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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可知那持有由上帝直接设立之教规的宗教,与一般其它的宗教相比较,必有无可比拟的超越性。论到人事方面,我相信古时斯巴达(Sparta)的兴盛,并不是由于它法律的备臻完善,因为它实有许多条例非常古怪,甚至与道德相抵触。但是由于它一切律条制订纯出一人之手,因而同具一个目的,而得总束民心。根据这一切的理由,我就认为书本内所讲论的各种科学至少那些根据悬想而无事实证明的科学理论既然是逐渐地由许多不同的个人意见所凑成的,所以如与一个有天禀理性的人,以其自然和无偏见的判断力,由自己实地经验中所得到的简明推论来比较,自不免离真理更遥远了。再者,我们都 是经过了由婴儿到成人的阶段,并且必然在其间某一时期受了本人欲望和家教师长两方面的支配,这两者的指使又常彼此矛盾,且或者都 不见得很健全。于是我进一步决定:要我们的行使判断十分正确或坚实可靠,是几乎不可能的事。除非我们一出世便有成熟的理性,而且始终只遵循这理性而行,那我们的判断当然就要好得多了。
当然,通常我们不大会把一个城市里所有的房屋加以全部拆毁,而根据别一种的新设计另起炉灶,以求达到全市的美观。然而私人拆毁自己的房屋以图重新建造,以及为了避免日久坍塌,或根基动摇的危险,以致不得不把它拆毁,这却是常有的事。根据这个例证我就看出,如果一个私人为求弥缝及修正本国的缺陷,而竟想根本改变它,或全部摧毁它,那自然是颠倒错误的举动。同样,我们也不能这样地彻底改造各种科学,或在学校中讲授科学的次序。但是,至于我个人多年来所持的私下意见,我认为最好的办法,却是立时决定把它们都 扫除净尽,以便可以采纳比它们更正确的新见解,或在经过我理性考验之后,证明旧的还不错就再重新采纳它。这样做,我坚决地相信,在引导自己的生活上,必要比之建立于旧根基,和依赖我自童年时代所一向相信的理论有更大的成功,因为虽然我知道采取这种方法行事有各种的困难,但是这些困难并不是不可补救,而与在轻微地改良社会时所遇到的困难相比较,它们真是渺乎其小了。凡是巨大的形体一旦坍塌,便很难再树立起来,甚至仅仅一次剧烈动摇之后,也难再次被扶直。其倒塌必然造成很大的灾祸。如果国家的法制具有缺陷的话(而它们彼此的矛盾抵触,也足够证明它们都 有缺陷存在),一般的风俗习惯无疑地已使那些缺陷不大引起人民的反感,甚且把这些缺陷完全回避掩饰过了,或在无形中为之纠正若干,比之贤哲明达出而领导改革的还更有效。
简而言之,我们宁愿容忍有缺点的制度,而不愿见其变动至不得不予以革除。这有如回旋于群山之中的通路,经过不断地踏用之后,它们逐渐地变成了光滑宽敞的大道。这种山道虽然弯曲回旋,但是徜徉其间,比之直爬山岭,下入深谷,以求行走直路,要好得多了。
因此我绝不赞成那些不肯安定而老是主张改良社会的人。他们无论在门第上讲,或在机缘上讲,都毋劳其担负管理公众事务的职任,但是他们偏爱东奔西走忙忙碌碌地叫嚣改革。如果我想到在这个小册子内,有任何地方足以把这种错误归于我的话,我将绝对不会让它出版。我不过计划革新我个人的见地,把它建造在纯属我自己固有的根基上。我对所成功的虽多少感觉满意,而写这个小册子给大家披览,但是我并未存心叫人去仿效我的作法。那些从上帝那里得到更多天才禀赋的人,或许怀抱着更崇高的计划,但是为一般的群众着想恐怕就是我现在所作的这一点了。在他们看来都算是太冒险而难以模仿了。论到决心放弃本身从前所持的全部意见和信仰,就是这一个单纯的决志也不是人人所应当做的。大多数的人可分为两种,而这两种人都不适合于这种决定。第一种是那些过于相信自己才能的人,他们都是仓猝地下判断,无耐心作系统的思想。这种人一旦怀疑自己一向所保持的信念,离弃了平坦康庄,便永远不会知道如何行走那直通捷径的羊肠小道,终于迷失方向而彷徨终身。第二种人是具有足够的觉感或虚心,以至于承认在分辨真伪的事上,别人比他自己更能干,所以应多多领教,并以毋宁信服别人的意见为满足,而不愿依凭自己的理性去追寻更正确的实际。至于我自己,假使我从来只跟一个教师学习,或是向不熟悉自从有史以来所流行于一般伟大学者之间的学说是怎样分歧百出的人学习,那现在我无疑地也是属于第二种人。然而,我远在大学读书的时期,就深知任何一种意见,无论它是如何荒诞离奇,只要能够想象得出,没有不是曾经被哲学家所提倡过的。后来在我的四方行役中,我才看出那些与我们保持绝对相反意见的民族,并不因此就是野蛮凶悍的民族;相反地,他们和我们一样或比我们更多善用理性。