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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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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他们财富的证明;他们尸体所穿玉衣表明了对他们生前地位的尊崇和他们 
  亲属准备不惜一切代价使他们在冥府享乐的心情。① 
       武帝的政治家们制订了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诸王怀有独立思想。人们 
  还记得,甚至在淮南王和衡山王叛乱 (公元前122年)之前,朝廷命令世袭 
                                             ② 
  的侯的爵位应授给诸王的次子或弟兄。这些人是本人不能继承王位的诸王的 
  亲属,所以这个建议旨在分散王室家族的利益。皇帝可以宣称他慷概大方地 
  封赏这些爵位;诸王之子和弟兄此时则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独立,并在划定的 
  某些地区内负责地方行政。由于那些地区处于各郡的主要辖区内,中央政府 
  可以监督新封的侯的活动。 
       在以前的重大场合,朝廷已经对诸王的亲属封侯,但规模略有限制。这 
  种侯在公元前200年至前145年期间封了27个,而在武帝时期封的则不少于 
  178个。侯又被用作奖励帝国官员或赢取外国领袖忠诚的制度上的手段。武 
  帝因功勋而封的其他75个侯中,有18个侯的爵位赐给有军功的人,38个侯 
  的爵位则赐给匈奴、南越或被征服和向汉人军队投降的民族的领袖。接受侯 
  位意味着承认汉帝的主权。还不存在涉及荣誉的礼教以阻止一名战败的将军 
  向他的征服者效劳和接受向新主人效忠的适当的奖赏。根据中国人的观点, 
  这样封赏爵位的行动是一种解决强大的敌人和赢取其支持的手段。 
       此外,封侯有时是为了加强外戚的职位和地位;但是到那时为止,这样 
  的封侯为数很少。③ 
       在公元前112年的一次著名的事件中,朝廷有意地废黜了一批侯。那时, 
  在开创王朝时建立功勋而被高帝封的那些侯许多已经死亡,但仍存在一批 
  侯,他们几乎不配享受其先辈靠功勋取得的特权和荣誉。此外,公元前 112 
  年的形势和需要与公元前202年略有不同。在汉朝开始时,侯似乎发挥了扩 
  大汉帝行政范围的作用;新封的侯奉命前往指定的地区进行安抚和开征税 
  收。但是到公元前112年,鼓励吸收文官的措施可能正在产生效果。既然这 
  时已经有更多训练有素的官员,朝廷就不很需要依靠原来的侯的继承者的帮 
  助来治理中国了。不论可能存在着什么其他目的,在公元前112年,朝廷对 
  拥有高帝时期侯的爵位的所有在世的人进行了清洗。在一次年度的典礼中他 
                                                             ① 
  们行为失检成了宣布剥夺他们贵族地位的充分理由。在这次事件后,只有七 
  个原来的侯没有废除。 
       侯为20等爵位中的最高一级,这些爵位原来用来奖励为国效劳的人。这 

① 关于这些墓的最详细的描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局:《满城汉墓发掘报告》 

 (北京,1980)。 
② 《汉书》卷六,第17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51 页);卷十五上,第427 页;卷六 

四上,第2802 页。又见本章《地方组织》。 
③ 关于封侯的详细情况和每个侯的继承世系情况,见《汉书》卷十五上、卷十五下(王子)、卷十六、十 

七 (功臣)和卷十八(外戚)。 
① 《汉书》卷六,第187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2 

卷,第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2 卷,第126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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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政策可以追溯到商鞅和韩非的理论;在武帝及以前的时期,它们都被授给 
  文职或武职人员。此外,为了表示皇恩浩荡,偶尔也对全民授予不同等级的 
  爵;但是这种情况与后来的做法相比是很不寻常的,从公元前205至前78 
  年期间,只有23次。爵位带来的好处是吸引人的(可免服国家的某些劳役和 
  减轻惩罚),人们殷切期望在为汉朝政府作出特定的贡献时能得到爵位的报 
  偿。例如,晁错曾成功地建议,提供粮食的人应报之以爵位;其目的是要鼓 
  励农业和向边远地区提供粮食。他也同样主张对那些志愿到帝国北部领土定 
  居的人赠以爵号。 
       在武帝时期,有过对特定的人授予屡次普遍封赏所不能取得的高级爵位 
  的事例;这些人包括象曾就经济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政治家卜式(公元前 
  120年)和桑弘羊 (公元前110年),以及象卫青 (公元前129年)和徐自 
  为 (公元前119年)等军人。最公开地把制度用作鼓励为国效劳的手段的情 
  况,也许可以从公元前123年另设一系列军爵的措施中看到。在急需经费支 
  付巨额的军费时,这些军爵显然可以用现钱买得。捐买这些军爵还有可能为 
  担官提供条件。① 

