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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征服所获得的果实时,在使军队的每一个人都获取财富的时候,他依然是亚历山大。
他也做过两件坏事:他烧毁了百泄波里,杀戮了克里图斯。这两件事都由于他深切地忏悔而众所周知,并且使人们忘却了他的罪行,而怀念他对品德的推崇;人们认为这是两件不幸的事,并非出于他个人的本意所为;后人们在他情感激昂和弱点的近旁发现了他的灵魂之美;人们感到应该给予他的是同情,而不是憎恨。
我要将亚历山大和恺撒作一番比较:当恺撒试图效仿亚洲的君王时,他纯粹的炫耀和卖弄使罗马人大失所望。而当亚历山大同样效仿亚洲的君王的时候,他却实施了一件符合他的征服宏图的事情。
第十五节
维持征服领地的新方法
当一个君主征服了一个大国的时候,有一种绝好的方式,既可以缓和专制主义倾向,又有利于维持征服的领地;中国的征服者们曾经使用过这一方法。
为了使被征服的人民不至于绝望,也不使胜利者过于傲慢,防止政府军国化,并且使两个民族恪守本分;目前统治中国的鞑靼皇室规定,每一支部队都应由各占半数的汉满两族组成,这样可以使两个民族相互的嫉妒心得以收敛。法院也由汉满人对半组成。由此产生了以下几种良好的结果:(一)两个民族相互制约;(二)两个民族各自拥有军事和民事权力,使一方不至于被另一方消灭;(三)征服者所属的民族可以到处扩展而不至于会被削弱和被击败;还能变得有能力抵御内外战争。这种制度是极为明智的。如果缺乏这种政治体制,几乎所有征服者最终都会因此归于失败。
第十六节
实行征服的专制主义国家
当征服涉及辽阔的幅员时,就会产生专制主义倾向。在这种情况下,扩展至各省的军队就显得不足。而国王身旁总有一支效忠于他的军队,便于随时可以派去平定帝国发生动乱的区域。这支军队必须制约其他的军队,并且能对那些在帝国中不得已被授予某些权力的人们具有震慑力。中国皇帝的身边有一支庞大的鞑靼族军队,随时准备用于紧急调遣。在莫卧尔、土耳其、日本,都有由君主豢养的军队;这些军队与那些依靠土地劳作的收入维持生存的军队相比有本质的区别,这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军队对于普通的军队构成威慑力。
第十七节
续前
我们曾经讲述过,专制君主应该将被征服的国家作为自己的附属国。历史学家们曾对征服者们将王冠再度交还给被征服者原先君主的非凡的宽宏大量,竭尽全力地加以赞扬。所以,罗马人显示出慷慨大度的姿态,他们到处封王,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奴役工具,这种做法是完全有必要的。如果由征服者直接治理被征服的国家,他委派的总督将不知道如何约束臣民,征服者自己也将无法有效地约束派出的总督们;征服者还不得不抽调原有疆域内的军队去保卫新征服的疆土。两个民族的所有艰难困苦都会盘根错节般地交织在一起;原本一个国家中的内战,会波及到另一个国家。反之,如果征服者让合法的前国王重新登基的话,他将获得了一个非常必需的同盟国,这个同盟国内在的力量将会增强他的实力。我们在不久前看到,波斯王那第尔征服了莫卧尔国,掠取他们的宝藏之后,便将印度斯坦留给了这个国家。
'1' “自然理智”在哲学上亦有译为“本能理智”或“直觉理智”的,指人性自然的认识能力。
'2' 这里指古法里,一古法里相当于四公里。
'3' 汉诺想把汉尼拔交给罗马人,就像卡托想把恺撒交给高卢人一样。
'4' 当时的报纸这样记载:“让我们谕令我们驻该岛的总督,将来不得仅仅依据私下获得的情报对任何国民科以体刑。总督虽然将嫌疑者逮捕,投进监狱。但是在此之后要迅速将案情向上报告。”
'5' 此项法律废止了旧法。据该法称,旧法重视民族的区别,却不够重视社会地位的区别。
'6' 叙利亚的一些国王放弃了帝国缔造者们的计划,强迫犹太人仿效希腊人的风俗;这件事强烈地震撼了他们的国家。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一节
概要
我把同政体有关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同公民有关的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分开来。前者是本章的论题,后者将在下一章探讨。
第二节
民主一词的含义
没有比自由一词含义更多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词了。有些人认为,能轻易罢免他们曾授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权选举他们的长官,就是自由,还有些人,把自由视为拿起武器并能施行暴力的权力。又有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只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或者只受自己法律约束的特权 '1' 。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中把留长胡子的习俗当做自由 '2' 。另外有些人把自由一词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受惠于君主政体的说君主政体有自由 '3' 。最终每个人把符合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的统治叫做自由。它像在一个共和国内,人们抱怨苦难时,往往看不清也不太注意产生痛苦的原由,而且在那里甚至法律的呼声似乎很高,而执行法律的人却很少讲什么法律。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共和国有自由而君主国无自由。最后还要指出的是: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是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因此,人们认为这类政体有自由,而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为一谈。
第三节
什么是自由
确实在民主国家里,人民好像想于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
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
第四节
续前
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在性质上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有在温和的政体里存在。但是,它并不总是存在于政治上温和的国家里,而是只有那里的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不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用到极限方可休止。谁能料想到,道德本身也需要界限!
从对事物的支配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有这样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阻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他做的事。
第五节
各个国家的目标
一般来说,虽然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就是保持不变,但是每一个国家又有其独特的目标。扩张是罗马的目标;战争是拉栖弟梦的目标;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标;贸易是马赛的目标;太平是中国法律的目标 '4' ;航海是罗德人法律的目标;天然的自由,是原始的保安的目标;君王的欢乐,一般来说,是专制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荣誉,是君主国家的目标;各个人的独立性是波兰法律的目标,而其结果则是对所有人的压迫 '5' 。
世界上还有一个把政治自由作为政体直系目标的国家。我们要考察一下建立这种自由所依据的原则。如果原则是好的,那么这个国家里的自由则是显而易见的了。
要在政体中发现自由,并不困难。如果我们能够看见自由在什么地方,如果我们已经发现它,为什么还要寻找它呢?
第六节
英格兰政体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
根据以上的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长久的法律,并且修改或废止原来制定的法律。根据第二种权力,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根据第三种权力,惩治犯罪或仲裁民事争端。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而把第二种权力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
对于公民来讲,政治上的自由是一种心理上的抚慰,这种心理抚慰是基于从都认为自身是安全的观点而产生的。为了获得这种自由,就得有这样的政府,在它的治理下,公民相互之间没有惧怕感。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机构之中,就不会有自由存在。因为人们会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强制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同样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则将任人宰割,因为法官就有压制别人的权力。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
欧洲多数王国的政体在政治上是温和的。因为国王拥有前两种权力,而把第三种权力留给他的臣民去行使。在土耳其苏丹集这三种权力于一身,实行残暴的专制统治。
在意大利的共和国中,这三种权力合在一起,所以,这里的自由比我们的君主国还要少。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些国家的政府也需要采用土耳其政府所采用的那种残暴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