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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文化之路-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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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关系;地主土地所有制虽然被保留下来,但其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已具有一般资产阶级私有制的特征。但农民的解放是有条件的,除了土地问题完全按地主的愿望解决之外,农民在完成赎买份地以前仍负有对地主的义务;农民摆脱了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以行政权力强化了的村社和连环保制度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封建宗法关系中。俄国在保留农奴制残余的情况下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这是一条充满矛盾的道路,俄国社会和俄国文化将在先进的资本主义方式和腐朽的农奴制残余的交织和冲突中艰难地前进。
  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变动
  改革使俄国旧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动。贵族地主阶级出现了分化,除了在军队服役或担任公职的之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采用新技术和新方式,按资本主义原则改造领地,成为资产阶级化的地主;有一部分人利用土地赎金直接从事资本主义企业活动;还有一些不能适应时代的人则坐吃山空,家道中落,成为徒有贵族虚名的半无产者甚至无产者。从总体上说,贵族虽然保持了他们在封建时代的大部分物质利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但他们的等级特权以及对全部社会生活的垄断开始受到限制和动摇。贵族独占土地的局面被打破,土地成为可以买卖的商品,其占有方式开始从等级制向非等级制过渡。政府在1863年以立法形式取消丁经营工商业的等级限制,此举不但动摇了贵族对酿酒业的控制,而且使他们在制呢、制毯、制烛等传统的经营行业中的地位也大受影响。鉴于克里米亚战争的教训,军官培养和晋升方面的等级原则受到冲击,军事学校向所有等级开门,受教育程度成为提拔军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为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需要,贵族在文官的补充和升迁上所享受的特权也同样受到了削弱。
  对贵族等级特权的限制为工业资产阶级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改革前虽然已有工业资本家出现,但他们一般都是商人兼厂主,且人数不多。改革后,许多市民、农民;职员——当然也有贵族——纷纷从事工业活动,迅速发财致富,跻身于资产阶级的行列。到70 年代末,俄国已有工业企业将近28000 家,工业资产阶级建立了自己的组织,如工商业促进会、俄国技术学会、全俄工商业代表大会等。但俄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沙皇政府的扶植和保护,因而同封建势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与此同时,工业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也开始形成,它的组成包括原来国有土地和世袭领地上手工工场的农奴工人、破产的手工业者、农村分化过程中成为无产者的破产农民以及外出打工的贫苦农民。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重组,必然地导致了俄国政治结构的调整,专制制度在迈出了从封建农奴制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演变的关键一步之后,不得不继续按照资产阶级的法制精神,在上层建筑领域进行相应的改造。1863—1874年间,沙皇政府进行了内容广泛的结构性改革。
  地方自治改革是俄国国家制度向立宪君主制转变的最初步骤。
  1863年,内务大臣瓦卢耶夫向亚历山大二世建议,在国务会议下设立一个由省自治机关和城市代表机关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能是讨论立法问题,形成决议后交国务会议审议。瓦卢耶夫试图以这一形式满足自由主义反对派参与立法和经济事务的要求。但沙皇政权认为,只需在地方行政方面进行改革。1864年1 月颁布了省、县自治机关条例,规定在省县两级设地方自治会议及其执行机关’——地方自治局。地方自治会议是民选机构,每3 年选举一次,每年召开—次会议。县地方自治会议代表人数根据本县人口数从10 人到96 人不等;省地方自治会议的代表一部分由县自治会议选举产生,另一部分是固定人员,如省首席贵族、省行政机关首脑和宗教界代表。
  与西方国家地方自治机关不同的是,俄国的这类机关带有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交织的特征。自治会议代表的选举根据财产资格分别在地主、市民、村社3 个选举大会上进行,以保证贵族在自治会议中的优势。作为执行机关的地方自治局,其主席由上一级行政长官批准任命。
  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限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务,如发展地方工商业,改进农业技术,解决交通、粮食供应、救济、保险、教育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对监狱、看守所进行监督等。地方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独立性,虽然内务大臣和省长可以否决下一级地方自治机关的决议,但地方自治机关也可以把问题提交参政院裁决。地方自治机关的决定要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但如行政首脑不执行它的决定,它也可以诉诸参政院。
