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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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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讲过,法律是由立法者创立的特殊和严密的制度。而道德和礼仪则是一个民族的一般制度。因此,要改变这些风俗和礼仪就不能通过法律去改变它们,否则就显得过分专横。最好是用别的道德和礼仪来改变。    
  因此,一位君主要想在他的国内进行巨大变革的话,就应该用法律去改革那些用法律建立起来的东西,用礼仪去改变那些用礼仪建立起来的东西。如果用法律去改变应该用礼仪去改变的东西,那将是相当糟糕的一种策略。    
  那种强迫俄罗斯人把胡子和衣服剪短的法律和彼得大帝让进城的人把长袍剪短到齐膝的粗暴做法就是专制。防止犯罪的手段是刑罚,改变礼仪的途径是树立榜样。一个国家开化得既容易又迅速说明这位君主对他的民众的看法是很错误的。这些人民不像他所说的那样愚蠢。他所使用的暴力手段是无益的,使用温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他的目的。    
  他自己也感觉到这些变革的容易。妇女们过去是被幽禁起来的,在某种程度上是奴隶。君主把她们召到宫廷里来,让她们穿上德意志式的服装,送给她们一些布帛。这些妇女首先领略到一种能够非常迎合她们爱好、虚荣心和情趣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也使男子们受到青睐。    
  它所以使变革变得容易,是由于当时的风俗与气候无关。这些风俗是由民族的混合和征服战争带来的。彼得大帝是把欧洲的风俗和礼仪传给一个欧洲国家,所以他感到轻而易举,这连他自己也是未曾预料到的。气候的影响在各种影响中居于首位。    
  因此,就没有必要用法律去改变他的国家的道德和礼仪,他只要吸取别的道德和礼仪就够了。    
  一般来说,各民族总是留恋他们原有的习惯,用暴力取消这些习惯,对他们是一种伤害。因此,不要硬性去改变这些习惯,而应引导他们自己去改变。    
  所有不必施行的惩罚都是暴虐的。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的显示。在性质上无足轻重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的影响    
  妇女道德的这种变化无疑将对俄罗斯的政体发生巨大的影响。一切都是密不可分的,君主的专制主义和妇女的奴役自然是联为一体的。妇女的自由与君主政体的精神也是密切相关的。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支配人们原则的混淆    
  道德和礼仪不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也就是说,立法者不能,也不愿去建立它们。    
  法律与道德有这样一个区别,这就是法律主要是支配公民的行为,而道德主要是支配人的行为。道德和礼仪有一个区别,前者是指内在的品德,后者是指外表的举止。    
  在一个国家里,有时候这些东西被人混淆了。莱喀古士把法律、道德和礼仪放在同一个法典里。中国的立法者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    
  如果拉栖弟梦和中国的立法者把法律、道德和礼仪混起来,我们不应该感到奇怪。因为他们的道德代表着他们的法律,而他们的礼仪代表着他们的道德。    
  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目标是使他们的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他们要人与人之间多多互相尊重,要每个人时时刻刻都深切感受到对他人承担有义务,要懂得没有一个公民在哪一方面不依赖于另一个公民的道理。因此,他们制定了最广泛滥文明规则。    
  这样,在中国人当中,人们会发现乡村里的人 '10' 和地位高贵的人之间都遵守同样的礼节。    
  这是唤起温和,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取消由暴烈情绪所产生一切弊端的非常合适的方法。因为,如果不受这些文明规则约束的话,不就是为他们放纵错误寻找方便的途径吗?    
