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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6页)。同一段落的后文也颇有些意思,说的是“大家是一样卑微”的后果,其内容足以使一部分同胞吹胡子瞪眼,所以引过来一起看看:“……大家既然没有荣誉心,人与人之间又没有一种个人的权利,自贬自抑的意识便极其通行,这种意识又很容易变为极度的自暴自弃。正由于他们自暴自弃,便造成了中国人极大的不道德。他们以撒谎著名,他们随时随地都能撒谎。朋友欺诈朋友,假如欺诈不能达到目的,或者为对方所发觉时,双方都不以为可怪,都不觉得可耻。他们的欺诈实在可以说诡谲巧妙到了极顶。欧洲人和他们打交道时,非得提心吊胆不可。”
297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33页)。
298 “请粥庶弟之母”,这个“粥”字这里通“鬻”,郑玄注释为:“粥,谓嫁之也。妾贱,取之曰买。”
299 这书身世复杂,我这里只是简略一提。
300 《荀子·正论》: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黥,慅婴,共、艾毕,劊犲穑薄Ⅳ饕露淮俊V喂湃缡恰!笔遣蝗弧R晕涡埃吭蛉斯棠プ铮嵌啦挥萌庑蹋嗖挥孟笮桃印R晕嘶虼プ镆樱鼻崞湫蹋辉蚴巧比苏卟凰溃巳苏卟恍桃病W镏林囟讨燎幔谷瞬恢褚樱夷笱伞7残倘酥荆┒穸瘢页推湮匆病I比苏卟凰溃巳苏卟恍蹋俏交荼┒碓粢玻嵌穸褚病9氏笮檀巧谥喂牛⑵鹩诼医褚病
301 《汉书·礼乐志》:王者必因前王之礼,顺时施宜,有所损益,即民之心,稍稍制作,至太平而大备。周监于二代,礼文尤具,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故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于是教化浃洽,民用和睦,灾害不生,祸乱不作,囹圄空虚,四十余年。孔子美之曰:“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及其衰也,诸侯逾越法度,恶礼治之害己,去其篇籍。遭秦灭学,遂以乱亡。
《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及为理官,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济活着甚觽。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余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
302 《佛学大词典》“三千威仪八万细行”条:为佛弟子持守日常威仪之作法。坐作进退有威德仪则,称为威仪。比丘所应持守之二百五十戒,配以行住坐卧四威仪,合为一千戒,循转三世(一说三聚净戒),即成三千威仪。再配以身口七支(杀、盗、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嗔痴三毒及等分等四种烦恼,共成八万四千。诸经举其大数,但称八万细行;净心诫观法以小乘、大乘之不同着眼,而谓菩萨戒有八万威仪,声闻戒有三千威仪。又八宗纲要卷上谓僧戒与尼戒不同,僧有二百五十戒,即三千威仪,六万细行。尼有三百四十戒,即八万威仪,十二万细行。考诸文献,最早采用三千威仪之名目者,或即袭用自我国古代成语,即《中庸》之“优优大哉,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大佛顶首楞严经卷五、法华三大部补注卷十一、大藏法数卷六十八]
303 童书业:《春秋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3页):“周初刑罚最严,凡不孝不慈不恭不友和酗酒的人都处死刑……”
'美'许倬云:《西周史》第五章第一节:“成康之世,据说四十年刑措不用,号为太平。究其实际,北方并未完全肃清。康王时代的小盂鼎铭文残缺,不见全貌,但由其残文看来,周人与鬼方之间,曾有十分激烈的战事……”
304 '东汉'王充《论衡·艺增》:光武皇帝之时,郎中汝南贲光上书,言孝文皇帝时居明光宫,天下断狱三人。颂美文帝,陈其效实。光武皇帝曰:“孝文时不居明光宫,断狱不三人。”积善修德,美名流之,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夫贲光上书于汉,汉为今世,增益功美,犹过其实,况上古帝王久远,贤人从后褒述,失实离本,独已多矣。不遭光武论,千世之后,孝文之事载在经艺之上,人不知其增,居明光宫,断狱三人,而遂为实事也。
305 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984年第1版,第253页):常无心:今本作“无常心”,据帛书乙本改。……王安石说:“圣人无心,……以‘吉凶与民同患’故也。”……河上公注云:“圣人重更改,贵因循,若自‘无心’。”
306 详见《管子·任法》