                                           经济 

       正史的一段著名文字带着自豪的口气叙述了武帝登基前夕帝国富强的情 
       ② 
  景。 除了象旱涝等自然灾害外,帝国约在70年中竟不寻常地没有遭受重大 
  的动乱。人民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城乡的仓廪充实。国库中钱币和粮食多得 
  无法知道数量;串钱的缗断散,粮仓的粮食溢出,在风雨中任其霉烂。从全 
  国的大批马匹中又一次看到了繁荣富强的迹象;农村享用优质的粮食和肉 
  类。在这种丰饶稳定的总形势下,促使犯罪的因素很少。 
       历史学家可能有意地夸大了景帝末年国家的形势,以之作为批判其继承 
  者奢侈浪费的一种手段;因为武帝的政治家们的扩张主义政策和征战造成了 
  巨大的开销和前几十年积累的物资的消耗。为了支付这些扩张主义的费用, 
  武帝的大臣实行了一系列又以时新派思想为基础的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旨 
  在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从公元前119年起,对市场的交易、车辆和财产开征新税,以补充从产 
  品征收的实物税和人口税(征收货币)的不足。同时,对未成年者(13岁至 
  14岁)的人口税税率从20钱提高至23钱,而成年人120钱的标准税率保持 
          ③ 
  不变。经过王朝初期一系列的试验后,一种重五铢(3。2克)的新铜钱被定 
  为法定货币。六年后私铸被禁止,也许禁令很有效;国家完全控制了铸造新 
                                                                       ① 
  铜钱的资源,这种铜钱在唐朝以前一直是中国的正式货币。 约从120年起, 

① 关于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关于晁错的建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0 

页以下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58 页以下); 《汉书》卷四九,第2286 页。捐军爵的费 
用似乎不低,可能很高,但是文献材料众说不一,还可能不完全,因此不能肯定。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35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3 页以下)。 
③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78 页以下、第366 页以下;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 

京,1952—1953)第1 卷,第60 页以下。 
①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77 页以下;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 

1952),第21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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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取措施,把当时仍由私人经营的采矿收归国家直接单独控制。结果, 
  在产区设48名专使,以监督铁制品的制造和分配;另外34名专使管理盐的 
  生产和销售,而不管是海盐还是内地的深井盐。② 
       这些专使向大农令 (后称大司农)负责;他们还奉命对制成品征税,以 
  增加岁入。稍后(公元前98年),政府实施国家专卖以控制酒类生产;为了 
  缓和局部的或暂时的短缺和防止投机倒把,它还设置官署来稳定物价 (公元 
  前115年)和协调运输 (公元前110年)。经常使用工匠和征募的劳工,用 
  水坝截水和疏浚的办法控制河道。自公元前132年以来,黄河堤岸经常是引 
  起惊慌的原因,主要的大决口最后到公元前109年才合龙,当时武帝亲自监 
                                                     ③ 
  督工程的最后几个阶段,加盖御玺予以批准。任命了专使去监管遥远的中亚 
                            ④ 
  新发展的农业定居地。在政府的命令下,多达10个大商队 (有时商队人数 
  多达数百人),每年从长安出发,与西域诸国进行贸易。⑤ 
        自王朝伊始,主要的财政责任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机构——大司农和少府 
  ——承担。可以预料,新的经济控制需要一套更为复杂的行政;公元前 115 
  年,第三个主要官署——水衡都尉——为此目的而设立。新机构与其他两个 
  机构共同负责征收和分配岁入;从公元前113年起,它还负责在新建的国家 
  铸币厂铸币。① 
       这些政策是时新派政治家倡议的,但受到他们的改造派政敌一定程度的 
  批评。双方在一个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必须把重点首先放在鼓励农业这一本 
  业上,而商和工则是末业。但双方对实现这些目的的方式有分歧。 
       时新派政治家们主张通过自由经营去鼓励农业;他们同意大庄园的发展 
  是一种必然的结果;由于地产愈大,向国家缴纳的税愈多,所以他们准备利 
  用发展庄园的结果来改善国家的财政。但是,他们主张对其他类型的生产— 
  —如矿业——实行国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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