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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高明之处。在这两个国家,行政长官对他们的施政情况可以不作报告。但是,不管如何检查,立法机构不应该有权审判行政官员本身并因此而审查他的行为。他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行政官员不受侵犯对于国家防止立法机构走向专制是很必要的。行政官员一旦受到指控或审判,自由就不复存在了。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不是一个君主国,而是—个没有自由的共和国。但是,执政者如果没有坏的参谋在身边的话,他是不会把事办坏的。这些坏的参谋作为大臣,却厌恶法律,尽管法律为他们提供了正常人的保护。这些人有可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或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是英格兰政府比尼德政府的优越之处。在尼德这个国家中,不允许传讯行政官 '8' ,即使在他们卸任之后 '9' ,依然如此,民众永远也不能洗清这些官吏带给他们的冤屈。
尽管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应该与立法权的任何部分联合,司法权是建立在受审人的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有三种例外情况。
达官显贵们总是受到人们的忌妒,如果把他们交给平民来审判,就会处于不利的境地,就不会享受到在自由国家中公民所享有的最少的优待,即由同等人审判。因此,贵族不应该在国家的普通法院受审而应交由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那部分人去审理。
有时法律可以显得既英明又片面,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会变得过于严厉。但是,国家的法官,正如我们说过的,仅仅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不带感情色彩的人,他们既不能改变法律的威力也不能改变法律的严厉性。所以,我们刚提到的立法机构中由贵族组成的部分,在审判贵族的场合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在改变法律威严的场合也是一个必要的法庭,它有最高的权力,为了法律本身的利益,缓和法律的严厉性,同时作出从轻判决。
有时还会出现某个公民在公众事务方面侵犯了人民的利益,犯了现有执法机构所不能或不愿惩罚的罪行。但是,一般来说,立法者不能进行审判,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立法者所代表的有关利害方就是民众,这就更不能审判,它只能作原告。但它向谁提出控告呢?它是不是要向比它地位还要低的法院屈尊提出控告?而且和它一样是由民众组成的,难道要受这样一个有势力的原告的权威所左右?不,为了保持人民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安全,应该由立法机构代表平民的部分的阶层向立法机构中代表贵族部分的阶层提出控告,前者和后者既无共同利益也无相同的志趣。
这是英格兰政府与大多数古代共和国相比之下的优越之处。后者弊病在于,民众既是法院又是原告。
如前所述,行政官员应通过它拥有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否则将要失去它的特权。但是,如果立法者参与执行,那么,行政权也同样也失去作用。
如果国王以命令的形式参与立法,那就再没有自由可言了。然而,他又要参与立法来维持自己的统治,就必须通过行使反对权来参与。
罗马政体的变更原因就在于,拥有一部分行政权的元老院和拥有另一部分行政权的行政官员都没有人民享有的否决权。
这就是英格兰政府的基本政体,它的立法机构由两部分组成,它们通过相互间行使反对权来彼此制约,二者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本身又受立法权的约束。
这三种权力本应形成静止或无行动状态。然而由于事物必然的运动迫使它们前进,因此它们只好协调一致地前进。
行政机构只能通过行使反对权参与立法,而不能参与立法问题的辩论。
它甚至不需要提案,因为它既然总是可以不批准决议,它就能够否决它所不希望人们提出的议案。
在某些古老的共和国中,人民集体讨论国家大事,很自然,行政官便同人民一起提建议一起参与辩论,否则决议将会杂乱无章,令人费解。
如果行政机构能够对国家征税作出决定,而不只是表示同意的话,自由将会不复存在,因为在立法的最重要问题上,行政机构则会变成立法机构。
如果立法机构对税收的认定不是逐年进行,那么,立法权就会有丧失自由的危险,因为这样行政权就不再依赖于立法权了。再说,当行政机构永久地取得了这种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是它所固有的还是他人授予的,对他来说无关紧要。如果立法机构不是逐年对陆海军作出决定,而是一次作出永久性决定,交由行政机构指挥陆海军的话,也会出现与以上同样的结果。
