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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社会功能 作者:[英]j.d.贝尔纳陈体芳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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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大企业往往规定,任何职工的一切发明权属于企业。原来发明人是否得到奖赏,是由管理部门决定的一种恩赐,而且是绝无仅有的。发明人哪怕只得到最终利润的极小一部分,就算很幸运了。因此,不论是独立的发明家也好,不独立的发明家也好,目前专利很少能达到其奖赏发明家的目的。现行的专利法一方面无法奖赏发明家,另一方面却往往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即使象斯坦普勋爵这样保守的批评家,也指出在现代条件下,保护专利的期限也实在太长了:
“举例来说,我们假定发明中包含着社会利益的理论是正确的。如果专利制度使人们有可能阻止发明在商业上的应用,这个理论就不能成立了。如果别人能根据微小的并不带有根本性的差别另外取得专利的话,就会引起竞争,造成浪费,使社会得不到相应的好处。与我的研究更加有关系的是
·保
·护·的
·期
·限。这一般是十四或十五年,在某些情况下,长达二十年。在生活的速度比现在缓慢和变化周期比现在长得多的条件下,当时认为这是适当的期限。真正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在现代条件下从新制订专利法的话,这个期限是不是我们仍然要选择的最理想的期限呢?假如在旧的条件下,一件发明废弃之前的平均有效寿命是三十年的话,那么其寿命的一半是处于私人控制之下,另一半则处于社会控制之下。假如现在我们不改变专利条件而假定寿命周期为十五年的话,我们就会得出这样一个不正常的结果:一般说来,有效的发明在其整个寿命期间都处于专利的保护下,社会实际上只能控制已经过时的发明。如果我们真的开始制订新的专利法,事先不想到适应今天的条件,就采用根据一百年前的条件制订的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一项真正交易的条款,那的确显然是不可思议的事。很可能,理想的专利期限不应该是划一的,而应该同有关设备的投资数额联系起来。在许多不同的国家中取得专利的麻烦手续当然不是无法解决的。目前即便要使专利有效范围遍及整个英帝国,也得填写五十多份申请书。更何况,在制订专利法的理论的时候,大部分发明都出自大型工业实验室雇员之手的时代还没有到来。美国当局就断言:这个制度
‘使得人们可以在某一项专利范围以外形成垄断组织,而且使得人们无法使用新发明为公众谋福利
……即使可以说把现有设备废弃是浪费,这也不应该由垄断集团来决定,而应该由
·一
·个会把一切有关方面的
·利·益都考虑在内的
·公
·正·的
·权
·力机·关
·来
·决·定。
’一般来说,纯科学原理的发现者既得不到保护,也拿不到赏金
——赏金仅授给想出应用方法的发明家。
”—
—《社会调整的科学》第151
—153页。

  有些人占有专利权并不是想应用、而是想阻挠别人使用某些生产方法。这就象利用专利来向社会敲竹杠一样,是另一种常见的弊病。在药品方面,这种做法尤其恶毒。因为,在药品领域,有人可以利用专利权扼杀科研工作,因而,真正有价值的药品的价格可能维持多年不变。这实际上是把贫穷的病人判处死刑。

  由科学家取得专利是一种颇有争议的做法。这种做法同科学家的一般道德观肯定是格格不入的。人们感到,首先没有一个科学家能够问心无愧地自称自己对于一项发明有独一无二的权利,可以独享其好处。其次,科学家没有权利以任何方式来阻碍科学成果的应用的进展。在另一方面,有人感到,科学界由于向社会提供了新价值而得到一点报酬,是完全理所应当的。由团体而不是由个人取得专利可以克服而且已经克服了第一个困难,可是这只会增强第二个困难。在设计不周、执行不当的现行专利制度下,科学成果的应用受到阻挠的危险是经常存在的。不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创造现代文明的过程中,科学的功绩比任何其他单一因素都多,可是科学家个人和集体都无法在自己所创造的财富中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

工业科研合作
  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由于经济上的原因都无法充分利用科研成果。这就促使各国政府发展工业科研。政府插手科研的好处主要在于:它克服了小企业开展科研工作时所遇到的一些困难。小企业联合组成研究协会,就能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收集足够的经费来执行相当全面的科研规划。

