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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uided)经济或“操纵型”(steered)经济的理由。就此而言,经验再一次证明,正是政府所诉诸的那种通胀政策本身,导致了它所试图救治的那种弊端;这是因为这类通胀政策虽说可以暂时减少失业,但是它却必定只能以更大更多的失业接群而至这样一个结果为代价。
对于政府在提供其他服务方面所实行的垄断,我们亦必须做出同样的追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虽说能够富有成效地提供这些服务,但是,只要允许政府对这些服务进行垄断,那么任何垄断者(包括各级政府在内)便都可能滥用对这些服务的垄断权,而且还很可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滥用这种垄断权。就此而言,政府所采取的最为有害的滥用垄断权行为,实际上并不是公众最害怕的那种行为——亦即索取过高价格的行为,而毋宁是政府通过政治强制方式而施行的不经济地使用资源的那种行为。政府在交通、通讯、能源供应等方面的垄断,还必须对诸如城市无限扩展这类问题负主要责任,因为政府对这些领域的垄断不仅阻止了竞争,而且还使得用政治的方式来确定收费标准成为必要(亦就是从假想的平等角度来确定收费标准)。只要任何人(而不论他生活在多么偏僻遥远的地方——只要是在他自己选择居住的地方)都被认为有正当理由要求得到与那些生活在人口密集之都市中心的人所享受的相同价格的服务而不考虑成本,那么城市无限扩展的现象也就当然无从避免了。
另一方面,常识也告知我们,作为最大的开支者与投资者,政府的活动是不可能完全受利润原则指导的,而且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政府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独立于资本市场状况的;据此,政府应当采取尽可能可行的方式来分配它的开支,进而能够在私人投资减少的时候适时地介入其间,并因此而能够以最小的成本但却最有助于社会的方式把资源用于公共投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这项古老的常识性原则起初只得到了少数经济学家支持的时候还是自己变得甚为流行以来,它之所以在实践中甚少为政府所奉行——而且即使奉行也并不有效,实是政治和行政方面的原因所致。为了使政府投资比率能够随时按照需求作出足够迅速的变化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而不是像往常出现的情况那样,因延误调整而导致弊多利少的局面,我们就必须对政府的整个投资方案进行设计,从而使投资计划的执行速度能够根据需求而得到迅速加大或迅速减缓。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为政府在未来5年或7年内的所有资本支出确定一个特定的平均比率,并且明确规定这只能是一种平均速度。如果我们把这种平均速度称为“速度3”(Speed3),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这一速度就可以通过所有部门增长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达到“速度4”或“速度5”,或者通过降低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降至“速度2”或“速度1”。每个部门都知道,只有在事后才能对这种速度作出增或减的调整,而且还必须努力使那些只需付出最低最小变化成本的活动项目——尤其是那些能够在适应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暂时具有的富余或稀缺状况的过程中获益最多的活动项目——去承担这些速度变化所产生的主要压力。毋庸置疑,要有效地实施这样一项方案是极其困难的,或者说,我们今天所拥有的政府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践履此项重任所必需的那种政府制度的水平。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信息与教育也同样是一个我们在这里只能略加讨论的论题。不过,我在早期的论著中已经对这个论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①
①见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London,1960)第二十四章。
信息与教育这两个问题当然是彼此重叠的。人们在主张用公共经费来提供这两项服务时所依凭的理据乃是颇为相似的,但是它们却与人们主张公共产品时所诉诸的理据无甚相似之处。尽管信息与教育能够出售给特定的人,但是那些既不占有信息也未受过教育的人却往往不知道得到信息和接受教育会对他们有什么益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指出,如果这些人能够拥有信息并接受教育的话,那么这完全有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助益。就个人在遵守法律并且参与政府治理的民主程序时所必须拥有的那种知识而言,以上所述的情形可以说是显见不争的。再者,如果人们据以获取某些种类的信息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那么市场过程的运行也将因此而变得更为有效,尽管市场过程本身就是传递信息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一如我们所知,那种能够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有益知识,也会伴随着政府治理的过程而得到增长,甚或还可能为政府所独享,比如隐含在统计和土地登记等治理过程中的那种知识。再者,许多知识一经获取,从性质上讲也就不再是一种稀缺商品了,而且还能够在只花费大大低于初次成本之费用的情况下为广大的民众所获取或利用。