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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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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18条称合伙的畜类租赁者,谓当事人双方各出半数畜类,共同放牧,平均分担利益和损失的契约。
  第1819条合伙租赁畜群的乳汁、畜粪及畜力,与通常的畜类租赁同,完全归承租人享受其利益。
  出租人仅就羊毛及繁殖的利益有享受半数的权利。
  相反的约定,均属无效;但出租人为土地所有人而言群承租人为土地承租人或为分享果实耕作人时,不在此限。
  第1820条通常的畜类租赁的一切其他规定,于合伙的言类租赁均适用之。
  第四目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承租人或分享果实耕作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一分目土地所有人对土地承租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1821条本目的畜类租赁(又称严格的言类租赁),系指土地所有人对于土地承租人约定后者在租赁终了时归还相等于其所收受畜群评价的畜群条件下,出赁其畜群的契约。
  第1822条关于对土地承租人出赁育群的评价,并不发生将该畜群所有权转移于承租人的效力,但加以负担危险的责任。
  第1823条如无相反约定时,租赁期间内承租畜群所生的一切繁殖的利益,均归土地承租人享受。
  第1824条租赁畜群于土地承租人时,畜粪并不归属于承租人个人享受,但归属于承租的土地,应完全作为该项土地施肥之用。
  第1825条如无相反约定时,前条畜粪即使全部且由于意外事故而丧失时,由土地承租人负完全的责任。
  第1826条租赁终了时,土地承租人不得支付原评价的价额而保有承租的畜群;但应返还与其所收受的畜群价值相等的畜群于出租人。
  如现存畜群不足应返还的数目时,应支付现金以补足其差额;仅超过部分的畜群,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分目土地所有人对于分享果实耕作人所为的畜类租赁
  第1827条非由于承租畜类的耕作人的过失而租赁的言群全部灭失时,由出租人负担其损失。
  第1828条租赁契约得约定下列事项:承租言类的耕作人以低于普通市价的价格让与其应得的羊毛于出租人;出租人较承租人取得较大部分的利益;出租人享有半数的乳汁:但不得约定损失完全由承租畜群的耕作人负担之。
  第1829条本分目的畜类租赁,随土地的租赁期间届满而告终。
  第1830条关于通常的畜类租赁的一切规定,对于本分目的言类租赁均适用之。
  第五目不完全的畜类租赁
  第1831条以母牛一头或数头交付于承租人看管及饲养者,出租人保有其所有权:承租人仅取得其生产的牛犊。
  第九章合伙
  第一节通则
  第1832条合伙为二人或数人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
  第1833条合伙契约应有合法的标的,并为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而订立之。
  合伙人应以金钱或其他财产,或其劳务为出资。
  第1834条合伙契约,如其标的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应作成书面。
  不得以证人的证言主张和合伙契约内容相抵触或契约未记载的事项,亦不得声称此类事项发生于契约订立前,订立时,或订立后而以证言证明之:即使其标的总额或价值在一百五十法郎以下者,亦同。
  第二节合伙的种类
  第1835条合伙为两种:一为包括合伙;一为特别合伙。
  第一目包括合伙
  第1836条包括合伙分为两种:一为现有全部财产的包括合伙;二为收入的包括合伙。
  第1837条现有全部财产的包括合伙为合伙人将其现有全部动产及不动产,以及此种财产可能产生的利益,均归属于合伙。
  此种合伙亦得包括其他种类的利益,但继承、赠与或遗赠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以其收益作为合伙财产:如将其所有权约定作为合伙财产时,除夫妇间井依有关规定办理外,应禁止之。
  第1838条收入的包括合伙为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不论何种原因,由劳力所得的任何利益,均归属于合伙:合伙人在合伙契约成立当时所有的动产亦包括于上述收入之内;但不动产则仅以其收益为限。
  第1839条单纯的包括合伙的约定而未作其他说明时,应视为收入的包括合伙。
  第1840条任何包括合伙(均含有赠与性质,因之,)必须合伙人间彼此有赠与和受领赠与的能力,且须此等人间相互赠与以致损害他人的情形未被禁止者,始得订立之。
  第二目特别合伙
  第1841条特别合伙为仅以特定财产的使用或其所产生的利益所成立的合伙。
  第1842条数人为特定的企业或经营某种工艺或职业而缔结合伙契约者,亦为特别合伙。
  第三节合伙人间的义务以及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一目合伙人间的义务
  第1843条合伙,如契约上未指定其他日期时,自契约成立时开始。
  第1844条合伙存续期间如无合意时,除第1869条所规定限制外,应以全体合伙人的生存期间为其存续期间;或其事业有存续期间者,应以其事业存在期间为存续期间。
  第1845条合伙人关于其约定对合伙的出资,对合伙负债务人的责任。
  以特定物出资而被他人追夺时,合伙人应负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同一担保的责任。
