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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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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杀害还是想击伤麦克,那么探讨子弹的数量及子弹打在什么位置上才有实
际意义。可是这里要讨论的唯一问题是,被告是否认为他开枪时平躺在地的
人还活着,至于打了多少颗子弹,打在什么位置却没有争议。不错,一般的
“最后一击免受其苦”都是只须打一枪即可,而不需这般连珠发猛射。

这一论据并不很有说服力。当然马尔会产生“负罪感”——因为不管他
是向活人开枪还是向死人开枪,他都干了一件糟糕透顶的事情。他一开始企
图狡赖胡编乱造并不能证明他认为开枪时麦克还活着,只能证明他对自己参
与杀害自己朋友一事感到紧张和恐怖。这完全不能“确凿地证明”马尔认为
麦克当时仍然活着。

德肖微茨争辩道,至少在“不可能实现的企图”案例中,未遂谋杀罪并
不是包括在谋杀罪之中的一种较轻罪行。由于一审法庭已就谋杀和未遂谋杀
的不同犯罪故意做出解释,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它当然不是一种包括在谋
杀罪中的较轻罪行。

然而法官装作没听见,这是他们回答不了困难问题时惯常使用的伎俩。
法庭使用了一种三段演疑法来论述,并没有看出这种诡辩中微妙的,时至今
日已非常明显的谬误:

。。陪审团认定被告犯有谋杀罪。为证明这一点,陪审团认定被告有意
杀害一个活着的人。在这个认定之中包含的是被告采取这一行动时心里认为
盖勒仍活着的结论。因此,没有必要再通过陪审团审判认定更多的事实。

纽约上诉法院据此裁定被告犯有未遂谋杀罪,应判处相应的徒刑。

当天《纽约时报》的通栏标题是:“尸体可以枪击但不可以谋杀”。它
报导说:“纽约上诉法院——本州的最高法院已经裁定一个人不能谋杀一个
死人,但是试图这样做仍然构成犯罪。”

又一次艰难的辩护

德肖微茨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请上诉。他在上诉书中指出:假如说被告原
本被控犯有谋杀未遂罪,而不是谋杀罪,而一审法官在谋杀未遂罪审判中指
示陪审团,“根据现行法律,可以推定每个人都指望自己所干的事情都能达
到预期的自然的及非常可能的后果。”如果被告在这种基础上被认定有罪,
你是否认为该认定可以成立?

于是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用一种公事公办的态度来主持这场辩诉会,这
位法官是尤金·尼克森,他曾任拿骚县的县长,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是一家
极有名望的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尼克森法官主持法院审判的方式正像一位饱经风霜的法律教授指导高年
级学生研修班课程一样,他不鼓励律师出头露面,他告诉当事人双方,他对
双方论述中哪些方面表示赞同,哪些又不能苟同,哪些方面需要加以澄清。
可看得出他对结论究竟应如何不作先入为主的定见,他是真心实意地想主持
公允。他的“研讨会”开了大约个把钟头,然后对德肖微茨说,本案是他遇


到的最有趣的刑事案例。

到的最有趣的刑事案例。

尼克森法官裁定,美国宪法中“既定程序”条款给予马尔要求对他的谋
杀未遂罪指控进行新的陪审团审判,除非州法院可以证明原来的陪审团已经
掌握马尔向盖勒开枪时就认为盖勒还活着,并且有杀害他的意图。裁决进一
步判定,任何这方面的结论都必须根据法官就这方面的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正
确的表述才可做出。他随后得出结论,马尔谋杀案一审中的陪审团之所以得
出马尔有杀人故意的判断,是因为法官指示他们“每个人都可以推定有意达
到自己行动自然的可预见的后果”。因为这种推定在谋杀未遂案中是不适当
的,所以“根据宪法既定程序条款,这种认定不能成立。”

这个裁决对德肖微茨来说是大获全胜。马尔案可以重新审理了,这正是
申诉的目的。

可这案子仍未结束,州政府可以对人身保护令表示异议,向联邦法院上
诉。上诉地点是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跨过东河到曼哈顿即是。哪知
州政府在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再次败诉,它仍可以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
行复查。政府要求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的成功率——特别是在伯格
首席大法官治理下的最高法院——比辩护律师要求进行复查的成功率不知高
多少倍。

思前想后,德肖微茨决定给地区检察官写封信。

信中写道,马尔的罪行是六年前犯的,马尔在狱中呆了八个月,出狱后
找到一项固定的工作也有三年光景。如果州政府一定要上诉,须经过联邦上
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审理,“此案起码会再拖宕二年”:

在这种时候把他送回监狱要达到什么目的?这个将重过铁窗生涯的人与
受控参与一件多年前发生的悲剧事件的那个人已有天地之差。这只能是形式
上的法律胜利,而非实质上的法律胜利。

赫尔曼·布鲁克收到信后过了几天即给德肖微茨打电话。地区检察官尤
金·戈尔德向他的四个主要助手询问他们的意见。这四个人僵持不下——两
人主张庭外协议,另外两人主张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去。后来地区
检察官亲自投票表决才决定州政府将与被告达成一项庭外协议,至少是在原
则上达成协议,现在是对协议细节进行讨价还价的时候了。

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建议马尔承认过失杀人罪。德肖微茨对此表示反对。
这样一来等于承认马尔杀了麦克,但他不能承认这一点,因为他从来不认为
麦克当时还活着。

德肖微茨提出一项反建议,即马尔承认犯有非法持枪罪。检察官办公室
断然拒绝这项建议,赫尔曼嘲讽说:“你们干嘛不承认犯有亵渎尸体罪呢?”

