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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自身(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表现形相。设无须此种感性条件,我即能直观我自身,或我自身为别一存在者所直观,则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现为变化之一类规定,将产生一种不容时间表象因而不容变化表象加入之知识矣。故对于“为吾人所有一切经验之条件”之时间,应容许其有经验的实在性;在吾人理论中所拒斥者,仅为其绝对的实在性。盖时间仅为吾人内的直观之方式。吾人如从内的直观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条件,则时间概念即消灭;诚以时间并不属于对象而仅在直观此等对象之主观中。
至此种反对之所以如是同声一致,且亦出于并不十分反对空间观念性学说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并不期望能绝无疑义证明空间之绝对的实在性;盖彼等已为观念论所困,以观念论之所教示者,谓外的对象之实在性,不容有严密的证明。顾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内感对象之实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状态之实在性),则由意识所直接证明者(据彼等之所论证)。故外的对象或许仅为幻相,而内感之对象,则以彼等之见解,实为不能否定之实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见及者,则此内外二者地位实相等;盖二者就其为表象而言之实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仅属于现象,而现象则常有两方面,一则视对象为自身(不顾及直观此对象之形相——故此对象之性质,常为疑问的),一则考虑此对象之直观方式者。此种方式不能求之于对象自身,唯求之于显现此对象之主观中,但此方式仍真实的必然的属于此对象之现象。
是以时间空间为种种先天的综合知识所能自其中引来之二大知识源流(纯粹数学乃此类知识之光辉的例证,其中尤以关于空间及空间关系者为著)。时间与空间,合而言之,为一切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者。但此二类先天的知识源流,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条件,亦即以此点规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应用于对象,仅限于对象被视为现象而非表现事物为物自身。此一点乃时空二者适用效力之唯一领域;吾人如超越此点,则时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观的效用。顾空间时间之观念性,则并不影响及于经验的知识之确实性,盖不问此二种方式必然的属于物自身,抑仅属于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观”,吾人固同一保证此经验的知识之确实。反之,在主张空间时间之绝对的实在性者,则不问其以时空为实质或仅以之为属性,必然与经验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触。盖若彼等采取以时空为实质之说(此为数学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采取之观点),则是彼等容认有(自身非实在的)包有一切实在的事物之永久、无限、独立自存之二种虚构物(空间与时间)矣。又若采取以时空为属性之说(此为某某玄学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视空间时间为互相并存或互相继续之现象关系——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且在此种孤立状态中混杂表现者——则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数学理论关于实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间中)有任何适用效力,至少亦须否定其必然的正确性。盖因此类正确性非能求之于后天者。且由此种观点而言,空间与时间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想象力之产物,其来源必须求之经验中,盖想象力以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构成“包有此等关系中所有普泛性质”之事物,但离去自然所加于此等关系之制限,则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张前一说者,至少有使现象领域公开于数学命题之利益。顾当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现象领域时,则彼等即为此等等条件(空间与时间、永久、无限及独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张后一说者,当其判断对象,不以之为现象,而欲就“对象与悟性之关系”判断之之时,空间与时间之表象,能不为之妨,此则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陈诉于真实的及客观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观,故既不能说明先天的数学知说之可能,亦不能使经验命题必然与先天的数学知识相合。唯在吾人所有关于“感性之两种本源方式之真实性质”之理论中,此二种难点全免矣。
最后,先验的感性论,除空间时间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属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联结空间时间二要素之运动概念,皆以经验的事物为前提者一事观之即明矣。盖运动以“关于某某运动事物之知觉”为前提。第就空间本身而言,则在空间中并无运动者其物;因之,此运动之事物必为仅由经验始在空间中发见之事物,故必为经验的质料。据此同一理由,先验感性论,不能将变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质料中。盖时间本身并不变化,所变化者仅为时间中之事物。故变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规定之继起等知觉为前提者;盖即谓变化概念以经验为前提者也。
八 先验感性论之全部要点
(一)欲避免一切误解,则必须说明(务极明晰)吾人关于“普泛所谓感性知识之根本性质”所有之见解。