  第1846条合伙人以一定金额出资而不缴纳时,虽未经诉讼请求,依法当然自应付金额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合伙人如由合伙会计内挪用金额时,应自为其个人利益而挪用金额之日起负支付利息的义务。
  以上规定,如有其他情节时:并不影响较多的损害赔偿。
  第1847条合伙人约定以劳务出资时,应将其作为合伙标的之劳务所发生的一切利益,归入合伙名下。
  第1848条某一合伙人为他人的债权人,同时该他人亦为合伙的债务人,其债额均已到期时,合伙人应将由债务人所收取的款项依照合伙的债权与自己债权的比率均分之,即使在其收据上记明完全偿还自己的债额时亦同;但在其收据上如记明完全偿还合伙的债额时,应从其所定。
  第1849条合伙人中的一人在合伙的共同债权上已收取其应得部分的偿还而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应将其所收取部分还返于合伙,即使已开具受领应得部分偿还的收据时亦同。
  第1850条合伙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伙受有损失时,应负赔偿之责:不得以其劳务的结果在其他事务上所提供的利益与此损失相抵消。
  第1851条仅以特定物的收益为合伙的出资,而该物虽经使用并不消费时,该物灭失的危险仍由所有人负责。
  如该物因使用而消费时,或因保存致生损坏时,或决定将其出售时,或将该物存放于合伙而记载其评价于财产目录时,该物灭失的危险应由合伙负责。
  如该物经评价后而灭失时,合伙人只能请求返还其评价的总额。“
  第1852条合伙人不仅对于为合伙所垫支的费用,且对于为合伙事业善意缔结契约所发生的债务,及因处理业务所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请求权。
  第1853条合伙章程如未规定合伙人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成数时,应依各合伙人加入合伙的出资额的比率定之。
  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其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比率应与出资额最少的合伙人的比率相同。
  第1854条合伙人如同意由合伙人中的一人或第三人决定其分配利益或损失的比率时,此项决定,如未显失公平时,不得予以攻击。
  主张受有损失的合伙人由得知此项决定时起经过三个月后,或在其本人方面已开始执行此项决定时,任何有关此问题的请求不予受理。
  第1855条对于合伙人中之一人约定给与合伙全部利益者,无效。
  对于合伙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投资于合伙中的金额或物件,约定免除其分担合伙损失者,亦应无效。
  第1856条依合伙章程的特别条款规定负责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就执行业务有关的一切行为,纵其他合伙人提出反对,除有诈欺情形外,均得为之。
  此种权限在合伙存续期中,不得无合法原因予以取消;但此种权限仅在合伙章程订立后授与时,得比照普通委仕取消之。
  第1857条合伙人数人负责执行业务,如未确定其职权范围时,或未约定其一人非得他人协助不得执行时,各合伙人就执行业务有关的一切行为,均得单独为之。
  第1858条如约定执行业务的合伙人中之一人非得他人的协助不得执行者,其执行业务的任何人在无新约定时,未取得他人的协助即不得单独执行业务,即使他人实际上不可能参加执行业务时,亦同。
  第1859条关于执行业务的方法如无特别约定时,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一、合伙人被认为其彼此互相授与执行业务的权力。各合伙人的行为,即使有关其他合伙人的出资而未取得后者的同意,亦属有效;但其他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中之一人在该合伙人所为的行为尚未结束前,有声明异议的权利;二、各合伙人得为其个人使用属于合伙的物件,但以其使用目的符合于经常使用的方式,且其使用不抵触合伙的利益或其使用并不妨碍其他合伙人使用的权利者为限:三、各合伙人为保全合伙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其他合伙人有请其共同负担之权;四、合伙人中的一人,非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处分变更属于合伙财产的不动产,即使此种变更对于合伙有利时,亦同。
  第1860条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对于合伙财产,不得出卖或设定负担,即使动产亦同。
  第1861条各合伙人就自己的股份,得不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以第三人为其自己的合伙人:但合伙人如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为合伙的合伙人,即使该合伙人为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时亦同。
  第二目合伙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第1862条在商业合伙以外的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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