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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
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赋人盗窃、人命案子、打架斗殴、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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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
如果当官的人不烂熟于心,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在
公堂上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
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爷就
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
理由可以千变万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马上就作了判断,心
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师爷,使他们产生佩服之
情。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件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当官
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
在公事的余暇中,当官者应该熟悉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
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
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
一部法律的全部精华之处,正好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
以后,想要求生自保,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这个条文
了。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
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造假币的行为又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的
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
个出主意的在逃犯被抓获并审讯了 。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
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伪币制造者来和他当面对质。而那个
造假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去戍边了。这就使得这个
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
升庸在我那里作客。他就建议道,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
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首。那么论起他的罪
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
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老韩这个建议,结果那个罪犯也就高高兴
兴地全部如实地把供了。我心里于是就暗暗地记下了这个好方
法。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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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这个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
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
情。辛亥年,我落居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
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
官府的事,于是主动地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
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
罪犯姓名 ,由于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
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听说后,马上回到乡里,也不知道
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却
暗暗地认为,案犯已经想到了自己的罪恶,同时也已自首了,
那么法律上规定的“凡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
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 ”,这是针对那种没有让官方立案侦
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
如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查的,
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某的提案条款。这
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这样讲的 :“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
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按照本条例针对具体情况判罪以
外,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该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等。
“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
说的是“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 ”。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
情败露后,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
儿子,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苏某
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
存在着畏惧法律威严的思想,并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
亲的孝义之心。这样,这个罪犯是值得同情和原谅的,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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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个条款就应该免去他的死罪。而把他发配到某地并不是依
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
知道罪犯姓名 ,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
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
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听说抓自己就
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
杨辛宗为了躲避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
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治 。这样苟且偷生许久
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再
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
耿耿于怀。
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
案子,便动手把它抄录下来,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
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么!可万一“听说官府在
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后,凡
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
感到怀疑满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
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
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官吏却没有
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
可是把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 ,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
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
死刑。我最为担心的是,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把杨
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
一条。况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个中从
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
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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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
府投案自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
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
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听说在追捕
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
义。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
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
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总则时,就把这件案子提
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
现在,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
的政事上。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在法律上介
于轻判和重判之间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幕僚商量,听取他们
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办得妥
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大凡必不得
已要用法律的地方,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
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
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阳
崇先生说过,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
他即使是死也要死而无怨;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
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
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
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
新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