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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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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作出决定,我应当离开这个国家,参加我们赴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
巴的代表团,会议将在那里召开。我的使命的一部分是访问非洲并直接与这
个大陆的非洲领导人接触。

我没有申请护照,因为我十分清楚不会同意我的要求。而且,国民党政
府在其 
14年统治期间,很多非洲人学者、教育家、艺术家、运动员和教练员
都未获准出国。我不想浪费时间去申请护照。

对非洲大陆的访问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有生以来第一次成为一个
自由的人。没有白人的压迫,没有愚蠢的种族隔离和种族主义的傲慢,没有
警察的骚扰,没有羞辱和无礼。所到之处。我都被当作人来对待,都受到盛
情款待,都得到支持我们事业的坚决的保证。在非洲各国,我看到黑人和白
人在饭店和电影院轻松愉快地相处,他们在同样的地方买东西,使用同样的
交通工具,并且住在同一个居住区内。我必须回国来向我的同事们汇报,与
他们分享我的印象和经历。我对我的人民和南非尽了责任。我毫不怀疑子孙
后代将宣告我无罪。应当被带到这个法庭上来的罪人是维沃尔德政府的官
员。

【评析】

曼德拉的自我辩护把法庭变成了批判白人种族主义统治、伸张黑人平等
与民主要求的讲坛。他义正词严地拒绝当局的指控,指出对于一个没有非洲
人参加的议会所制订的法律,他没有遵守的义务。在他看来,在一个白人的
法庭上审判一个不受保护的黑人,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宣言的,也是不平等的。
纵观整个辩护过程,既有针锋相对的驳斥,又有以情动人的陈述,逻辑严密,
层次清楚,具有强烈的感染力。


特别法庭审判江青

特别法庭审判江青

以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中,相互勾结,凭
借其地位和权势,利用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阴谋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灾难。1980年。。 11
月。。 20日至。。 1981年。。 1月。。 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组成特别法庭,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 10名主犯进行了历史性的审判。

这里节录的是审判江青时法庭辩论的情景。

1980年。。 12月。。 24日,上午9时,第一审判庭开庭审问江青,进行法庭辩
论。

审判长曾汉周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
罪事实,本庭于。。 11月。。 26日, 12月。。 3日、5日、9日、12日和。。 23日上午,
先后六次开庭,已经调查完毕。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发言,他说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篡党篡国,推翻无产
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罪行,经过六次法庭调查,对被告人进行审问,出示和宣
读证据、证言,听取证人出庭作证,播放江青的讲话录音,完全证实了本厅
对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是确凿无疑的。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
犯,是“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头子。。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她伙同康
生、谢富治等人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制造了全国最大的冤
案。第二,江青肆意点名诬陷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和群众。第三,在“文化
大革命”期间,江青勾结林彪进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动。大量的事实证明,
在林彪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以江青为首的“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继承了
林彪的衣钵,继续进行篡党篡国,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反革命勾当。。
江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构成了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反革命宣传鼓动罪,非法
拘禁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索他人居所和人身罪。对国家和
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应该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从重判处。

江文还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认罪,公然继续诬蔑国家领导人,攻击诬
蔑法庭的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继续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审判长宣
布被告人江青有陈述和辩护的权利,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江青在辩护发言中,对特别检察厅起诉书指控她的罪行,没有做什么辩
护,而是利用进行辩护的机会,继续攻击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警告江青,并对她提出的审判范围以外的要求予以驳回。

江青要求站起来念她写的《我的一点看法》,得到审判长的许可。

江青念完了以后,把原文交给了值庭法警。

12月。。 29日,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检察员江文发言,他就江青。。 12月。。 24日上午的法庭辩护给予驳斥。江文
反驳江青的辩解是完全避开了特别检察厅指控她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推
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的犯罪事实,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惯用
伎俩,企图转移目标,达到掩盖罪行、逃避罪责的目的。江文说:江青的全
部辩护言论,集中起来,就是攻击法庭对她的审判是什么“项庄舞剑,意在


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
席的,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
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沛公”,江青竟然颠倒黑白,鱼目混珠,说她的反革命罪行是代表毛泽东主
席的,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办的,妄图把反革命罪责,推到毛主席身上,借
以掩盖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反革命罪行,逃避依法应负的刑事责任。

江文还批驳江青说的“你们审判我就会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红卫兵’
和‘红小兵’抬不起头来”,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胡说。

江文对于江青质问法庭承不承认“九大”、“十大”和怎样看“文化大
革命”,如果不承认,就是“离开重大历史背景”,“隐瞒重大历史事件”
等等说法,予以驳斥。江文说:如果要讲历史的话,你是“文化大革命”中
的反革命。你所谓的“捍卫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捍卫打、砸、抢、抄、抓,
刑讯逼供,诬陷迫害那一套,就是要继续把中国人民投入苦难的深渊,就是
要掩盖你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累累罪行。至于党和人民如何总结“文化大
革命”,那是党的事情,人民的事情。你江青这个早已被开除党籍的反革命
分子,有什么资格妄谈党的这次大会、那次大会,江青提出这个问题,显然
是妄图借此逃避指控她的反革命罪行。

江文还驳斥江青把自己打扮成反林彪的“英雄”,矢口否认她在“文化
大革命”中与林彪反革命集团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的事实。江文说:大量确
凿的证据完全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在。。 1971年。。 9月林彪
反革命集团谋杀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被揭露和粉碎以前,曾为了实
现共同的反革命目的,或者是公开配合,或者是秘密勾结。他们有预谋地诬
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颠覆政府,危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这些方面,江青一伙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狼狈为奸,勾结在一起
的。。如果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内部后来有矛盾,那不过表明他们做贼
是一伙,分赃有矛盾罢了。

江文说:江青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所谓辩护发言中,对本厅指控她所犯的
严重反革命罪行,没有提出任何可以证明她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通篇不过
是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转移目标,掩盖罪责的谎言和诡辩。。江青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犯有阴谋
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
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江文说:被告人江青所
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的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代表
特别检察厅再一次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告


江青从严惩办。

江青从严惩办。

江青向法庭提出要看“九大”、“十大”的报告。

审判长认为被告江青提出的要求与本案无关,予以驳回。

被告人江青违犯法庭规则,不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借题纠缠,并说法庭
剥夺了她的发言权。审判长多次按铃制止,她执意不听,说:“我就是和尚
打伞,无法无天!”

审判长向被告人江青宣布:“你在法庭辩论中,对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
犯罪事实不是进行陈述和辩护,而是利用法庭辩论的机会,进行诽谤、谩骂,
法庭一再警告你,你不服从法庭的指挥,违犯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辩论
结束。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江青利用法庭给她的最后陈述的权利,诽谤法庭“包庇、减轻真
正的罪犯”,继续攻击、诬蔑国家领导人。

审判长按铃制止江青,江青仍不服从指挥。

最后,审判长曾汉周向被告人江青宣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指
控你的反革命罪行,本庭经过六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出示和宣读了大量
的证据,通知和传唤了证人以及同案被告人到庭作证,播放了你诬陷、迫害
干部的讲话录音,事实已经调查完毕。法庭给了你陈述和辩护的权利,给了
你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时间。但是你回避特别检察厅指控你的罪行,不按照起
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反而利用法庭辩论的时刻,发表声
明。以所谓《我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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