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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烈维优斯·巴特尔库露斯的《世界史简篇》第 2 卷第 118 章说,日耳曼人的一切事情,都用决斗来解决。
'26' 参看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和《安格尔法》第 14 章。按照该法,沸水立证只是其他方法的辅助措施。
'27' “如果我们的主人国王宽容路易同意的话,就让勃艮第人按照法 兰克的法律进行审判。”
'28' 即 962 年。
'29' “意大利的绅士们喧嚷着,要求神圣的皇帝改革法律,消灭这种丑恶的罪行。”《伦巴底法》第 2 卷 55 篇第 34 章。
'30' 这个会议在 967 年召开,教皇约翰十三和皇帝奥托一世都出席了会议。
'31' 即 988 年。
'32' “为此事,所有的人都向皇帝进谏。”《伦巴底法》第 2 卷第 4 篇第 31 章。
'33' “宫廷侍卫白拉是巴其诺人,他被一个叫苏尼拉的人控告犯有不忠之罪。因为他们二人都是哥特族人,当白拉被苏尼拉追捕时,就按照哥特人的法律举行一场马战。最后白拉被打败了。”见《宽容路易传》。
'34' 当时立誓裁决是在教堂里进行的。在第一朝代,王宫里设有一所礼拜堂,专为裁决争讼所用。
'35' 《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39 章第 212 页“僧侣们认为消极证言不足为凭,因为它是无法得到证明的。
'36' 这些律令被插入在《伦巴底法》里和附加在《撒利克法》和末尾部分。
'37' 1200 年。
'38' 罗马人不认为遭受棍打是特别的羞辱。但是蛮族人《关于棍打的法律》却说“受棍打就是受羞辱。”
'39' 他们只拿着盾牌和棍子。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4 章第 328 页。
'40' 可以看中世纪希腊的小说。
'41' 在 1288 年。
'42' 重要的家臣具有特别的权利。
'43' 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4 章第 330 页说:“他将丧失他的管辖权。”从各家的著作中看,这种说法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辖权的全部丧失,而仅仅是丧失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29 条。
'44' 在《敕令》里,可以看到这个习惯。它在波马诺亚时代仍然存在。参看《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15 页。
'45' “他们可以进行决斗,也可以为审判作证。”见 1118 年《胖子路易的条令》。
'46' “他们发誓前,应当问他们为谁作证。如果发现证人作伪证,询问证人的程序将被终止。”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15 页。
'47' 如果由他人代为决斗,并被击败的话,决斗人的手就要被砍掉。
'48' 即那些同意判决的裁决官们。
'49' 见戴方丹《劝言》第 X 章第 1 、 10 、 11 条。他只说每人可以得到少许赔偿金。
'50' 参看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11 、 12 条。这里对上诉人被处死、主审败诉,或是仅仅预审败诉等不同的案情是有区别的。
'51' 至少要有四人。参看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36 条。
'52' “裁决既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正直的。”《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酊章第 337 页。
'53' “要么是由于金钱,要么是由于事先许诺的礼物,使你作出一个不公正的、恶劣的判决。这种判决就像你一样恶劣。’’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7 章第 337 页。
'54' 见宽容路易《敕令》,戴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 677 页。
'55' 但如果控告人不是领主的臣属或佃户的话,则只付罚金 60 里弗尔。见波马诺亚《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12 页。
'56' 1260 年颁布。
'57' 这点在他的法制中到处都可以看到。见《波瓦西斯的古代风俗》第 61 章第 309 页。
'58' 见戴方丹的《劝言》第 X 章第 7 条。人们对这条和本书第 X 章第 21 条总是作了十分错误的解释。戴方丹并没把领主的裁决和绅士的裁决区别对待,因为他们是一样的。但是他却把普通贱民与有权决斗的人加以区别。
'59' 骑士们是可以当裁决官的。戴方丹《劝言》第 21 章第 48 节。
'60' 在 1332 年。
'61' “他必须长期为我们神圣的法庭服务,应在本法庭进行检举,追诉和辩论。”
'62' 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裁决。
'63' 这位皇帝的法典大约是在 530 年公布的。
'64' 因此,一些诉状都这样说“裁判老爷,按照您管辖区域的习惯,……”这在布地利埃《乡间事务大全》第 1 卷第 21 篇引文中可以看到。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我要说的一句话是,而且我认为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这句话: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的精神;政治上的善良与道德上的善良一样,总是处于两个极端之间。下面就有一个这样的例子。
法律程序对自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程序过于繁琐以至于违背了制定这些程序的法律的初衷;案件的诉讼将了无终日;财产的所有权不能得到确定;人们就不加审查就把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判交给了另一方,或者经过强行审查,毁掉了双方当事人。
公民将会失去自己的自由和安全。不仅原告将无法指控被告,而且被告也将无法为自己申辩。
第二节 续前
在奥露·戈勒的著作里,塞西利乌斯谈到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允许债主把无力偿还债务的人砍成碎块 '1' 。该法甚至以它的残酷来证明它的正义。它的残酷阻止了人们去借贷超出人们偿还能力以外的债务。难道说最残酷的法就是最好的法律吗?善良就是过分无度吗?事物的所有关系不就被毁于一旦吗?
