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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劳动的平均价格,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的生产价格决定的。后者上涨或下跌,前者也会随着上涨或下跌。在这里,经验再次说明,工资和商品价格之间存在着联系;但原因可以表现为结果,结果也可以表现为原因,这种情况在市场价格的变动上也可以看到。在那里,工资提高到平均工资以上的现象,和那种与繁荣时期联系在一起的市场价格提高到生产价格以上的现象相适应,随后而来的工资降低到平均工资以下的现象,则和市场价格降低到生产价格以下的现象相适应。撇开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说,工资提高,利润率就降低,工资降低,利润率就提高的经验,显然总是必须和生产价格受商品价值的制约这一点相适应。但我们说过,利润率可以由与工资变动无关的不变资本价值的变动来决定;因此,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的方向,而按相同的方向变动,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如果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是直接一致的,这种情况就不可能发生。在工资由于生活资料价格提高而提高时,利润率也能因劳动强度加大或工作日延长而保持不变,甚至提高。所有这些经验,都肯定了由于各个价值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颠倒的形式而引起的假象,好象决定商品价值的,只是工资,或工资加上利润。只要一般地就工资来说产生了这样的假象,只要劳动的价格和由劳动创造的价值似乎一致,那末,不言而喻,就利润和地租来说,这样的假象也会产生。因此,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即它们的货币表现的调节,就必然和劳动以及由劳动创造的价值无关。
第三:假定商品价值或不过表面看来和商品价值独立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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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价格,直接地、不断地表现为和商品的市场价格相一致,而不只是通过不断变动的市场价格的不断均衡来充当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再假定,再生产总是在同一些保持不变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在资本的一切要素上劳动生产率都保持不变。最后,假定每个生产部门的商品产品中由于新的劳动量从而新生产的价值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而形成的价值部分,总是按照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以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是直接和劳动力的价值相一致,实际实现的利润总是直接和总剩余价值中按平均利润率应归总资本的各个独立执行职能的部分的那部分剩余价值相一致,实际的地租也总是直接和在这个基础上地租通常不能超出的界限相一致。一句话,假定社会价值产品的分割和生产价格的调节,都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但在排除竞争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这各种假定下,——商品的价值不变,并且也表现为不变;商品产品分解为收入的价值部分仍旧是一个不变的量,并且总是表现为一个不变的量;最后,这个已定的不变的价值部分又总是按不变的比例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甚至在这各种假定下,现实的运动必然会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好象不是一个已预先规定的价值量分为具有互相独立的收入形式的三部分,而是反过来,好象这个价值量是由独立地、分别地决定的、构成这个价值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些要素的总和形成。这种假象必然会产生,因为在单个资本及其商品产品的现实运动中,不是商品价值表现为这种分割的前提,而是相反,它所分成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前提。首先,我们已经说过,对每个资本家来说,商品的成本价格表现为一个已定的量,并且在现实的生产价格上总是表现为这样一个已定的量。但成本价格等于不变资本即预付的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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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价值加上劳动力的价值,而后者对生产当事人来说表现为不合理的劳动价格形式,以致工资同时又表现为工人的收入。劳动的平均价格是一个已定的量,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它再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但就商品的这个分解为工资的价值部分来说,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它采取了工资这个形式,不是因为资本家以工资这个表现形式,把工人在他自己的产品中所得的部分预付给工人,而是因为工人生产了一个和他的工资相当的等价物,也就是说,因为他的日劳动或年劳动的一部分,生产了包含在他的劳动力价格内的价值。但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在独立形式上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它预先决定商品的总价值,也就是说,是价格或价值的一个形成要素。平均利润在商品生产价格上所起的作用,和工资在商品成本价格上所起的作用相类似,因为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预付资本的平均利润。这个平均利润之所以会在资本家本人的观念和计算中实际上成为一个起调节作用的要素,不仅因为它会决定资本由一个投资部门到另一个投资部门的转移,而且因为它对一切销售和包括长期再生产过程的契约来说,都起着调节的作用。就平均利润起这种作用来说,它是一个预先存在的量,实际上和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因而更和那些部门内任何一个投资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无关。从现象上看,平均利润不是价值分割的结果,相反,是一个和商品产品的价值无关的、在商品生产过程中预先存在并决定着商品本身的平均价格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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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是形成价值的要素。剩余价值,由于它的不同部分分解为彼此完全独立的形式,也以更为具体的形式,表现为形成商品价值的前提。平均利润中采取利息形式的那一部分,在职能资本家面前,就是作为商品和商品价值的生产上一个预先存在的要素独立出现的。利息量尽管变动很大,但在任何一个瞬间,对任何一个资本家来说,总是作为一个已定的量,加入这个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农业资本家以契约规定的租金的形式和其他企业家以营业场所的租金的形式支付的地租,也是这样。剩余价值所分成的这些部分,因为对单个资本家来说作为成本价格的要素是已定的,所以反而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形成要素;它们表现为商品价格的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就象工资表现为商品价格的另一个部分的形成要素一样。这些由商品价值分割产生的产物之所以会不断表现为价值形成本身的前提这样一个秘密,简单说来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因此,它的结果会不断表现为它的前提,象它的前提会不断表现为它的结果一样。单个资本家正是预先把这些关系的这种不断再生产当作不言而喻的、毫无疑问的事实。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继续存在,新加入的劳动的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工资,另一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第三部分就会不断化为地租。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订立契约时,这是前提,并且,不管相对的数量关系在各个场合发生多大变动,这个前提总是正确的。互相对立的各个价值部分采取的确定形式是前提,因为这个确定形式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它不断地被再生产出来,又因为它不断地成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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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经验和现象也都表明,市场价格(资本家实际上只把市场价格的影响看作价值决定),从量的方面来看,决不取决于这些预先的东西;市场价格不以契约所定的利息或地租的高低为转移。但市场价格只有通过变动才是不变的;它们在较长期间内的平均数,恰好提供工资、利润和地租各自的作为不变的、归根到底支配着市场价格的量的平均数。
另一方面,下面这种想法好象很简单:如果工资、利润和地租之所以成为价值的形成要素;是因为它们表现为价值生产的前提,并且是单个资本家的成本价格和生产价格的前提,那末,其价值作为已定量而加入每种商品生产的不变资本部分,也是价值的形成要素。但不变资本部分不外是一些商品的总和,因而不外是一些商品价值的总和。因此,我们就得到荒谬的同义反复:商品价值是商品价值的形成要素和原因。
但是,如果资本家出于某种利益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一个资本家思考问题完全是由他的利益和他的利己的动机决定的,——经验就会告诉他,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其他的生产部门,而其他生产部门的产品,也会作为不变资本部分加入他的产品。因为对他来说,在只涉及他进行的新的生产的情况下,价值的追加表面看来是由工资、利润、地租的量形成,所以,这也适用于由其他资本家的产品构成的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