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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ㄍ迮┟竦拇成埠弥校缘久椎男巳ひ笥诟收幔�1904年的调查:“(台湾)农家以生产普通作物获得家计的经常费用,以特用作物获得临时费用。盖与普通的作物比较,特用作物经常较有利益,特别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类、落花生——等更具利益。农民对甘蔗的观念是第一不需费工,第二可一下子获得一笔现金——然而甘蔗的生长期间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岛则具有绝对的利益——有米谷的收入意味着恒产,富豪者必以租业而保有土地。而甘蔗虽能获得现金,若与水田比较,虽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难入侵。”黄绍恒:《试论初期原料采取区域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糖会社对台湾农民的控制力是相对有限的。
那么,在实施甘蔗原料采取区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采取区域内双方地位平等,农民不受约束,可自由决定作物品种,但实际上,蔗农境况并没有如我们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农的作物种植选择权并不自由。规则本身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农家耕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只能以种蔗为最佳选择,尤为重要的是,制糖会社对蔗作农家的耕作资金(常常还包括生活资金)的预贷,也束缚了蔗农的选择权;再者,制糖会社对民有地实施了水利建设,作为代价,要求蔗农必须种植甘蔗。对于种植甘蔗的农民制糖会社依据《蔗作奖励规定》予以各种奖励,这也吸引很多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蔗农从事甘蔗的种植。据统计,1936~1937年度新式糖厂贷款金贷放情形为:耕作资金6735万元,肥料费9101万元,蔗苗费866万元,其他584万元,共计17286万元,平均每户蔗农所贷资金约150元。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
其次,甘蔗收买价格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蔗农无权参与。一般地说,甘蔗收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竞争作物的市场价格,譬如以相同面积的双季水田、看单季田或旱田种植水稻、陆稻、甘蔗时所能收获的生产物总价格为标准,以决定每千斤甘蔗的单价。其中蔗价与米价的关系最为密切,如1938~1939年度帝国制糖会社甘蔗收买价格乃比照粳米稻谷价格而定,米价3元,甘蔗收买价(水田)亦3元,其3元以上的比价分别为325∶345、375∶395、450∶460、475∶490;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而这些价格都是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的,联系到蔗农只能将甘蔗售予区内制糖会社的规定,这无异于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收买。发布收买价格的日期通常在甘蔗种植前夕或当时,也有在甘蔗生长期间,甚至在制糖开始之后,农民实际上无法预先做出决断,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还种甘蔗。由于制糖会社拥有原料价格决定权,它所制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经常激起蔗农的抗议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会社与二林蔗农的纷争,即是蔗农要求提高甘蔗收买价格、降低肥料价格以及要求在甘蔗收割前公布收买价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农没有自主经营甘蔗耕作的自由。以当时的《甘蔗收买价格及栽培奖励规程》为例,其有关条文如下:“本公司依据耕作者之申请贷放甘蔗肥料。甘蔗肥料之种类、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无论肥料是否由耕作者自给,均应依据本公司直接指导。”“种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设苗圃配给,或以本公司承认使用者为限。”“收获顺序、数量及其他作业均应依据公司之指定。”“合于下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一、各项收获标准作业实行不良者;二、收获前擅自切尾、除去青叶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烧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数量者。”显而易见,一旦与制糖会社订立甘蔗种植契约,蔗农的经营权基本丧失,从甘蔗苗种的选择、耕作的日期和方式、施肥的种类和方法、收获日期及数量,乃至甘蔗的处置,一律都受制糖会社的支配,农民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耕作,须接受糖业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蔗农的实际地位类似于糖业资本的契约隶农。制糖业资本家就是通过这种半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成功的秘诀也正在于此。