吾人所欲主张者乃为:吾人之一切直观,仅为现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观之事物,其自身决非如吾人之所直观者,而物自身所有之关系亦与其所显现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观,或仅除去普泛所谓感官之主观的性质,则空间与时间中所有对象之全部性质及一切关系,乃至空间与时间本身,皆将因而消灭。盖为现象,则不能自身独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对象之自身为何,及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则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仅为吾人所有“知觉此等对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种形相,一切人类虽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与之有关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空间与时间为此形相之纯粹方式,感觉则为其质料。仅此纯粹方式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于一切现实的知觉知之;故此类知识名为纯粹直观。至干质料则在吾人知识中,乃引达其名为后天的知识,即经验的直观者。纯粹方式,不问吾人感觉之为何种性质,其属于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者,至质料则可在种种状态中存在。
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观极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对象自身所有之性质。吾人因此所知者,仍仅吾人之直观形相,即仍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详知此直观形相,但常须在空间与时间之条件下知之——此种条件乃根本属于主观者。故对象自身为何,即令于对象所唯一授与吾人者即现象有极其阐发详明之知识,亦决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吾人如以以下之见解为善,即以为吾人之全部感性,仅事物之杂驳表象,只包含属于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识上尚未区分之种种性质及部分的表象”之集会状态下所成之表象,则感性及现象之概念,将因之而成虚妄,且吾人关于此类概念之全部教说,亦将成为空虚而无意义矣。盖杂驳表象与明晰表象间之区别,仅为逻辑的,而非关于内容者。正义概念(就常识所习用之意义而言)确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发展之一切事物,顾在通常实践的使用时,则吾人实未意识及此种思想中所含有之杂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谓通常概念乃感性的,仅包含纯然现象。盖“正义”决不能成为现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现属于行为自身之一种“行为性质”(道德的性质)。反之,直观中所有物体之表象,则绝不包含能属于对象自身之事物,而仅包含某某事物之现象,及吾人为此事物所激动之形相,吾人之知识能力所有此种感受性,名为感性。故即令此现象能完全为吾人知悉其底蕴,而此类知识与对象自身之知识,固依然有天渊之别者也。
莱布尼兹及完尔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学,以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仅为逻辑的差别,故对于一切研究知识之本质及起源者,与以极误谬之指导。盖感性事物与悟性事物间之差别,固极明显为先验的。此非只关于二者之逻辑的方式,明晰或杂驳。乃关于二者之起源及内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质,仅有杂驳状态;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绝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观的性质被除去,则所表现之对象,及感性的直观所赋予此对象之性质,将无处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盖规定对象形式之为现象者,即此主观的性质。
吾人通常在现象中,区分为本质的属于其直观,且一切人类之感官,皆感其为如是者,及仅偶然属于其直观且其能表现不在其与普泛所谓感性相关,而仅在其与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构造之物质相关。于是前一种类之知识,被称为表现对象自身,而后一种类,则称为仅表现其现象。但此种区别仅为经验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为通常所习见者),不再前进(再进一步乃吾人所应为者),而将此经验的直观之本身视为现象(在现象中绝不能发见属于物自身者),则吾人之先验的区别因而丧失。故虽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对象,仍仅与现象相涉,而斯时吾人则自信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时之虹可称为现象,而雨则称为物自身。此雨为物自身之概念,若仅在物理的意义言之则正当。盖斯时雨仅被视为在一切经验中,及一切与感官相关之位置中,皆规定其在吾人之直观中常如是而非别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对于此经验的对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质,不考虑一切人类之感官对此经验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讨此经验的事物是否表现对象自身(所谓对象自身不能指雨点而言,盖雨点已为经验的对象,乃现象),则此表象与对象相关之问题,立成为先验的。于是吾人知不仅雨点纯为现象,即雨点之圆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间,皆非物自身而仅为吾人感性直观之变状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验的对象,则永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