第三节 那些看起来与立法者意图相背离的法律常常与这些意图相一致
按照梭伦的法律,在叛乱时那些不参加任何一方的人是可耻的。这条法律看上去非常特别。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一下希腊当时的情况。那时候希腊由众多的诸侯小国组成。在一个饱受内讧之苦的共和国里,如果那些最为狡猾的人隐藏在幕后,就有可能致使事态走向极端。这是人们最为担心的。
当这些小国家发生骚乱时,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者挑起了争吵。在我们的大君主国中,闹事的人总是少数人的,而广大民众则总是希望能平平安安地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是要让骚乱者回归到广大的国民中来,而不能把广大国民推到骚乱者中去。在当时的希腊,就应当让那一小部分聪慧但又不露声色的人加入到骚乱者中去。这就好比在一种发了酵的酒中仅仅加入一滴其他酒就会终止发酵是一样的。
第四节 违背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有一些法律条款就连立法者本人也不太了解,这些法律甚至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法兰西法律规定,当一种利益有两个受益者,而其中一受益者死亡后,该利益便归未死的受益者享受。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减少讼案,但却引起了相反的效果;人们看到僧侣们就像英格兰的守门犬似的互相攻击和打斗,直至死亡。
第五节 续前
我所要讲的法律就在伊斯奇尼斯留给我们的誓言中:我发誓我将永不毁坏“近邻同盟”的城市,不使它的水域改道。如果有人敢做此类事情,我就会向他宣战,并将毁灭他的城市。这项法律的最后一款似乎对第一款进行了确认,但实际上和前一款是矛盾的。近邻同盟希望希腊的城市不遭毁灭,可它的法律又敞开了毁灭这些城市的大门。为了在希腊人中间建立良好的国际法规,就应该使希腊人习惯这样思考问题:是残暴的事物摧毁了希腊的城市,人们甚至不应该消灭城市的毁灭者。近邻同盟的法律是正义的,但是,这又是一部不慎重的法律。这一点可以从它受到滥用本身得到证明。菲利普岂不正是以这些城市违背希腊的法律为借口,而赋予摧毁这些城市的权利吗?近邻同盟本来可以制定一些其他刑罚,例如,规定把毁坏城市的一些官吏和违背法律毁城军队的将领重处死刑;毁城的人在一段时间内被终止享受希腊的特权,并将所偿付的罚金用到被毁城市的重建上去。法律尤为应该注重弥补这样的损失。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总有相同的效果
恺撒禁止在家里存放超过六十塞斯德斯数目的钱。在罗马,人们认为这项法律非常适应调和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因为它迫使富人借钱给穷人,就使得穷人对富人比较满意。法国在体制时代也制定了同样的法律,但这一法律却给法国带来了灾难性的结果。这是因为是在十分恐怖的情况下制定的这部法律:在禁止所有投资方法后,甚至剥夺了人们在自己家中存放钱财的权利。这就等于是在用暴力强行掠夺。恺撒制定的法律是为了促使钱在人们中间流动。法兰西大臣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把钱掌握在一人手中。恺撒允许个人用土地或土地抵押来换取钱财,法兰西大臣却建议用那些毫无价值,而且从本质上看根本不会有价值的东西换取钱财,理由是他的法律强迫人们接受那些无价值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