  但是,为这种科研合作筹款一向极为困难。这部分是由于人们对任何形式的科研都不感兴趣,但主要则是因为,如果这样进行科研,科研就失去了其主要价值——竞争价值。所有捐助的企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有整个行业的所有厂商,都从研究协会的研究中得到相等的好处。竞争的好处几乎完全没有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有所降低,这往往表现在价格和降低上,因而就不能增加利润,除非该行业已经属于垄断或半垄断性质,就是说:企业之间已有公开或默认的协议,规定彼此都不使用任何改进的方法来进行竞争。目前的经济制度和造福于公众的科研事业是互不相容的。说服企业进行这种科研工作时所遇到的极大困难可以说明这一点。科学和工业研究部的几乎每一份报告都是见证。但是反对扩大政府的科研工作的阻力不是仅仅来自这一个方面。有许多功能本来由这些实验室执行最好,现在却是由私人顾问来执行。

  他们的职业虽然一般说来没有什么保障,却也有利可图。粗看起来,一个真正全面的工业科研体系对他们来说,似乎会带来一场灾难,但是实际上,这样一个体系只会使科学具有更大的价值,肯定也会对他们有利。兽医从业人员也反对扩大农业研究,特别是在向农场主们提供咨询意见这个切身问题上。正是由于缺乏考虑周密的科研政策,才使得这些无知的既得利益集团发展起来,不过在这方面,科研工作只不过是遵照生产组织现有紊乱状态的常规照章办理罢了。

  政府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原因,也极其不愿意积极参加科学的应用研究。如果一所政府办的实验室得出了可能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它是无法加以利用的,或者不如说,它是绝对不能向厂商出售这个生产方法或者自己加以经营的。有这么一个总的原则:除了战时军事需要,政府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同工业企业进行生产竞争。其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政府所办的科研机构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几乎采取完全消极的态度。它们缺乏扩大应用的任何动机,因而它们往往只限于研究各厂商具体要求研究的课题,尤其是为工业生产中某一公认的困难寻找补救办法之类的课题。所以除苏联之外,政府科研工作既不能推动新科学成果的应用,也无法对已有的此类应用加以合理的控制和指导。

  各工业行业之间的竞争  除了工业中的竞争和垄断的单纯影响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到科学的应用。虽然有效的垄断可以在整个一个行业内部防止竞争,可是在行业与行业之间仍然存在竞争。这种竞争本身时而有利,时而不利于科研成果的有效应用。假如消费者个人和企业的需要固定不变,工业的任何部门就没有改进产品质量的任何动力。在传统工业存在的漫长期间,这种平衡的状态最终是可能达到的。

  在其中各种原料或工具都适用于一种用途,而且仅有这样一种原料或工具适用于这种用途。在另一方面,在工业不断发展的条件下,由于各种原因,人们愈来愈倾向于使用几种有选择余地的原料,而且供应这些原料的各种产业必然是相互竞争的。在这种竞争中,就要依靠改进质量或降低价格而取胜,因而就有了进行科研的动力,以便向竞争对手争夺市场或者至少在其中保有一份儿。不幸,问题并不就这么简单。旧原料生产者地位巩固,有恃无恐,在竞争对手出现之前一般不会想到进行科研工作。其结果可能是:在他们还来不及研究和改进自己的生产方法之前,他们就可能遭到损失或者面临关闭。在上一世纪,靛青的土著生产者和收购、分销他们产品的商人就是由于苯胺染料的出现而这样地迅速破产了。

  据说有一百万印度农业劳动者因此饿死。不过随着销售的合理化和对产量所进行的生物学的研究,天然的产品从长远看来会不会更加便宜,还是很难说的。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已经明白这个教训了。例如,虫胶工业由于合成塑料的出现而受到了威胁,现在正花一笔钱去研究改进虫胶产品以及可能开辟的新用途。不过要在销路下降的基础上来维持这种研究是特别困难的。

  在另一方面,由于有各种完全独立的金融集团生产各种供选择的产品,就产生了这样的情况:为了本行业的人们的利益而增加每一种产品的产量,毫不顾及这种产品在平衡的结构中应占有什么地位。例如,水泥和钢铁工业在房屋建造领域里进行了极其纷乱的竞争,但却没有一个公正的中央机构来确定用于各种用途的钢铁和水泥的最好比例。当建筑学会或其他学会作出此种估计时,要是估计数字不利于任何一个有关行业的利益,就不可能被采用。行业之间的竞争给科研带来的主要困难是,它使科研部门化了,妨碍了可以产生最丰硕的新成果的各种应用科学之间的充分相互作用。这种类型的竞争本身就是对现行经济制度的谴责。这个制度在本质上就无法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对整个生产加以规划。政府干预代替了这种规划,可是这种干预几乎总是支持竞争的这一方或另一方。在苦心制订关税、定额、强迫合并、销售等整套方案时,人们很少或者根本不考虑开展科研工作,以便改进产品或降低对公众的售价。这个事实说明,政府在这方面是怎样不顾及公众利益。

  经济民族主义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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