双方相持不下。在法律上没有一种具体的严重罪行可以既满足地区检察
官的要求,同时又允许法官作缓刑处理。

最后,德肖微茨半开玩笑地提议,“我们为什么不能创造出一种罪名
呢?”

赫尔曼问我:“这是什么意思?”

“那好,”德肖微茨回答说:“我们为什么不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创造
出一种罪名,比方说,未遂过失杀人罪?”


赫尔曼看起来对此欣然乐意,尽管纽约州的法规没有这种犯罪规范,但
这种提法却符合逻辑。过失杀人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于死。马尔确实是
够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麦克在马尔向他开枪时仍然活着,即使马尔误认麦克
已经死了,马尔也很可能犯有过失杀人罪。因为那时麦克实际上已经死了,
那么马尔就自然而然地犯有类似未遂过失杀人罪。承认这个“罪行”使法官
有机会对被告判处缓刑,这样也给地区检察官一个台阶,宣布被告已经承认
了一项可以致人于死的重大罪行。双方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协议。

赫尔曼看起来对此欣然乐意,尽管纽约州的法规没有这种犯罪规范,但
这种提法却符合逻辑。过失杀人是指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于死。马尔确实是
够疏忽大意的,即使是麦克在马尔向他开枪时仍然活着,即使马尔误认麦克
已经死了,马尔也很可能犯有过失杀人罪。因为那时麦克实际上已经死了,
那么马尔就自然而然地犯有类似未遂过失杀人罪。承认这个“罪行”使法官
有机会对被告判处缓刑,这样也给地区检察官一个台阶,宣布被告已经承认
了一项可以致人于死的重大罪行。双方在这个基础上达成了协议。
年 
12月 
4日,惨案发生六年后,马尔回到布鲁克林的纽约州最高
法院,承认他犯有“二级未遂过失杀人罪。”当布朗斯坦因法官向马尔解释
这项“犯罪”的内容时,他语塞不止:

倘若认定你犯有未遂过失杀人罪,你就必须在 
1973年 
12月 
22日在金斯
县,确定无疑地鲁莽地——毫无疑问地企图鲁莽地——真要命——确确实实
鲁莽地企图用致人死命的武器,即一只上膛的手枪致麦克·盖勒于死。

这桩两次被杀害的尸体案终于了结。该案因为德肖微茨的辩护而成为法
律史上的名案。这个案例将载入全美所有法学院的刑法案例集中,在课堂里
进行讨论,使一代又一代的法学院学生迷惘惶惑。

【评析】

这个案例以及数次在法庭上的辩论,无疑具有相当典型的意义。它是复
杂的,同时又是耐人深思的。可敬佩的是辩护律师德肖微茨不屈不挠的执著
精神,不断地去探索法律上的一些难点和盲点,丰富了我们对人类自身的认
识。


杀夫的凶手不是人而是一种心理

杀夫的凶手不是人而是一种心理

1981年 
1月 
15日,美国休斯顿某刑事法庭指控凯瑟琳·赫伯费尔特谋
杀自己的丈夫费朗克·桑狄福特。此案在美国引起轰动。

凯的丈夫弗朗克是一位医生,作为医生,弗朗克有很高的声誉,然而作
为丈夫,弗朗克对凯的殴打和辱骂却令人发指。凯在忍受长期虐待后,提出
离婚,在这期间——1980年 
1月 
29日,凯在极度惊慌之中杀死了刚下班归
来的弗朗克。

起初,凯绝对相信自己有罪——她是一个糟透了的妻子,她谋害了一个
伟大的生命,她应该受到惩罚。辩护律师玛丽安·罗荪觉察出凯的不正常心
理,她特意请来一位精神病专家利奥诺·沃克。凯经过与专家两天的谈话,
开始认识到自己的婚姻确确实实很不正常。1981年 
1月 
15日审判开始时,
凯已和律师取得一致看法,她要以自卫为理由为自己的无罪辩护。玛丽安·罗
荪要说明弗朗克·桑狄福特在婚后从肉体上、感情上和心理上摧残了他的妻
子。他已把凯驱赶到绝望的边缘,直到把她推进无底的深渊。他对凯的刻骨
仇恨引起了她一股突然的反冲力,这股力量如此强烈,以致逼迫她铤而走险,
最终把她变成了他自己的死刑执行者。

法庭上,以咄咄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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