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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人强力疾作,大搞项目,除了为了树立政府权威,也跟秦人传统的“事功精神”有关。
秦国历来是个务实干的雄心勃勃的国家。他们最初是偏于西陲的蕞尔小邦,却变法奋强,志在天下,以赏功原则作为激励官吏与民众的手段。在历代秦政府的强力引导下,执着进取的“事功精神”漾溢于庙堂之上,播散于乡邑之间。所谓“事功”,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作事立功”,必有所为的意思。以功取荣,搏取田宅爵禄。
对事功目标的执着追求,使秦国全社会能量高度迸发,聚焦出极大的社会效率,终于通过长期竞争战败了六国。到了秦王朝建立以后,秦人的“事功精神”没有泯灭。但是没有什么仗可打了,人们怎么“做事立功搏得爵禄”呢,那就搞大兴修建和对外扩张吧。于是就大兴造作和军事行动,终于要干的事情太多,失去了控制,到了帝国和民众所无法承受的地步,乃至帝国迅速崩溃。
事功精神与秦王朝的兴亡,可谓成也由之,败也由之。
同时,也可以说,秦始皇及其政府急于兴作,好大喜功,也是秦民族事功精神的总代表。
?另外,并吞六国这件丰功伟绩,也进一步刺激了秦始皇的胃口。当时人们议论他:“秦皇帝在吞并天下以后,意得欲从”——就是想干什么,什么就能实现,于是胃口被撑大了。秦始皇以为想干什么,就一定能干成,用从前的话讲,大约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吧,终于轻用民力,大搞长城、阿房宫,击匈奴,攻五岭,结果搞得天下枯竭,海内仇怨,民生疲敝,天下汹汹可危了、
我们说,秦始皇热衷“事功”没有错,这总比啥都不干整天泡妞强吧。但秦始皇违背了“量力而行”这条基本规律。在一个久经战乱才建立起来的王朝初年,本应该休息养民,他却大兴事功,真是求死有道啊。
秦始皇大约万万想不到自己贪于事功、大兴民事军事项目的后果会如此严重。我们管这个就叫做好大喜功吧。
汉武帝也是一样的,好大喜功,穷兵黩武,竭尽财力,终于人口锐减一半,盗贼满山,,若不是汉武帝晚年下“罪己诏”及时刹住了“大跃进”的歪风,以及汉武帝的接班人也赶紧“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汉王朝差点步秦的后尘。
总之,假使秦始皇当初能够体恤民情,休养生息,则秦王朝断不会如此短命了。
同时我们看出来了,秦皇、汉武这些大牌皇帝,是凡在历史上留下一点丰功伟绩的痕迹的,就得冒着竭尽天下财力乃至动荡社稷安危的风险。看来,当名人也不容易啊!物质也确实是守恒的啊,不付出就没有收获。
(三)
就好像黑帮老大在一条街上收的保护费太重,就会使这个街越来越萧条,黑老大也就没有财源了。我们在时代看到的也是这个情况,老百姓没有活路了,于是纷纷从大秦朝这条“街”上逃跑。这就是史书上所谓的“百姓散亡”(董仲舒语)。
人都“亡”了(跑了),黑老大没法在这条“街”上收税了,所以他必须不许这些人跑。于是当时就出来一个法律叫做“捕亡律”。派亭长、警察们去抓“亡人”。亡人被抓住以后,怎么处罚呢?如果换了现在警察抓住了“三无人员”,据说就扔进车里,让他筛沙子,直到攒足路费,让他回家。
秦朝时候不一样,抓住以后要“笞五十”,就是用竹板揍他五十大板,打的位置视不同时代施刑者的兴趣而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的时代流行打屁股,有的流行打脊背)。笞五十的处罚,以古人的眼光来看,似乎也不算怎么太严酷。
但是,这些有了逃亡前科的人,下次再征夫和征兵的时候,首选就征他们。比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就是征这些有逃亡前科的人(罪人、亡人、商人、赘婿)。
如果一个亡人逃亡的时间比较长,跑了一个月才被抓住,那就要罚一个盾。如果这家伙比较厉害,跑了一年才被抓住,就要受耐刑了,也就是剃掉他的胡子和两鬓。如果一个光着下巴的男人走在秦朝大街上,大家就会指指点点:“耶!这小子是个逃亡份子被捉来的!”
看的出来,不管是笞五十,还是罚一个盾或者剃胡子,秦王朝对于刑罚的使用并不像人们传说的那么残酷。后人误会严刑峻法导致秦王朝覆灭,其实是不实之词。也许到秦二世修改法律,刑罚就严酷了,但似乎先前并非如此。
插一句的说,周文王也曾经发布捕抓“亡人的命令,可见所谓周文王也不是行仁义来的,一样是拼命收税,而且不许纳税人逃跑,跑就抓捕你,凭着这个路子积累了军费以及兵源才开始对商王朝动武。
虽然秦国法律对亡人抓住以后,处罚得不苛,但是如果亡人是在服兵役却逃亡的,那一旦抓住了,就要处以极刑。因为逃兵实在是古今中外一致严打的对象,这没有什么好抱怨的,譬如同期的罗马逃兵要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后来陈胜吴广说“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就是这个意思——因为他们去服的是兵役。
亡人长期逃跑在外,总得吃饭吧,可是他们失去了户籍和生产资料,没法生产作业,如何营生呢?
