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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个“行业”的范围内,有时候确实只有一个专业化大公司进行活动的空间;因此,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说,那种认为规模本身会使这种大公司拥有支配竞争者之市场行为的有害权力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大公司的发展过程却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行业分立的观点丧失了意义,因为一家资源富足的公司现在已经能够支配这些原本分立的行业了。换言之,私人公司规模的扩大,导致了一系列无法预见的结果,而其中就有一个属于经济理论家尚未彻底把握和领悟的结果,即一家企业的庞大规模所造成的它在经营方面的多样化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任何可以明确界定的行业所设定的限度。因此,那种能够使公司跨入其他诸行业的规模,也就成了一种制约某个大公司因其规模庞大而可能在某一行业领域中获得的权力的主要力量。例如,在一个国家的电力行业中,可能任何其他公司都没有力量或持久的实力与一个意欲维护自己对某些产品的事实性垄断地位的电业巨头进行“较量”。但是,正像庞大的汽车康采恩(concerns)或化学康采恩在美国的发展过程所昭示的那样,这些公司毫无顾忌地打入了那些只有以巨大资源作为后盾才能使自己的前景看好的诸行业领域。因此,规模本身变成了消解那种因规模而拥有的权力的最为有效的解毒剂:能够对那种因大宗资本而拥有的权力进行制约的因素,不是其他,恰恰是其他一些大宗资本;而且这种制约也会比政府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监督都更富有成效,因为政府对大公司的某项行为的认可总是包含着对它的授权,即使不是公然对它进行保护的话。正如我一再强调指出的那样,政府监督的垄断(government-supervisedmonopoly)始终会趋向于变成一种政府保护的垄断(government…protectedmononpoly);因此,对大规模的反对或遏制,往往只会使人们以规模本身的发展来消解规模的希望化为泡影罢了。
我并不想否认,从一些真正属于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同于纯粹经济的)角度来看,由一大批小企业构成的结构似乎要比那种由少数大企业构成的结构更为有利或“更为健康”。此外,我还在前文的讨论中指出,越来越多的人在日益扩大的公司里工作这个事实隐含着极大的危险,这是因为这些在大公司工作的人会越来越谙熟于组织化的秩序类型,然而却会对那种协调不同公司之活动的市场机制不甚了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往往是在为政府采取下述措施——亦即那些旨在遏制私人企业发展或保护效益较差的小企业并使它们不致被驱逐出本行业或被某一大公司兼并的措施——做辩护的时候诉诸这类理由的。
然而,即使我们承认这样一些措施在某种意义上是有益的,但是我们还是要指出,如果不授予某个权力机构以一种自由裁量权或专断权力的话,那么这些措施所预期的目的就是不可能达到的——尽管这些目的本身是有益的;因此,这些目的就必须为一项更高层次的原则让路,而这项原则即是我们不应当把这种权力赋予任何权力机构。我们业已强调指出,对一切权力施加的这项限制,也许会使某些为人民之多数所欲求的特定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而且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为了避免更大的邪恶,自由社会就必须断然否弃某些种类的权力,即使行使这种权力所导致的那些可预见的后果似乎是有益的结果,或实施这种权力是取得某种特别结果的唯一办法。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有论者认为,私人公司的庞大规模为它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了巨大的权力,因而这种为少数人拥有的权力在政治上是极其危险的,而且在道德上也是应当受到谴责并加以反对的;这种观点当然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然而我们必须指出,这种观点之所以在某些人看来颇具说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未能洞见到这个观点在下述两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一是它在混淆“权力”(power)一术语之不同含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二是它在“权力”一术语的两种不同含义之间来回转换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第一种含义是支配物质财富的权力,因而拥有这种意义上的巨大权力是可欲的;第二种含义是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因而拥有这种意义上的权力是应当受到谴责并加以反对的。这两种权力未必是勾连在一起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够彼此独立存在的。的确,唯社会论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人支配人的权力的无限增长,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它当初之所以得势,却是因为它许诺要用对物的管理来取代人支配人的权力;这实是历史的一大讽刺。