上述可见,制糖工业的发展似乎没有给周围地区的蔗农带来什么大的好处,却将他们束缚在糖业资本的奴役圈中而难于自拔,蔗农的身份地位不仅没有提高,相反是在原地踏步甚至后退。至于蔗农的实际利益也未见多大的改善,据某制糖会社透露,每甲收获甘蔗6万斤,假定收买价格每千斤550元,则每户(劳力3人、水牛1头、栽培地3甲)年收入800元,除去苦力工钱、肥料费用等等,大体已无剩余。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19页。也就是说,仅仅依靠种植甘蔗,蔗农只能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必须依赖其他农业及非农业收入来补其不足。因此,蔗农生活能维持或有所提高,并不是制糖会社的功劳,而是蔗农增加劳动力投入的辛勤所得,把这笔账算到制糖会社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以上人们看到的基本上是自耕蔗作农家的经营状况,他们与糖业资本的关系是一种“实质性的雇佣关系,是糖业资本预贷资金的奴隶”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130页。。至于在制糖会社直营农场范围内的佃作蔗农,他们的境况与前者相比更为困窘,他们不仅生产经营受到会社的支配,并且有向会社直营大农场提供劳动力的义务,禁止从事农业以外的兼业活动,甘蔗原料的收买价格也当然的归制糖会社片面决定,租佃契约的解除与否,亦由会社单方面操纵。日据时期台湾糖业从原料获取的角度而言,究竟是农民糖业(sugarwithpeasant)还是雇工糖业(sugarwithproletariat)?学界存有争议。诚然,台湾糖业大部分向农家收买甘蔗只有小部分(20%)靠自营的雇工栽植农场取得,但是,台湾农民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一方面自耕农受糖业资本的控制,另一方面农民被剥夺的历程一如既往的进行着,农民的“普罗化”或无产化更以其经典化的进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马克思“资本将依自己的形象重塑整个世界”的论断依然被证明着。参阅柯志明《糖业资本、农民与米糖部门关系》,收入陈秋坤、许雪姬主编《台湾历史上的土地问题》,“中研院”《台湾史田野研究室论文集》(1),台北,1992。在台湾,农民糖业和雇工糖业并存,而雇工糖业又是以台湾农民的“普罗化”为基础的,它强烈的改变着台湾一些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下面的例子不仅反映了殖民政府对糖业资本家的扶持和保护,而且展示了台湾农民向无产者转化的过程,它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台湾工业发展与农村生活间相互关系的一个证据。
高雄州凤山郡小港庄(元凤山上下里)即是台湾制糖会社后壁林工场附属的模范蔗园的地点。当明治三十九年(1906)那时,凤山厅长横山虎次氏不知道他和制糖会社有什么奇奇怪怪的关系,竟召集了小港庄附近的业主们,一面拿强迫的手段,使他们的土地一定要卖给会社,一面拿欺骗的手段说道:你们的土地卖给会社以后,会社还要给你们耕作甘蔗,那时愚昧的农民们不晓得三七二十一,只当做这个是日本政府的方针,所谓上天无路而入地无门的,不得已尽量卖给会社,会社一下手就收买了三千甲以上的土地了。
那时会社收买的价钱,不过平均一甲百元至二百元,顶好的是三百元而已。照当时的价钱可说是不值半价的,若照现在的时价计算起来,一甲平均总不下三千元左右,那冤枉到头的农民们的吃亏有这样的巨大。后来会社完全收买了那土地之后,立刻不履行那要给农民耕作的前约,说要自己经营一个模范的大农场,就拿米国(美国)式的机器犁来耕作了。其结果,遂使那小百姓们一旦丢了饭碗,自然而然的,皆变做了农场所属的日雇“苦力”,好像会社的农奴一样。
会社自设置这个农场以来,更极力收买附近的土地,现在达到四千甲以上,和贌耕的土地约有八百甲,计共起来已将近五千甲的大农场。做这个农场的“苦力”的概算有五六千人,“苦力头”也有二百人,大部分是小港庄附近的住民,又会社的制糖期间更要增加三千人,是对澎湖岛或对北门郡海埔的贫民雇来的。他们的工钱一日是四十八钱,小儿和女子不过是二十钱之谱,这是大正十一年(1922)年景况不好的时候会社所定出来的,到现在依然如此,试问维持得住生活吗?
昨年来台湾的农产物既好收又好价,一般的农民们皆享福着这个庇荫,是不消说的,而小港庄的农民们不但没有这些福气,倒反日食的米和番薯腾贵,使他们现在生活的困难,已迫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他们除掉做会社的“苦力”以外,又别无谋生的方法,所以尽着含泪忍受着被资本家尽量地榨取、尽量地虐待!试查小港庄的经济状态,可知是台湾最贫困的乡村,他们纳本税金一元以上的百人中仅四五人而已。我们希望台湾制糖会社务要察他们的惨状,赶快将工资提高些,使他们的生活放松一步,才是堂堂的大会社的襟度。不然,恐怕时势的潮流,不久会影响到那忍受不了的农民的自觉,亦不一定的。我们又晓得被制糖会社将土地吞并的结果是要受苦惨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