307 郭沫若:《十批判书》(收录于《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外二种)》下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内容详见该书第759页)
308 尤其是“礼从俗”,可谓礼乐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出对大刀阔斧式的改革的深切质疑。正如苏洵《礼论》中所谓:“夫人之情,安于其所常为,无故而变其俗,则其势必不从。”
309郭沫若:《十批判书》(收录于《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外二种)》下册,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引文见该书第756页)
3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1版)
311 '法'西蒙娜·薇依:《扎根——人类责任宣言绪论》(徐卫翔/译,三联书店2003年第1版,第6页)
312 这个简化也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但在我看过的文字当中,至少陈天华的《警世钟》里还引的是完整的句子:“中国自古以来,被把君臣大义的邪说所误。任凭什么昏君,把百姓害到尽头,做百姓的总不能出来说句话。不知孟夫子说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若是不好,百姓尽可以另立一个。何况满洲原是外国的鞑子,盗占中国,杀去中国的人民无数,是我祖宗的大仇。”
313 需要说明的是,蒲鲁东这里可不是说气话或者反讽,而是以不短的篇幅严密论证出了这个结论。
314 '法'莫斯科维奇《群氓的时代》(许列民、薛丹云、李继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页)
这个“老问题”确实是够古老的,前人的论述几乎多达一个人一辈子也看不完的程度。我以为群体心理学在这方面的贡献是有革命意义的。
315 这个问题并非本章的重点,却会在后文加以讨论。继续参看一下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也许是有益的:更糟的是,一个人一旦加入一个群体,深陷于一群民众之中,就可能变得过分暴躁、惊惶、热情或者残忍。他的行为举止与道德良心相抵触,与其利益也相违背。在这种情况下,他似乎已完全变成了另一个人。那就是不断困惑和惊扰我们的难解之谜。英国心理学家巴特利特(Bartlett。 F。)在他的一部经典著作中引述一个政治家的言论,对此作了清楚的表述:“社会行为是所有行为中最大的奥秘。我为此不得不研究了一辈子。但我仍然不敢假装全部都理解了。我可能对一个人已经了如指掌,但我仍然不敢说,他在一个群体中首先会做些什么。”
316 见《雪莱政治论文选》,不过雪莱就违法问题却有着比较保守的看法,他在同一篇文章说:“任何人都无权独自反抗不管怎样坏的法律的执行,从而扰乱公众的安宁。他应该服从,同时竭尽他自己的理智力量,来促成这种法律的废除。”
317 哈耶克曾经给出过另一个有效的办法:“要使人民承认他们要为之服务的这些价值标准的正确性,最有效的方法是说服他们相信这些价值标准的确是和他们,或者说,至少是和他们当中的最优秀者一直所持有的价值标准相同的,只不过它们在以往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解和认识罢了。使人民将对旧偶像的忠诚转移到新偶像上去的借口是新的偶像的确是他们健全的本能一直启示给他们的东西,只不过他们从前对它们的认识很模糊。达到这种目标最有效的技巧,就是仍然使用旧的字眼,但改变这些字眼的意义。极权主义制度的特色中,很少有像对语言的完全曲解——即借字义的改变来表达新制度的理想——这件事那样使肤浅的观察者感到困惑不解的了,而同时也很少有什么像这件事那样典型地体现整个极权主义精神氛围了。”(《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1章)
318 '奥'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1章
319 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有过精辟的论述,见《所谓“不服从政令、军令”》(收录于《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国民党政府还经常以“不服从政令、军令”责备中国共产党。但我们只能这样说:幸喜中国共产党人还保存了中国人民的普通常识,没有服从那些实际上是把中国人民艰难困苦地从日本侵略者手里夺回来的中国解放区再送交日本侵略者的这种所谓“政令、军令”,例如,一九三九年的所谓《限制异党活动办法》,一九四一年的所谓“解散新四军”和“退至旧黄河以北”,一九四三年的所谓“解散中国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