只要大宗物质资源的聚合能够使大公司比那些较小的组织在生产更为先进或更为便宜的产品或者提供更为可欲的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那么不论这种支配物质财富的权力如何扩大,我们都必须把这种权力本身视作是有助益的。事实上,受一家公司支配的大宗资源常常会使该公司所拥有的这种权力在比例上超过其规模;正是这个事实,往往构成了特大企业得以发展的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规模并非在任何情势中都是一种优势,又尽管规模的扩大总会有一个限度,而超出这个限度,生产率就不会进一步提高,但是任何时候都会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其间,技术上的变革会给那些规模更为庞大(亦即比既有企业的规模更大)的企业提供优势。从工厂取代手工作坊、到钢铁生产中的流水线工序的发展、直至超级市场的出现,技术知识的增进持续不断地提高着较大企业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虽说规模的这种扩大能够使企业更为有效地使用资源,但是它却未必会扩大企业支配人之行为的那种权力——而一个企业的老板对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入该企业的员工所行使的那种有限的权力则是一种例外。尽管像西尔斯·罗巴克公司这样的邮售商行已经发展成了世界100家最大企业中的一员,而且其规模也已经远远超过了任何可比的企业,又尽管该企业的活动深深地影响了千百万人的行为准则与习惯,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它所行使的乃是一种支配其他人的权力,因为它所实施的只是一种向那些在有条件得到它的服务的情况下便会倾向于选择这些服务的人提供服务的权力而已。如果一家公司在生产像滚珠轴承这类用途广泛的机器设备配件的过程中因效率极高而使得其他公司无法与之竞争,那么我们也同样不能认为该公司获得了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此外,只要该家公司随时准备以同样的条件向每个需要其产品的人供货(即使它因此而获得了巨额利润),那么该公司的所有客户就都会因为它的存在而得到较好的服务;因此,我们决不能认为这些客户是在受它的权力的支配。
在现代社会,使一家企业拥有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的因素,与其说是该企业所控制的大宗资源的规模,还不如说是它所掌控的拒绝向那些依赖其服务的人提供服务的那种能力。因此,正如我们将在下一节的讨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不仅是企业所拥有的那种决定其产品之价格的权力,而且也是它所拥有的那种向不同的顾客索要不同买价的权力,为企业提供了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却并不是直接以规模为基础的,甚至也不是垄断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尽管提供任何必需品的垄断者都会拥有这种权力,而不论该垄断者的规模是大还是小,只要该垄断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以不同价格向不同的顾客出售其产品。此外,我们还将看到,真正有害进而应当加以严格约束的那种权力,不仅包括垄断者对顾客实行差别待遇的权力,而且还包括它对同样有着差别待遇之权力的政府所可能具有的影响力。尽管这种权力常常与庞大规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它既不是规模所产生的一个必然后果,也不是庞大的组织所能独享的。当某个控制着一项日常生活必要服务的小企业或工会能够通过拒绝提供该项服务来要挟公众的时候,它实际上也是在行使上述那种权力。
然而,在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制约垄断者所采取的这些有害行动之前,我们还必须先对规模本身为什么常常被人们视作是有害的一些其他原因进行追究。
的确,众多人的生活福利都会受某家大公司的决策的影响,而不会受某家小企业的决策的影响;然而,这个事实却并不意味着人们应当对大公司的决策另眼相待,也不意味着通过某种公共监督的方式来防止大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犯错误的那种做法就是可欲的或可能的。人们之所以对大公司存有怨恨,大多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大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并没有把他们认为它们因规模庞大而能够考虑到的一些后果考虑进去,尽管他们承认一个较小的公司无力考虑这样的问题:如果一家庞大的康采恩关闭了一个无利可图的地方性工厂,那么这就会引起人们的埋怨和愤恨,因为在他们看来,它“本来就亏得起”,而且也完全有实力在亏本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