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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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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的主管部门。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全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户口登记工作;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辖区户口迁移政策执行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契约的住所,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居民应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户口登记,要求迁入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申请准入以后履行户口登记,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户口登记坚持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居民主动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办理的一站式工作制度。居民申请户口登记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通过填写户口登记受理单(或申报后签名确认),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人员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共立一户。家庭户户主由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或者指定的户内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担任,原户主死亡或迁出的,新户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立或者由该户内的成员商定,集体户户主由单位指定。

  第六条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或随母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或抚养人向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一)随父母落家庭户。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书面同意手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父母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随父母落集体户。夫妻均为集体户口且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如无合法固定住所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上申报子女出生登记,但必须经单位同意;凡属于单位集体户上的空挂户口人员不得再申报其子女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出生登记;本市人才服务指导中心和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等代管集体户不实行随父出生登记制度;高校学生集体户不实行随父母出生登记制度。凭居民身份证件、单位同意手续、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三)本市居民在国外(境外)所生的子女随父母回国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及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书面同意手续、国外(境外)出生证明及译文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四)随本市现役军人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家庭户(含外市县)的,一律在家庭户一方申报;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实行随母登记户口制度。凭女军人在本市服现役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到部队驻地派出所办理。

  (五)其他特殊原因出生登记。凭居民身份证件和相关证件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批后凭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第七条 死亡登记。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注销户口。

  第八条 市外迁入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户口迁移证及相关证件到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按规定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经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网上授权,派出所凭批准手续和相关证件办理。

  (一)引进人才、工作调动、随军家属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和任职命令(或应征入伍登记表)、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外来务工人员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保缴费年限证明、录(聘)用合同、学历证书、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三)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或稳定职业证明、验资证明、完税凭证、任职资格证明或聘任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学历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市公安局申请,经市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市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四)新生入学户口迁入。由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持学校申请报告、招生计划、录取花名册、学生落户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向学校驻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市局和分局联合会审后,凭审核后签注的意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单用户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新生落户信息数据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五)学生毕业就业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手续、毕业证书、本市合法有效劳动合同和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向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六)退伍转业落户及转业安置随带家属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无锡市军转干部或退役士兵申报户口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七)居民家属投靠户口迁入。凭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未婚证明和原籍本市户口迁出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八)入境回国或刑释解教落户(包括回原籍和跨市异地)。凭居民身份证件、有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释放证明、原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九)失踪人员重新出现和户口迁移证退回恢复户口。凭书面申请或法院撤销失踪的法律文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件、原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批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批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十)学生毕业、退学、肄业和开除学籍回原籍落户。凭居民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户口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落户地公安分局申请,经分局审核和网上授权后,凭分局核准手续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第九条 迁往市外登记。由本人或者户主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

  (一)一般情况下迁往市外。凭居民身份证件、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二)新生入学户口迁出。凭居民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市区范围内入学不再办理学生户口迁移。

  (三)服兵役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入伍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录取军事院校的,凭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四)出国出境在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有关定居手续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学生毕业就业户口迁出(包括毕业迁往市内)。凭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本市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户口一律不得迁往市内其他地点落户。

  (六)学生转学以及退学、肄业、开除学籍和毕业不落实工作单位回原籍户口迁出。凭居民身份证件、相关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七)法院宣告失踪注销户口。凭居民身份证件、法院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和居民户口簿到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八)应注未注补注销户口。凭户主或直系亲属(集体户由单位)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长批准后,办理注销户口。或者由社区民警调查,经派出所长批准,办理注销户口。

  第十条 市内迁入登记。由迁移人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按规定应审批的事项,凭批准手续办理迁入登记。

  (一)结婚、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和市内移居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居民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其他市内户口迁入。凭居民身份证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人(公有住房租赁人)及户主同意书面意见、居民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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