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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5-05-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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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子之一:“买的不如卖的精”。到集贸市场买菠菜,菜贩将菠菜绑成小捆出售。交易惯例不允许拆开小捆菠菜来检查菜的质量,外表看起来不错的菠菜,是不是里面的质量也一样好,菜贩掌握的信息自然比我观察到的信息要多,这就有了交易中买卖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而且,菜贩一般不会告诉你全部真实的情况。通常的选择是,找那些相对熟悉的菜贩,并加大自己的信息来源,如仔细地进行不同小捆菠菜的比较,反复向菜贩提出一些相关的问题,不认同出价而是讨价还价,甚至于问其他的购买者的经验,直到最后完成购买;如果得到的信息量不足以对质量放心,就会转向买别的菜贩的菠菜或买别种青菜了。从信息不对称分布来看这种买卖结果,买者要么增大对菠菜质量的信息来源后购买,如果信息不够,干脆就不买了。
  例子之二:“你被解雇了”。一位在德国大学学习仪器仪表的中国留学生假期找到了一份高薪工作——在一家闻名遐迩的电动剃须刀公司做质检员。他的工作非常简单,每天将经过多次机器和人工检验的关键零部件,在灯光下用肉眼再做最后的检查。按照操作要求,他必须一个一个地检查。刚开始时,他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要求做。一个星期过去了,他没有发现一个不合格的零部件,而且他知道在自己检查产品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监督设施或监督者。他开始改变操作方式,一次看好几个零部件,省力又省时。没有几天,他接到公司的通知,他被解雇了,理由是,在他检查过的零部件里,抽样检查出了一个不合格者。因为知道自己的违规操作并无人知道,他极力解释自己并无过错。公司则只强调有不合格零部件就是结论,不管你如何解释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此事对该学生和知情的中国人震动都非常之大,该学生私下表示再也不会违规去做事了。
  例子一中的买卖,是在交易完成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卖者”信息多而“买者”少;例子二中的违规操作,是在被雇之后(也就是交易之后)雇主与被雇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分布,雇主并不掌握也无法掌握操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易之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卖者能够“说真话”,实实在在地将菠菜的质量告诉“我”,并按质论价,交易很快就会完成,但现实情况是,卖者通常“不说真话”,假如“我”得不到起码的信息量,结果就不会购买了,这种情况经济学称之为“逆向选择”,即该做的事不做了;雇用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受雇者信息多,雇主则没有足够的信息量,那么,受雇者很容易自做主张地简化操作程序,减少劳动量,经济学称之为“道德风险”,也就是仗着信息不在雇主那里,采取“偷懒”的非道德行为。张维迎认为:“经济学家将信息不对称区分为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或行为之前存在的一方知道、另一方不知道的信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或行为之后存在的私人信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行为,如同‘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呢,就会导致“道德风险”。
  基于“经济人”的人性规定,在信息不对称时,使人“说真话”并不容易,那么,造就信息分布的相对对称就是解决问题的非常重要的思路。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可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改善信息的分布格局,如“买菜”例子中的“我”,就会通过许多办法增加信息量,以大致了解到菜的质量,并与价格进行比较后,完成交易。如果情况相对复杂,“我”取得信息的途径不多,而且交易的实现具有足够大的效益或效率,同时还有足够的资源保证,那么,激励当事者或知情者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就是必须选择的方式。例如,买菜时,向菜贩承诺,如果菜质量好,“我”今后还买他的菜,向对方通常会受到激励,“说真话”程度高得多(口头式承诺);又如抓在逃罪犯,警方无法通过一般途径得到足够信息的情况下,用奖金鼓励知情者报告,就是取得信息并最后抓到罪犯的重要方式(成文式承诺)。在事先信息不对称方面,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性,常常取决于对于信息分布问题解决的程度,但它需要制度的激励。
  “经济人”的人性规定,同样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格局下,“偷懒”是一种常态。这种常态一般并不能够通过信息的增加来解决问题,如上面留学生的例子,增加人或机器的监管来取得操作过程中的信息,是要耗费过大成本的,不具有可能性。因此,对待“偷懒”问题的解决,大多采取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如例子中的“解雇”,就是出现了零部件不合格后,留学生承担行为后果的处理办法。这种制度的特点,显然不仅仅是一种处理方式,更重要的在于它的警示、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保证人们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按照规则行事。
