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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复杂现象的最为可怕的障碍。关于那些复杂现象,我们所能研究的实际上只是其间的少数实例而已。我们在解释这些结构时必须处理的那些问题,乃是与大数定律毫无关系的。
研究这个论题的真正行家常常能够洞见到这一点。在这个方面读者可以参见G。UdneyYule;BritishJournalofPsychology;XII;1921/2;p。107:“如果你不能测量你所想要测的东西,那么你对测量的渴望就可能(比如说)导致你去测量其他的东西——也许还会使你忘记二者之间的区别——甚至还会使你仅因某些东西无法计量而忽略它们。”
颇为遗憾的是,那些对调查课题知之甚少的人却可以轻而易举地习得调查研究的技巧——这些人居然可以通过把握这些技巧而谋到教职,而且这些人的工作后来还常常被误认为是科学。但是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对理论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经验工作一般来讲就只能是对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试图通过计量不同的人的相对功利或满足程度来为“正当的”行动提供依据乃是极为幼稚的,而且也根本不值得认真对待。当然,如果我们想证明这种尝试是荒唐透顶的,那么我们就必须进行一种多少有些繁琐的论辩。然而在这里着手这项工作却是不合适的。但是可以指出的是,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已经开始认识到,所谓的“福利经济学”,从整体上来说乃是完全缺乏科学基础的,尽管所谓的“福利经济学”谎称自己的论证是建立在对可确认的功利进行客观比较的基础之上的。的确,我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相信自己能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熟人所具有的几项需求中判断出哪项需求更重要一些;但是,这个事实却既不能够证明在这个方面存在着任何客观的判准基础,也无法证明我们能够判断出我们不认识的人的需求中哪项需求更重要。想用这样的幻想来为政府的强制行动提供依据,显然是极为荒谬的。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①D。S。Shwayder;TheStratificationofBehaviour(London;1965);仅就这个论题而言,这部著作肯定还应当含有大量颇有助益的信息;只是我还没有能够利用这些信息而已。
现在,让我们还是回过头来对本文的核心论题做一番讨论:三种不同且独立的过程分别发展出来的规则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重合的规则结构:它并不只是由三层规则而是由多层规则构成的,正如同从文明进化各个阶段中所保留下来的传统。从而导致现代人为其内在的冲突所困恼,被迫着进行日益加速的变革。【原译:亦即与文化进化所经历的前后相继阶段中留存下来的那些传统的层级数量相当。当然,规则层级的不断重叠造成了它们之间的冲突;结果,现代人备受这些矛盾冲突的折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矛盾冲突并不只是困扰现代人,而且还迫使他们做出了愈益升级的进一步变革English:。。。accordingastraditionshavebeenpreservedfromthesuccessivestagesthroughwhichculturalevolutionhaspassed。Theconsequenceisthatmodernmanistornbyconflictswhichtormenthimandforcehimintoever…acceleratingfurtherchanges。】。当然,在这个重叠的规则结构中,第一层乃是坚固的规则层级,也就是那种无甚变化的因遗传而继受下来的“本能”驱动之基础——而这些“本能”驱动则是由人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第二层乃是人类在其经历的前后相继的社会结构类型中所习得的各种传统的全部留存规则,也就是人们并不曾刻意选择但却广为传播和盛行的那些规则;这些规则之所以得到传播和盛行,实是因为某些惯例促成了某些群体的繁荣,而且还致使它们的规模得到了扩大(这些群体的扩大也许更多的是凭靠它们对群体外的人的吸引,而不是靠群体内部人口的迅速增长)。第三,也就是这个重叠规则结构中的最高一层;这是一个较薄的规则层,其间所包括的乃是人们经由刻意采纳或刻意修正而用来服务于那些明确且已知的目的的那些规则。