  地方自治改革是沙皇政权通过对政治结构作局部调整以避免国家制度发生剧变的一项措施,试图以此为“有能力的人”提供一个活动领域,把他们的精力吸引到具体事务上来,而使他们同政治愿望分离。这一改革从本质上说是专制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妥协。
  司法改革是60 一70 年代结构性改革中比较彻底的一项。司法改革的草案是在俄国著名法学家谢·扎鲁德内领导下拟定的,并曾广泛征求国内外法学界人士的意见。1864 年11 月颁布的司法章程基本上是以欧洲的司法制度为蓝本的。根据法律面前人人于等的精神,取消了等级法院,对所有人适用同—的司法机构。轻微违法行为和民事诉讼由县调解法庭审理。每一省设—个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管辖若干省的高等司法厅为上诉法院;参政院为终审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及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
  但这项改革也没有完全消除农奴制时代的传统。早已过时的《刑法典》没有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政治犯仍可不经审讯而被长期关押或根据行政命令被流放;以当地习俗而非法律作为审理案件原则的乡农民法庭依然存在;对违法官员的审讯要经其上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神职人员只受教区所属的特殊法院审理。改革也没有怎么改变犯人受到的不人道待遇,而在苦役场和流放地,任何一个地位卑微的官员都可以是掌握犯人命运的皇帝。在这些地方,看不到“开明的”司法改革的成果,但却能显示沙皇政权最残酷、最黑暗的一面。
  以地方自治机关改革和司法改革为主要内容的60一70年代的结构性改革,带有普鲁士道路的特征,即不彻底性,但终究是顺应潮流的。在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自由主义和反映农民愿望的革命民主主义都还不可能对国家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专制主义虽遭到削弱但仍足够强大的条件下,国家的发展只能通过官方的改革来实现。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如果总的看一看1861 年俄国国家全部结构的改变,那就必然会承认,这种改变是封建君主制向资产阶级君主制转变的道路上的一步。这不仅从经济观点来看是正确的,而且从政治观点来看也是正确的。只要回忆一下法院方面、管理方面、地方自治方面的改革的性质以及1861年农民改革后所发生的各种类似的改革的性质,就一定会相信这种论断是正确的,可以对这一步的大小和快慢展开争论,但是,这一步的方向却是这样的明确,并且由后来发生的全部事件说明得这样清楚,对它未必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村社传统与农民意识
  农奴制改革使俄国农民在法律上得到了解放,但农民从总体上说仍然处于宗法制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仍然被束缚于村社这个小天地之中。
  在进行农奴制改革时,沙皇政府把村社作为农村的基层行政组织,同时赋予其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权,从而使村社具有双重性质和双重功能。作为农民在历史过程中由于共同生活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民主组织,村社要负责照顾农民的全部生活,保护他们的利益。但作为政府确认的官方组织,村社又是一个行政和警察机构,以连环保的方式对农民加以控制。在经济方面,村社最主要的职能是定期按平均原则重分土地,组织农业生产,分派和征收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税收、劳役。在行政和司法方面,村社负责维持治安和村社内部生活准则,预防和惩治轻微犯罪,处理民事纠纷,签发农民暂离村社外出的证件。在社会方面,村社代表农民同地主、别的村社和国家发生关系,组织互相合作,接济贫、病、孤、寡,开办学校、医院、图书馆,组织文化活动和宗教生活,举行宗教节日庆典和有关农业仪式等。
  村社的活动方式实际上也仍然保持着传统习惯。法律规定村长由农民选举产生并享有全部行政权,但村长准备采取的措施还是要按传统由村民大会同意后方能实行;而在村民大会形成决议时,村社中的长者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官方的法律对于村社内部事务几乎没有意义,村社中农民的相互关系是由传统的风俗习惯来调节的。例如,官方法律已确认了财产的个人私有制,而在村社中,农民对于其份地的关系只能是占有和使用,土地仍然实行定期重分的村社所有制。
  改革之后,村社这一社会组织形式仍然包括了欧俄农村大约75%的居民和整个俄国约90%的农民。在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90%的情况下,村社无疑是俄国文化的重要基础。一般的土地重分型村社由4—80 家农户组成,有20—500口人,其境界通常就是自然村的境界。这类土地重分型村社占全部村社的2/3。村社一方面把农民束缚于一个封闭的狭隘天地,另一方面又是使农民避免分化、维持自然经济的保证。村社实际上是家庭和家族的自然延伸和扩大,而在无数与世隔绝的村社之上,便是他们共同的“保护者”、权力无限的总的族长——沙皇。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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