  从上面例子可见,在交易过程中,对待事先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加大信息来源量,改善信息分布格局,促使信息量多的一方“说真话”;对待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让信息量大的当事者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责任,迫使当事者“不偷懒”。
  概括起来说,从解决“外部性”问题考虑,经济学强调将“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重大激励作用,让人们在“不吃亏”也“占不到便宜”情况下最优地实现个人效益,也就是总和起来的社会最优效益,由此我们获得了经济学激励问题的实质和目的;面对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经济学在分析交易前后不同类型的信息不对称格局下,存在着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由此我们获得了经济学激励问题的实用手段。实质、目的和手段的明晰,一幅完整的激励机制图画就勾勒了出来。“信息不对称是现代激励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激励机制设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将对行为主体的奖惩与其提供的信息或外在可观察的信息联系起来,从而将行为的社会成本和收益内部化为决策者个人的成本与收益。”
  四、法律的最高境界和社会管理思想
  从经济学对于激励问题的理解出发,法律所具有的功能就更全面地被揭示了出来,它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在“经济人”人性规定之下,人人都“主观上”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客观上”则实现了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
  就社会生活常识而言,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更多地表现为强制地处理社会有关法律事务的实践规则,人们更关注某种违法事项出现后,如何根据法律标准去度量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补偿。然而,法律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作为一种非强制的警示、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模式的功能更为重要,而这方面往往容易为人们所忽略或关注不够。作为处理有关事务规则的法律,在一个社会里它们是天天都在被使用的,天天都有一些人和一些事受到法律规则的度量和评判。但不论如何讲,法律实践的面就是再大再宽,相比于整个社会所有人和所有的事而言,它们终究是少数的人和少数的事,是非普遍性的,作为度量和评判规则的法律,其被使用的程度当然就是有限的、可计量的;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情况则大不相同,它是普遍的规则,是对每个人、每一事件都具有作用的内在力量,其被使用的过程完全融合在人的日常行为之中,它具有无限性,不可计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讲,法律作为激励机制,其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性,是法律作为处理日常有关事务规则的功能无法比拟的,尽管法律作为处理实践的规则也非常重要。
  以上面讨论过的“损坏东西要赔”、“杀人偿命”的例子来看,运用这样的法律规则来具体地处理有关事务,显然只是解决具体的个案问题;而当它们将“损坏东西”和“杀人”的成本,通过法律的条文,明确了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形成了个人行为的“外部性”一定要由个人内部化规则后,人们普遍地由此获得了一种激励,主动自觉地选择“不损坏东西”和“不杀人”。当这成为一个社会人们行为的主流模式时,这个社会就是美好和谐的,能够获得持久的发展。可见,法律作为处理有关事务的规则和作为激励人们进行行为选择的规则,相比而言,无论如何强调后者都是不过分的。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功能更重要于作为实践规则的功能,是仅仅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规则”层面上讲的,没有涉及法律实践或执法过程的严肃、严格和有效等因素。或者说,我们假定法律的实践过程或执法过程是严肃、严格和有效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的激励功能较之于法律的度量、评判规则功能更为重要。毫无疑问,如果法律实践或执法过程不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实践无效,人们就会视法律规则为儿戏,不仅什么激励力量也没有,就是作为度量和评判法律事务当事者的规则,也是形同虚设。
  进一步看,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现实,法律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一部分,除了上述一般性的激励力量之外,它也有激励人人“说真话”和“不偷懒”的具体力量,从而有效地保证个人行为从“外部性”向内部转化,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难题”,如上面谈及的抓犯罪逃犯的“有奖通缉”制度规则(扩大信息来源)、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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