  在这方面,文明高于礼节。礼节逢迎他人的缺陷,而文明则防止把我们的缺点暴露出来。文明是人们设置在彼此之间的一堵墙,用来防止相互腐蚀。    
  莱喀古士的法规是严厉的,在他规定礼仪的时候,并不是把文明作为目的。他的目的是要把好战的精神传给他的人民。    
  人们总是纠正他人,或总是被他人纠正,不断地教育他人并且不断地受教育,单纯而又刚毅,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以高尚的道德相待而不是停留在相互的尊重上面。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的特殊性    
  中国的立法者走得更远 '11' ,他们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都混在一起,这一切都是行善,都是美德。有关这四方面的箴规就是礼教。正是由于严格遵循这些礼教,中国的统治者取得了胜利。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都用在学习这些礼教上,并用终生来实践这些礼教。文人用之于育人,官吏用之于说教,生活中的一切细小的举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里边。当人们找到使他们严格遵守的办法时,中国便得到很好的治理。这些礼教之所以很容易地铭刻 '12' 在中国人的心灵和思想深处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中国的文字书写极为繁杂,必须通过大量读书学习来掌握它,而读书的内容就是礼教,因此中国人一生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礼教上了。第二,是礼教里没有什么涉及心灵深处的东西,只是一些普通的实用规则而已,所以比精神上的东西更容易使人信服,更容易感动人。    
  那些不用礼仪而用酷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借酷刑去完成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不能完成的事,这就是树立道德。一个公民,由于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违犯了法律,酷刑可以将他从这个社会里清除掉。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应有的道德风尚,那么,酷刑又怎么能把这些道德风尚重新建立起来呢?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风尚被废除时,国家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急剧的变革就会出现。    
  第十八节  前一节的推论    
  由此可知,中国并没有因为被征服而丢掉它的法律。在中国,礼仪、道德、法律、宗教是一回事。人们不能一下子把这些东西都改变。要由征服者或被征服者适当地去改变它。在中国总是由征服者进行这种改变。因为,征服者的道德并不等于他们的礼仪,他们的礼仪并不等于他们的法律,他们的法律并不等于他们的宗教。所以,他们逐步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这要比他们同化被征服的人民容易。    
  由此而出现了一件令人苦恼的事,这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基督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贞节的起誓,妇女在教堂中的集会,妇女与神职人员的往来,她们参加圣餐、秘密忏悔、临终敷油礼,一夫一妻,所有这一切都违背了这个国家的道德和礼仪,同时也触犯了其宗教和法律。    
  基督教,由于要建立慈善事业,要公开进行礼拜,要大家参加共同的圣礼,所以似乎要求要联合起来。但是,中国的礼教好像要求一切都要分开进行。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分离一般是和专制主义的精神相关联的。从这里我们发现了君主政体以及一切温和政体能和基督教密切配合的原因之一。    
  十九节  中国把宗教、法律、道德、礼仪结合为一体    
  中国的立法者们把帝国的太平作为主要目标。在他们看来,服从是保持太平的最好方法。基于这种思想,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们孝敬父母,并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们这样做。他们制定了无数的仪式和礼节,使人对父母的生前和死后都能尽孝心。在父母生前不能恪守孝道,也就不可能在父母死后依礼敬奉他们。敬奉亡亲的仪式和宗教有密切的关系。孝敬在世父母的礼节则与法律、道德、礼仪的关系较为密切。不过,这些只是同一部法典的各个不同部分而已,这部法典涉及的内容是很广泛的。    
  尊敬父母就必然和尊敬视同父母的人联系在一起,诸如老人、老师、官员、皇帝。对父母的这种尊敬意味着父母要以爱回报其子女。因此,老人要以爱回报青年人;官员要以爱回报其下属;皇帝要以爱回报其臣民。所有这些就构成礼教,而礼教又构成了民族的一般精神。    
  我们现在可以感受到,一些看来似乎是最无关紧要的东西,却可能和中国的基本政体有关系。这个帝国的形成是以治家思想为基础的。如果你削减父权,或者即使你削减对父权表示尊重的礼节,那就等于削减了人们对于视同父母的官员的尊敬,因此,官员也就不能爱护被看做自己子女一样的老百姓了。君主和臣民之间所存在的爱的关系也将逐步消失。只要删除这些习俗中的任意一种,就会动摇这个国家。一位儿媳妇每天早晨起来为婆婆尽什么样的孝敬的义务,这件事本身并不重要。但是,人们注意到,这些外在的习俗不断地唤起一种必须铭记在心中的感情,而正是由于众人的这种感情才构成帝国实行统治的精神,人们也将会明白这样或那样的个别义务是有必要履行的。    
  第二十节  对中国人的一种怪现象的说明    
  中国人令人奇怪,他们的生活完全受礼教的支配,但是他们却是世界上最狡猾的民族。这特别体现在贸易活动中,它本来很自然地激起人们的诚实,但是,它却从来也没有能激起中国人的诚实。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称。每个中国商人有三种称,一种是买进用的大称,一种是卖出用的小称,还有一种是准确的称,这是供对他们有戒备的人交易时用的。我想这种矛盾现象是可以解释清楚的。    
  中国的立法者有两个目的。一是要老百姓听话安分,二是要他们勤劳而有技巧。但是,由于气候与土地的原因,老百姓过不上安稳的日子。因此,只有不断地辛勤劳动才能维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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