战国时代的高渐离,作为荆轲的朋友,受连累,曾经“亡去”——脱离了户籍,改换了名字,去一个酒馆里当了酒保,由于工作太辛苦,后来又改拉小提琴(古代的)。我想亡人们大约从事五花八门的服务类工作,也包括最重的采矿,或者给地主打工,还包括乞讨,总之没有太体面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总有一些亡人,或者未亡人为了贴补家计,偶然要做些盗窃的事情。
现在我们说说秦王朝的强盗大哥们生活吧。
按出土秦简记载,这些强盗(其中女的很多)一般是偷马,偷猪,偷牛,偷羊,偷桑叶,偷钱,还有偷公共财务的,多数是单个干,也有一家子起上的。
如果这位强盗大哥——应该是大姐,正在偷桑叶的时候被抓住了,按秦律规定,要罚她作30天劳役。如果所盗窃物品价值不足660钱,就脸上刺字,再去劳役。超过660钱,就割鼻子,再去劳役。若偷一头牛,则是囚禁一年。
这些处罚其实不算苛刻,换了17世纪的英国,偷一只羊就要吊死了。
有人说,偷一头牛就囚禁一年,还不苛刻啊?——老大!秦朝时代的牛的相对价值就等于现在一辆的卡车啊。
但秦朝对强盗不会处以极刑。
当时处罚最重的不外乎对于“群盗”。五人以上算群盗,群盗危害性大,所以处罚的也重:群盗被抓住以后,每人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趾,发配去当“城旦”(修长城什么的)”。即便群盗,也并不杀头,只是作“城旦”,而城旦的劳役期通常不过是四、五年,不是终身的。
总之,秦法并不像各种书上异口同声说的那样,那么“苛”,至少在秦始皇时期还没有滥用刑罚。是秦二世后来修改法律,才把敌国变成了一个大监狱和屠宰场。
我们不要把秦始皇时代想象成抓住一个强盗就要砍脑袋,甚至随便抓一个老百姓就砍脑袋。
提问:强盗被抓住了,斩去左脚趾,脸上刺字,发配去长城脚下当城旦,如果不好好干活,那能不能鞭打他呢?
哈哈,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了。
或者,干脆会不会有哪个拎着鞭子的官吏,看他不顺眼,上去就抽他一顿呢?像电影上演的那样。
回答是:如果劳改犯在劳动过程中犯了法令条文上规定的错,那是可以打的!
譬如,法律规定:城旦在劳动中破坏了公物,无论是瓦器、铁器、木器,还是折断了大车,都估价折以笞刑。价值一钱就笞打十下。如果价值二十钱以上,就“熟笞之”,意思是放手打个够,直到把他打熟了冒泡为止。有的时候还要饿他,每天减少半斗口粮,一天天递减。但是这种处罚决不是随意来的,至于对什么样的错误行为可以给予饿他的处罚,饿多长时间,限于资料,现在尚难于弄清。总之,可以打但不等于可以滥打。
另一个出土秦简上的实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有一个大夫,无故鞭打了一个鬼薪(劳改犯),导致该鬼薪逃亡。那么,按法律规定,这个大夫必须受罚,要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果他服役期间敢逃跑,被拿获后罚他一个盾。如又逃亡,处以耐刑(就是刮去胡子再去服役——我们知道,胡子是当时人的脸面,是做官的凭证,刘邦就特意有一副美须髯的)。
所以传说中随便就把万喜良杀了,尸体添在长城缝里,是绝不可能的!
(四)
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秦王朝时代的强盗,到底有多少呢?
应该不会太少,有一次秦始皇微服出访,夜里走到咸阳护城河边,居然在这非常敏感的王畿地区,还遇上了强盗。把老秦吓得“大惊”。全靠着有几个武功高强的保镖,才击杀了强盗脱险。
出土的秦简也给了我们暗示:“楚盗”、“群盗”、“关东群盗”这样的字眼常出现在简策上,使人感觉这些强盗就像虱子一样,随处夹藏秦王朝这件日渐捉襟见肘的大衣缝子里。
但我们又有理由相信,秦始皇时代强盗数量又不是太多。以刘邦、彭越、英布等知名强盗团伙为例,都不过百人规模而已,而且法律上把“群盗”的标准定为5人,而不是一千人,可见形势尚不严重。比起汉武帝晚年的“群盗满山”,要乐观一些吧。
秦始皇虽然大搞项目,但他懂得不直接扰民。秦始皇这人有特点,他总是征用罪人、亡人、商人、赘婿,让这些人去干项目。譬如秦始皇发去南岭作战的五十万大军,首先征的就是罪人、亡人、商人、赘婿;修秦始皇陵,也是用刑徒,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对纯民夫的正常农业生产的骚扰。
如果秦始皇时代的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