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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体工商户个税计税办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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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家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长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  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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