理这个词的时候,我们说经理是什么呀?是料理公司事务的人,我要求你这个管理者本身是个值得信任的人,我只能在经理、董事、监事的这个理解上,我们把它描述为是一个股东们信任的人。那么你这么一个判刑出狱的人,是不是让人们信任的?不可信。我相信是一个正常的判断。可是让一个不可信的人去掌管了公司的时候,会怎么样呢?让这样的人掌管公司我们可以想象得到,我们不是说因为一个人前面有了一个不当的行为,以后所有的行为都是值得指责的,但是前科这个概念确实是我们对一个人历史过程的理解,包括今天讲的信用,都是一样,说你历史上有债不还,你这个人在下次申请贷款的时候,就可能被否定掉,这是什么,这是因果。所以我们说在这点上来讲,我们应该看到你以往的行为告诉我们你是不值得相信的,所以你不可以在这个公司当中当经理,所以但是我们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如果你选错了一个管理者,将有可能并不是必然的,面临一个特别大的风险。所以我们说,在你投资办公司的时候,固然带来了好处,风险被限定住了,但是有一点,也可能会附带产生另外新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我们所说的需要用其他的手段加以解决的,需要用制衡的机制,适用公司治理的模式,或者公司治理的规范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我们对于那些投资办厂的人们的一个忠告,就是你要选好你所相信的管理者来管理你的财产,你不能选错了人。
那么在选择创办厂子的过程当中,或者创办公司的过程当中,第二条非常重要的忠告是什么呢/非常重要的忠告就是不要借钱成立公司。那么这种借钱成立公司所带来的危害是什么?我自己有一百万块钱,然后我借了四百万块钱成立了一间公司,我们不用成立公司的方法,我们用比如说到市场上买股票的这种案例去分析它也是一样的,我们最近注意到很多这样的现象。由于中国股票市场低迷出现了这么一种状况,有很多人包括曾经有的一些学校的老师,闲暇之余不做别的事情,以理财专家自居,除了自己出钱之外,另外收罗了一些亲戚朋友同事说我有消息,我有渠道,我能做好股票,你们把钱借给我,我给你做,给你10%20%30%的回报。于是他自己仓里有一百万块自己的钱,然后再加上别人给他的三百万或者四百万的钱,捆在一块做生意,做股票。仓打满了,全都把它买成股票了,比如说买了五百万,借了四百万,自己出了一百万,一年也好,两年之后也好,大家可以看得到,中国的股市价格腰斩了一半,损失了250万,那你还剩2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