但是,这却未必构成某些论者力主把传播信息的任务交由政府独揽的有效论据:我们肯定不会希望政府在发布或传播新闻方面占据某种支配性的地位;此外,某些国家把无线广播的垄断权赋予政府的做法,也很可能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做出的最具危害性的政治决策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政府是否是传播任何特定种类的信息的最为有效的机构这个问题常常是极有疑问的,又尽管政府先占这个领域的现象隐含着阻止其他人更好地践履这项任务的危险,但是我们却很难据此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即政府根本就不应当涉足此一领域。实际上,这里的真正问题在于:政府应当以什么形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来提供这些服务。
从教育方面来看,人们赞同政府资助教育的主要理据是:第一,孩子们还不是有责任能力的公民,从而也就不能假定他们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东西,而且孩子们也没有能够用以获取知识的财产;第二,家长们也并不总是有能力或者也并不总是愿意为孩子的教育投入足够的资本,亦即足够到使这种无形资本的回报能够相当于那些有形资本的回报。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论辩只适用于孩子和未成年人。但是,这些论辩在得到了另一种论点的补充以后,也可以被用来含括成年人的情形,即教育可以使那些接受教育的人认识到他们原本并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各种能力。就此而言,人们还常常会诉诸这样一个理据,即只有当个人在其人生的早期阶段便得到这方面的帮助,他们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去进一步发掘他们自己的潜能。
虽然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支持政府资助教育的做法,至少是支持政府资助普通教育的做法,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这种教育也应当由政府来管理,更不意味着政府应当对这种教育享有垄断权。至少就普通教育(而非高级职业培训)而言,我们在上文论及的福里德曼(MiltonFriedman)教授所提出的那项建议,①就似乎要比现行的教育制度优越得多。福里德曼教授在其建议中主张,给家长们发放教育用款凭证,从而使他们可以用这种凭证向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选择的学校支付所需费用。尽管家长必须把他们的选择局限在一些符合某些最低标准的学校,而且这些用款凭证也只够支付某些学校所要求的教育费用,但是这项制度却要化当局管理学校那种制度优越得多,因为该项制度允许家长为他们所偏爱的某种特殊教育方式支付额外的费用。当学生们达致责任年龄以后,便会产生接受职业专门培训这样的问题;而在职业专门培训方面,理查德·科努尔先生则构想出了一种“学生联合助学基金有限公司”(UnitedStudentAidFund,Inc.)的教育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学生可以通过向该公司贷款而接受专门培训,然后在培训结束以后再用挣得的较高工资偿还这笔贷款。显而易见,这种教育制度的构想,也为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开放出了一系列可供选用的而且还很可能是更为可取的可能性方案。②
①参见MiltonFriedman,CapitalismandFreedom(Chicago,1962).
②参见RichardCrnuelle,ReclaimingtheAmericanDream.(NewYork,1965)。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一般来讲,即使对政府的合法施政领域做某种粗略的考察,我们也必须对其间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然而困于篇幅,我们在这里只能扼要地论及这些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或其他机构对某些产品或服务之质量的确证或鉴定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涉及到政府对某些特定活动的许可问题。尽管是否惟有政府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这一点并不是显见不争的,但是,如果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能够使普通人识别出产品是否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识别出那些提供服务的人是否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消费者的选择就会大大增多,而且市场的运行状况也会得到改进。建筑规章、食品卫生法、特定行业批准规则、对出售某些危险物品(如武器、爆破器材、毒药、毒品等)所规定的限制条例、以及对剧院和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生产工序及开放管理所规定的某些安全与卫生规章条例等,肯定会有助于人们作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还可能是人们得以作出明智选择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那些供人们消费的商品符合某些最基本的卫生标准(比如说猪肉没有旋毛虫病毒或者牛奶没有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