为了使行政权不致出现压迫行为,交由行政机构指挥的军队就应该是人民的军队,并具有与人民同样的旨意,如同马利乌斯时代的罗马一样。为了做到这一点,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在军队服役的人应有较多财产,作为他在行为上对其他公民负责的担保,服役期限以一年为限,就像在罗马所执行的制度那样。二是,如果没有常备部队,而且部队的士兵是由国内最卑贱的人充当的情况下,立法机构应有随时解散军队的权力,士兵应与民众杂居,没有单独的营地,也没有营房和练兵场。
军队一旦建立,就不能直接受立法机构的管辖,而应听命于行政机构,这是由事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军队更多的是注重行动而不是言论。
人们在思想上总是崇尚勇敢,蔑视怯懦;鼓励积极行动,力戒谨小慎微;重视实力,轻视谋略。军队总是蔑视元老院而敬重军官。军队不重视立法机构的命令,因为他们认为立法机构是由一些胆小鬼组成的,不配指挥他们。所以,如果军队完全受立法机构管辖,那么政府也就要变成军事性的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是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的缘故。因为军队经常是分开的,或者是由于军队分成许多军团,各军团分属于不同的省份;或者是因为所有主要城市地势险要,便于防守,无需驻扎军队。
荷兰比威尼斯还要安全,它能淹死叛军,能使叛军饿死。因为叛军不能留在能为他们提供给养的城市,给养靠不住,就无法生存下去。
如果军队处在由立法机构控制的情况下,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防止了政府变成军人政府,不过还会遇到其他难题,这就是下边的两种结局,二者必居其一:不是军队推翻政府,就是政府削弱军队。
如果是由政府削弱了军队,那么一定由一种必然的原因所引起的。它说明了政府本身的虚弱。
要是能拜读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这一大作的话,就会发现英国人从日耳曼人那里学到了治国的良策 '10' 。这种好的制度是在森林里发现的。
正如人间万事万物都有一个终结一样,我们所谈论的国家,有朝一日要失去自由,要灭亡。罗马、拉栖弟梦和迦太基早已灭亡。当立法机构比行政机构更腐败的时候,这个国家就会灭亡。
我的目的不是考察英国人现在是否享有这种自由,我只想说明这种自由是由他们的法律建立起来的。我不想作更多的探究。
我无意借此贬低其他政府,也不意味着这种极端的政治自由应该使那些只享有适中自由的人感到压抑。我该怎么说呢?我认为,即使是赔礼,如果过分了,也不是人们所追求的东西。适中往往比极端更适合人类。
哈林顿在他的《大洋国》一书中也曾考察过一个国家的政体可能达到的最富自由程度。可以说他是在不承认自由的存在时才去寻找自由的。尽管拜占庭的海岸就在他的眼前,他还是建起了卡尔西敦。
第七节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
我们熟悉的君主国,不像我们刚刚说过的那个那样,把自由作为直接目标,它们只追求公民、国家和国王的荣誉。然而,从这种荣誉中产生了一种自由精神,这种精神如同自由本身一样给这些国家成就大业和带来幸福。
在这些国家里,三权的划分和建立并不是以我们所提到的那个国家的政体为模式。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划分方法,根据这种划分方法,或多或少地带来一些自由,要不然,君主政体就会蜕化为专制统治。
第八节
为什么古代人对君主政体没有明确的认识
古代人不了解以贵族阶级为基础的政体,对以国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为基础的政体了解更少。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属都市性国家,他们都有各自的政府,他们把公民召集在自己的城墙内开会。在罗马人兼并所有这些共和国之前,在意大利、高卢、西班牙和德意志,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有国王。这些地方都是些小民族或小共和国。甚至非洲也从属于一个大共和国。小亚细亚曾被希腊殖民主义者占领,在那里找不到城市代表的例子,也找不到国家议会的例子,必须到波斯才能见到专制君主政体。
曾经确实有过联邦共和国,几个城市派遣代表参加一个议会。不过我要指出,以此作为典范的君主国是不存在的。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的最初设想是这样形成的。大家都知道,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是非常自由的,只要读一下上边提到的塔西佗的《日耳曼人的风俗》一书就会知道。这些征服者分布到全国各地;他们住在乡村而不住在城市。当他们住在德意志的时候,整个民族聚集在一起。当他们分散在被征服地的时候就不能继续这样做了。但是,全民族仍需要像征服前那样一起商讨国家大事,于是他们通过选出的代表来完成此事。这就是我们哥特式政体的起源。它最初是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当时有一种弊病,这就是出身低微的平民沦为奴隶。但是,它是一种好的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