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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中,关于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二、上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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