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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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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警察与人民相接,以巡查充任税务、卫生、农政等诸般政事,人民耳目所见之官吏,唯有警察而已”。竹越与三郎:《台湾统治志》,第248页。法国人雷吉纳乐德·康在1906年考察台湾后写道:
    (台湾)全岛都设有派出所,警察成为政府和本地人之间的主要媒介,日本警察在中国人的协助下累积了许多职务,他们大部分审理普通警察的案件,他们也征收赋税,有时甚至扮演邮差和教师的角色。在小小的辖区里面,他们是至高无上的主人,就是这样来管理他们的辖区居民。他们对居民的态度可以从他们所受的军事教育和追捕盗匪时养成的习惯感觉出来;日本警察几乎都是在昔日武士家庭里面雇用的,他们连自己本国的农民都瞧不起,福尔摩萨的农民更不用说了,他们通常对辖区居民专横霸道,市民对他们唯一的感觉是又恨又怕。雷吉纳乐德·康:《福尔摩萨考察报告》,“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台北,2000,第8页。
    雷吉纳乐德·康的记述虽然不一定那么精确,如这些警察大多并不来自武士家庭等,但警察在台湾人心目中属于“专横霸道”形象且人们对他们“又恨又怕”的心态,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此强大而又广泛的警察权力,在世界殖民地历史上也不多见。无怪乎盐见俊二称台湾是典型的“警察国家体制”。他说:“台湾的警察,实为台湾殖民地政策的重心所在。台湾的警察,除其本身固有的事务以外,而几乎辅助执行其它所有的行政。”参阅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73页。
    这种警察权力与行政管理相重叠的现象,最初应当说只是殖民地统治确立期日本殖民者直面台湾种种复杂政经局势的非常举措,但由于运用中发现“万能警察”在台湾统治中确可发挥很大功效,日本殖民者便将其制度化、日常化了。1920年,进入文官总督时代的田健治郎着手改革警政,其原意是欲使“普通行政事务划归普通文官负责,使警察得以发挥其本分的机能”。但这次改革方案对警察权力膨胀的状况触动并不大,警察的力量未见削弱,行政部门特别是地方基层单位中警察的干预和支配力仍无所不在,警察的数字亦形膨胀。1921年的全台警务人员,有警察事务官5人,警视21人,警部261人,警部补298人,巡查部长837人,平地勤务甲种巡查5022人,番地勤务乙种巡查1752人,警手3301人,合计11497人,占当时台湾官吏人数的3596%,地方行政官吏数的6527%。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27页。
    日人对台湾警察力量的建设是不遗余力的,日据初期,台湾的财政状况很不乐观,需日本中央政府的大量补助,但殖民当局对警务费的支出却毫不吝啬。据统计,警察费在整个民政费中的比例,1898年为41%,1899年为48%,1900~1902年为45%,1903年为42%,1904年为39%,1905年后才降为17%以下。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5~982页。换句话说,警察力量的建设在日据初期的殖民地台湾成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
    还有一组数据也反映了台湾警察王国的状况,1922年,同在日本帝国统治下,每名警察所管理的住民,在台湾为547人,朝鲜为919人,南桦太572人,关东州797人,北海道1743人,而日本内地是1228人。黄昭堂指出:就连被评为“武断政治”(军人专政)的朝鲜从住民人数的比例来看,警察的数目也仅仅是台湾的一半,由此可见日本殖民者对台湾人民的高压和控制的森严。黄昭堂:《台湾总督府》,自由时代出版社,台北,1989,第230页。此外,表1…1反映了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
    表1…11931年台湾与日本警察占人口之比例区分巡查定员人口总数每巡查所当
    人口数总面积
    (平方公里)每公里之
    巡查定员日本内地之市2698715442890572217911506台湾之市9796661886844214451日本内地之郡3418548969979143252372815台湾之郡(平地)4170401612396311222534台湾之郡(蕃地)22271270635751088620日本内地合计6117264412869105292551930台湾合计7376481027465212332532资料来源:李崇禧《日本时代警察制度之研究》,台湾大学硕士论文,第110页;李文艺《日据时期台湾的警察与警察政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论文,第28页。

3封建保甲制度的复活

    为了进一步维持和巩固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日本殖民者复活了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利用残酷的封建统治手段来与警察制度相结合,在台湾人民身上又套上一具沉重的枷锁。