人们之所以能够从小群体过渡到定居的生活共同体并最终过渡到开放社会和步向文明,实是因为人们学会了遵循某些同样的抽象规则来追求共同目标,而不是受其先天本能的指导。人们所具有的先天性的欲求对于小群体的生活状况来说是颇为合适的;因为正是在这种小群体的生活过程中,人们培育形成了自己的神经结构,而这种神经结构直到今天依旧是人类所特有的典型特征。这些先天性的结构乃是在大约50000个世代的岁月里逐渐融入人的机体之中的,而且也是与当时的生活极其适应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那种生活,却与人类在过去500个世代——对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来讲,实际上只有大约100个世代——中为自己创造的生活条件大为不同了。因此,把这些“自然的”本能与“动物的”本能等而视之,而不是将之与典型的人的本能或好的本能混为一谈,很可能会更确切一些。我们认为,人们把“自然的”(natural)这个术语普遍当作一个褒义词来使用的做法,有着很大的误导性,因为人们在较为晚近的时候所习得的那些规则,其主要功能之一在于约束人的本能使组织大社会成为可能,【原译:用一种型构大社会所必须依凭的方式去约束那些先天的或自然的本能】。人们依旧倾向于假定自然的就必定是好的;但是在大社会中,事实却远非如此。使人变成好人的因素,既不是自然(natural),也不是理性(reason),而是传统(tradition)。实际上,在人种的生物天赋中并不存有多少共同的人性。但是,大多数群体为了融入较大的社会之中,就不得不去学习或获取某些相似的习性;换言之,事实更可能是这样一种情形,即那些没有如此行事的群体被那些这样行事的群体消灭了。尽管我们仍然还保有着原始人的大多数感情特性,但是原始人却并不完全具有我们所具备的感情特性,或者说,原始人并不具有我们所具有的那些自我约束的品格,而正是这一点才使得文明的形成有了可能。遵循习得的规则,而不是直接追求即时性需求或眼前的目的,成了人们约束那些不适合开放社会之秩序的自然本能的必由之路。当然,人们在今天仍旧在反抗着这种“规训”(discipline;该词在词典上的含义中有一项是“行为规则系统”)。
那些维续着开放社会的道德规范,并不会同时有助于满足人的情感——当然这也从来不是进化的目的;它们只是发挥一种信号的作用,告知个人在他们生活于其间的那种社会中应当如何行事。实际上,人们直到今天也没有充分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之所以有必要从文化上选择新习得的规则,主要的目的就在于抑制某些先天性的规则(innaterules),因为这些先天性的规则只适合于15人到4O人组成的小群体的狩猎生活和采集生活(这种小群体在一个首领的领导下坚守一块领地并抵御任何外敌的入侵)。从这个阶段开始,任何进步的取得,实际上都必须以遏制或抑制某些先天性的规则为基础,而且还必须代之以一些新规则,亦即能够使较大群体的活动得到彼此协调的那些新规则。文化进化过程中的大多数进步,正是通过一些个人不断打破某些传统的规则并实践新的行为方式而成为可能的;然而,这些个人之所以如此行事,却并不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些方式是更好的方式,而是因为按照这些新行为方式行事的群体要比其他群体更兴旺发达。①我们千万不要因为这些规则在过去常常呈现为巫术形式或仪式化形式而感到惊诈。在当时,获准加入一个群体的条件,亦就是接受该群体的一切规则,尽管甚少有人知道对某项特定规则的遵循究竟会产生什么结果。此外,当时的每个群体也只有一种公认的行事方式,而且也甚少有人试图对行事方式的有效性与道德可欲性(moraldesirability)进行界分。
①群体选择的观念最早是在下面两个论者的著作中加以采用的:SewallWright于“TempoandModeinEvolution:ACriticalReview”;Ecology;26;1945;和V。C。Wynne…Edwards;AnimalDispersioninRelationtoSocialBehaviour(Edinburgh;1966)参见E。O。Wilson;同书pp。106-12;309-16;和GeorgeC。Williams;AdaptationandNaturalSelection;ACritiqueofSomeCurrentEvolutionaryThought(Princeton;1966)以及他编辑的;GroupSelection(Chicago/NewYork;1976)。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个观念在今天也许不像它在最早被采用的时候那么重要了,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它对于文化进化来说仍是最为重要的。
跋文 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
根据行为规则的变化来阐释人类文明所经历的不同经济秩序的替换或接续问题,是极具意义的,但是我却不可能在这里进行这一尝试。行为规则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放宽禁令的方式而使经济秩序的进化成为可能的:这就是个人自由的进化以及那些保护个人而不是命令个人去做特定事情的规则的发展过程。毋庸置疑,容忍与外人进行易货交易、承认具有明确界限的私有财产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实施合同之义务(contracturalobligations)、允许人们与同行中的工匠展开竞争、允许原有的习惯性价格上下波动、以及允许货币借贷等做法,最初都是在打破习惯性规则(customaryrules)的情况下完成的——自此以后,大量类似的习惯性规则也就不再为人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