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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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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
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 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
即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
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 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
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
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
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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