我同时也注意到:一个人既然有一样的理性,但是如果他生长在法国或德国,便和他生长在中国人或其他野蛮人中所养成的品质和性格大不相同。同时有些时装的样式,在10年前颇受人们欢迎,在10年之内可能再受欢迎,但是往后却被看作放诞可笑。因此我便推想:我们的意见极大多数是以风俗习惯和已 有的成例为依据,而少以准确的知识作根据,而且无论如何,大多数人的同意不一定就能保证那些不易被发现的真理,因为这一类的真理,大多都 是一个人单独的寻获,而很少是许多人的集体发见。同时我既然在大众的意见中,寻找不出任何一种值得选取的,我便迫于无奈而以自己的理性为人生的向导了。
但是我觉得自己好像一个在黑暗中孤独行走的人,所以我决志慎行慢步,这样即使我没有很大的进程,至少就不至于跌跤。甚或有些不受理性的指示而爬进我信念中的学说,我尤不愿随便一裹脑儿摒弃它们,必先要费充足时间来考察我正在进行的工作,并且追寻正确的方法,藉以获得我能力所能达到的知识。当我年纪尚轻的时候,我便在哲学的范围内研究逻辑,在教 学的范围内研究解析几何和代数。这三门学艺或科学,据我看来应该对我的计划有帮助,但是经过详细的研究之后,我便发见逻辑学的三段论法等许多法则教条都只能解释我们所已了解的东西,或像拉勒氏(Lully)所发明的机器一样,可以帮助讲解(不下断定)我们所不懂得的事物,而不能用以采究我们所不知道的东西。固然逻辑学含有若干正确和卓越的定律,但是也有许多有害或无需要有的糟粕混糅杂存,以至于在其间分辨真伪,困难不亚于从一块粗朴未经雕刻的大理石中分开一个明晰的塑像来。至于古代的解析几何和今世的代数学,除了双方都 是讨论高度抽象的东西而显然没有实际用途之外,前者只限于玩弄圆形,以至于叫人非使想象力感到极大疲劳,便不能运用其理解;而后者则全部被限制于某些定律和方程式中,结果只形成一种既混乱而又模糊的科学,以至于不但不能栽培心智,反倒有碍于其发展。为了这些原故,我那时才决心寻找一种新的方法,可以包括以上三种科学的长处,而没有它们的缺点。而且,正如繁多的法令常常成为增加犯罪的藉口,因而一国的盛治毋宁系乎律文之简而执法之严。同样,我想也无须逻辑学所由构成的大多繁复规条,而只采取下列四项定律,并以坚决不移的态度,严格地在任何事上从不违犯它们。这样作,我相信即能满足我的需要了。
第一条,在不清楚明白知道某件事为真之前,就绝对不要接受它。换言之,即谨慎地避免卤莽和偏见,并除了那呈现在我的理性之中既极清晰明了,而又毫无怀疑余地的事物之外,不作任何其它的判断。
第二条,要把每一项在审察中的困难,尽问题所许可地划分成若干部分,好达到充分的解决。
第三条,要按次序引导我的思想,由最简单和最容易明了的事物着手,渐渐地和逐步地达到最复杂之事的知识,甚至在那些本质上原无先后次序的事物,也为假定排列层次。
最后,在每一种研究上,枚举事实要那么周全,而且审查要那么普遍,但可确实地知道没有任何遗漏。几何学家为了证明最困难的问题,总是利用一连串简单而容易的推理而达到结论,这事使我联想到:凡属人类知识范围之内的事物,也是同样地彼此跟踪相衔锁的。只要我们不把假当真,又始终在思想中保持由此一真理推断彼一真理的必要次序,那末世界上便不会有高远而不可达到的知识,或不会有隐藏而不能发现的真理了。因此没有经过多大的困难,我便决定了必须由某种事物开始,因为我早已知道应当由最简单和最容易明白的事物下手。想到已往在各科学中寻求真理的人们,唯独数学家才发现了真正证明的方法,即确实而有证据的推理,而他们之所以有这些发现,无疑地是为了他们在研究的时候,采用了由浅入深和由简而繁的定律。但是我之所以采取这种方法,并未企图有其它的利益,只希望养成自己的思想使得接受好真理,唾弃虚假和不健全而已。但是我并没有为了这个原故,就计划研究数学范围内的各项特种科学。根据我的观察,虽然这些特种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各各不同,但是它们的手续却是一致的,就是都要把本科对象所寓有的种种关系或比例加以研讨揭示,如此而已。所以我就觉得为了达到我的计划,最好是尽可能概括地来研究这些关系。而不论及它任何特殊的事物,除非那些事物是极有助益于明了这些关系,而我亦不要使这些关系受限制于那些事物,好使我以后可以更适宜地把这些普遍关系应用到其它各种相宜的事物上去。再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