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试图让他反对罗马政权的时候,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
①
当归给上帝。”圣保罗则进一步指出了服从义务的神学根据。他说:“在上
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
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必自取刑罚。”②
这样,日耳曼人的皈依基督教,也就在信奉上帝的同时,接受了服从世俗政
权的观念,从观念上开始了在世俗政权下面的正常生活。
基督教教义为中世纪的世俗政权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日耳曼人
① 《马太福音》第22 章第21 节。
② 《罗马书》第13 章第1…7 节。
… Page 15…
入主欧洲,只是为了掠夺财富,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他们有的是暴力,却
没有适合现实的政治思想,不知如何统治由具有不同的习俗、种族和利益的
人们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基督教教义则为中世纪的政治提供了基本价值原
则:善良与邪恶、公正与不公正等,说明了政府和领袖的责任是镇压邪恶并
鼓励人们行善。正是在这意义上,教会是中世纪的精神权威。
基督教的依靠自己的劳动而生活的寺院制度,在无政府的动荡时代为日
耳曼人开辟新的生活方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示范。公元544年前后,本尼狄
克的第一批信徒创立了一所寺院。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本尼狄克寺院制度
逐步通行于欧洲。在那个战乱的年代,寺院不仅对儿童、妇女、无依无靠的
难民和穷困、饥饿的人们提供了救济,而且,寺院本身的经济活动——农业
和简单工业,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作用。西方的寺院制度虽然是从东方输
入的,但在修行的内容与实践方面却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区别,
在于东方的僧人主要是依靠信徒的捐款生活,而西方的出家人是依靠自己的
劳动生活。本尼狄克制度强调懒惰是罪恶之母,坚持信徒的劳动的责任和自
食其力的尊严性。它的规程有这样的规定:“真正僧侣,应以他们的手的劳
①
动来生活,像使徒和神圣教父所做的那样。”这样,每一所本尼狄克寺院基
本上都是一所管理良好的模范农庄。在战乱的年代,寺院制度把罗马的农业、
畜牧、果树栽培的方法保留了下来,并教给了没有定居习惯、只会简陋耕作
的日耳曼人,这就使好战而厌恶劳动的日耳曼人渐渐培养起了劳动的习惯。
爱尔兰圣徒的《传记》,生动地记载了三个皈依基督教的日耳曼人的故事:
为了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深入森林,开垦荒地,播种土地,当移民流入后,
他们又去寻找新的修行之所,进行新的垦殖。
在无政府的年代,基督教教会承担起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早在罗马帝国
时期,教会就已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帝国崩溃后混乱的无政府的年代,
教会是文明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一完整的组织。庞大的教皇世袭领所赋予教皇
的世俗权力,以及基督教的宗旨使教会很自然的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责任。教会的宗教权力同时也具有了政府的政治责任。例如在意大利,维修
罗马的公共建筑,移民到荒地,给穷人发放粮食救济,以及给军队发饷这类
事务,都由教皇的官吏安排;甚至抵御蛮族的入侵,与侵略者谈判等,也都
由教皇负责。
毫无疑问,寺院不是社会之外的世外桃园,教会本身也并不是一个人道
主义组织,它也有着世俗、贪婪、丑恶的一面。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
通过接受赠款与接受遗产制度等方式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获得了
免除赋税和劳役的特权。正是这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赋予了主教、教会、罗马
教廷以世俗的权力。在教会所属的农场里,常常有几百甚至几千的农奴或奴
隶在一个管事的指挥下劳作。他们之中除了种田人和牧人之外,还有铁匠、
石匠等手艺人。农场的收益用于教会的慈善事业,农场的产品也在市场上出
售,参与经济竞争。当小农的经营破了产,被迫向教会典出他的土地的时候,
主教也会和贵族一样取消他的赎回权。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一世完全按照罗马
皇帝管庄园的办法管理教皇世袭领。他提倡的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农奴制,
对于奴隶制来说,也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善。教会的严厉的土地管理政策甚至
使不少教会农奴逃亡到世俗土地上去以求保护。而且,教会组织本身就是封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 年9 月第1 版第152 页。
… Page 16…
建化的,森严的教阶毫无平等精神,教士、主教的贪婪和教会在精神上的专
制更是中世纪历史中最黑暗的一页。
(2)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
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
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
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
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
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
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
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
佗的 《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
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
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
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
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
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
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
①
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
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
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
②
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
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
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
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
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
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
①
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
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
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
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
① 塔西佗: 《日耳曼尼亚志》,商务印书馆译本第13—14 节。
②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4 月第1 版,第253 页。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46/325 页。
… Page 17…
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
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
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
②
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
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