    如前所述,日本殖民者在台湾大力加强了警察队伍的建设,强化社会治安,花费了不小的力气。但是,日本殖民统治初期,总督府的财政状况十分拮据,须依赖国内的大量财政援助,正如持地六三郎指出的:“欲仅以军队和警察之力维持治安,由于物力财力所限,难以应其需求。”持地六三郎:《台湾殖民政策》,富山房,东京,1921,第251页。1898年8月31日,在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的主导下,日本殖民者出台了《保甲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全岛居民(日本人、外国人及土著族除外)以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设保正及甲长,保及甲的人民,负有连坐的责任。
    2保甲在其住民中征集17至50岁的男子组成壮丁团,负责防范匪徒强盗的侵害和火、风、水灾等,受警察及团长指挥。
    3保甲长选举须经辨务署长及地方长官的认可,并接受其指挥监督。
    4保甲及壮丁团所需费用由部内人民自行负担。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1987,第234页。
    很显然,复活封建的保甲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台湾人民自相监视,自我消耗,它既不花费日本殖民者的钱财,又能充当警察的辅助力量,在治安及社会动员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实质即在于“以台治台”。随后出台的《细则》规定:“保设保正,甲设甲长,甲长于甲内选举,由保正分别呈请所辖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保正于保内选举,由所辖郡守、支厅长或警察官署呈请知事或厅认可。”台湾的警察据此得以干预地方保甲的选举。例如大屯郡乌日庄派出所对当地的保甲选举便横加干涉,不许人们选举加入农民组合的廖某,强迫投票给其指名的四名对象,称“若不从所指定的四名之中选出是无效的”。《台湾民报》第228号。警察还掌握了保甲的财政大权,《细则》规定:“经费之收支预算,应于前一年十二月中由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警察分署长认可。决算应在隔年一月末之前向郡守、支厅长、警察署长或分署长报告。”在各地对抗日武装集团的搜捕中,日本殖民者更是利用壮丁团来协助警察搜捕抗日义士,或是将壮丁团驱赶在最前面,使之与自己的同胞自相残杀,用心险恶。例如,在逮捕林李成时,便有壮丁团参加并导致林李成中弹牺牲。在南投仙风岭、草鞋墩、斗六路口厝,台中万斗六等等地方都有壮丁团的身影。个别积极帮助日本人的壮丁团成员更成了抗日分子锄奸的对象。据日人记载,“明治三十三(1900)年12月17日,发生了北斗专员公署管下武西堡湳底溪湖庄管下壮丁团长陈福建在东螺西堡溪仔顶庄南面浊水溪底被杀害的事件。陈是由于长期以来作为该地区壮丁团长,经常从事匪贼的搜查、逮捕,因此招惹了他们的怨恨”。王洛林总监译《台湾抗日运动史》(3),海峡学术出版社,台北,2000,第647页。保甲制度在台湾的复活被日人称为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在台最具独创性的一项施政,尤其是“壮丁团对于土匪之镇定有很大的贡献”。鹤见佑辅:《后藤新平传》,太平洋协会出版部,东京,昭和18,第171页。1903年7月,全台共有4815保;41660甲;1058壮丁团,134613壮丁。周宪文:《台湾经济史》,开明书店,台北,1980,第950页。
    在台湾初期抗日武装斗争被镇压之后,保甲制度开始发生一些变化,即从作为警察辅助机构转变为同时更广泛地为以辅助民政为主。这一方面是由于台湾的社会治安趋于好转,保甲的职能必不可免的须做出变换,另一方面是日本人发现保甲是他们控制并驱使台湾人的可资利用的工具。1909年,佐久间左马太总督对《保甲条例》第三条做了修改,保甲役员成为地方基层组织的辅助执行机构,举凡保甲内的不良分子的教化,学生外出留学的控制、浮浪者的就业辅导、购买公债、督促纳税、劝诱储蓄、修筑道路;以及户口调查、传染病预防,鸦片事务等等,都由保甲执行。譬如防风林带的设置,道路的修筑都不能不归功于保甲的作用。由此可见,保甲已经名副其实的成了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的组织细胞。再加上保甲役员的工作没有报酬,“台湾人民是在‘自己出力,自己出钱,自己负责’之下,维持社会的安宁,建筑道路并援助其它行政事务”。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2页。对此,矢内原忠雄不无讽刺地说:“日本占据台湾以后;台湾的旧制度都在变革之中,只有保甲制度经过再组织之后,被最有效地活用在统治上。”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83页。值得注意的是,保甲在台湾只针对台湾人,在台湾的日本人是不包括在内的。换句话说,这种封建的连坐制只是被统治者——台湾人的专利,民族差别待遇在此一览无余。
    在台湾的保甲制度中,保正的职责为:洪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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