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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以上之命题极关重要;盖其规定纯粹悟性概念关于对象之使用限界,正与先验感性论规定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之使用限界相同。空间与时间,作为对象所唯一能由以授与吾人之条件,仅适用于感官之对象,因而仅适用于经验。在此等限界以外,空间时间绝不表现任何事物;盖空间时间仅在感官中,在感官以外,即无真实性。至纯粹悟性概念则无此种制限,且可推及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而非智性的,固不问此直观与吾人所有者相似与否也。但扩大概念之用途至吾人之感性直观以外,实于吾人无益。盖作为对象之概念,则此等概念空无内容,且不能使吾人判断其对象究否可能也。诚以斯时吾人并无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构成思维方式之全部内容者)所能应用之直观,并在其应用于直观时规定一对象,故此等概念仅为思维之方式而无客观的实在性。
故仅有吾人之感性的及经验的直观能与概念以实质及意义。
吾人如假定有一非感性的直观之对象授与吾人,自能由“所包含在此预有前提——即无感性直观所固有之特质——中之一切宾词”以表现此对象;盖即此对象非延扩的即非在空间中者,其延续非时间,以及其中无变化(变化为时间中所有规定之继续)等等。
但我若仅就对象之直观”之所非者言之,而不能就其所包含在此直观中者言之,则实不能成为真之知识。盖斯时我并未明示我由纯粹概念所思维之对象之可能,即不能授与吾人与此概念相应之直观,所仅能言者则吾人所有之直观不能适用于此对象而已。但所应唯一注意者,即无一范畴能适用于此类普泛所谓之某某事物。例如吾人不能以实体概念适用于此种对象,而以之为“仅能作为主词存在而绝不作为宾词存在”之某某事物。盖除经验的直观能提供此概念所适用之事例以外,我实不知是否能有与此种思维方式相应之事物。但关于此点以后尚须论之。
二四 范畴适用于普泛所谓之感官对象
纯粹悟性概念由悟性与普泛所谓直观之对象相关,仅须此直观为感性的,固不问其为吾人之所有抑为任何其他直观。但即以此故,此等概念纯为思维之方式,仅由此思维方式,则无确定之对象能为吾人所知。此类概念中所有杂多之综合或联结,仅与统觉之统一相关,因而为“使先天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根据(在此类先天的知识依据悟性之限度内)。故此种综合,立即为先验的,且又纯为智性的。但因在吾人心中存有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某种方式,此为依存于表象能力之感受性者(感性),故自发性之悟性,能依据统觉之综合统一,由所与表象之杂多以规定内感,因而思维先天的感性直观之杂多所有“统觉之综合统一”…此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一切对象所必须从属之条件。范畴(其自身纯为思维方式)以此种途径得其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能在直观中授与吾人之对象。但此等对象仅为现象,盖吾人仅能关于现象具有先天的直观也。
此种感性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乃先天的可能而必然者),可名之为形象的综合(synthesis speciosa),以与关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在范畴中所思维之综合相区别,此种综合名为由于悟性之联结(synthesis intellectulis)。二者皆先验的,此非仅以其先天的发生而云然,且以其为其他先天的知识可能性之条件故耳。
但此形象的综合,若仅就其与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之关系观之,即仅就其与在范畴中所思维之先验的统一之关系观之,则因与纯然智性的联结区别之故,应名之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想象力乃表现“当时并未存在之对象”于直观之能力。惟以吾人之一切直观皆为感性的,想象力由于“唯在其下想象力始能与悟性概念以相应的直观”之主观的条件,故亦属于感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乃自发性之表现,为规定者,而非如感官之仅为被规定者,因而能依据统觉之统一,就感官之方式先天的规定感官,故在此范围内想象力乃先天的规定感性之能力;其所有“综合直观”之综合…若与范畴相符合,自必为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此种综合乃悟性对于感性之一种活动;且为悟性对于吾人所有“可能的直观之对象”之最初应用,因而为其他一切悟性应用之根据。以其为形象的综合,须与“仅由悟性所行使而无须想象力之助”之智性的综合相区别。在想象力为自发性之限度内,我又名之为产生的想象力,以与再生的想象力有别,此再生的想象力之综合乃全然从属经验的法则即所谓联想律者,故于说明先天的知识之所以可能,毫无所贡献。再生的综合属于心理学领域,实不属于先验哲学也。
* * *
今为说明在吾人说明内感方式时(参观六)令人感为怪诞者最适当之处:即内感表现吾人自身于“我之意识”,亦仅如吾人所显现于吾人自身之相,而非吾人自体之说是也。
盖吾人直观自身仅如吾人内部之所被激动者,此说颇觉矛盾,以斯时吾人对于自身应在被动之关系中矣。在心理学之体系中,欲避免此矛盾,通常乃视内感与统觉能力为同一之事物(吾人曾严密区别内感与统觉能力之不同)。
其规定内感者为悟性及悟性联结直观杂多之本源的能力,即使直观杂多统摄于统觉(悟性自身所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下之本源能力。在吾人人类中之悟性,其自身非直观能力,即令有直观授与感性,亦不能联结此等直观以之为悟性自身所有直观之杂多而收入于其自身中。故若仅就综合之自身而观,悟性之综合,不过活动之统一而已,所谓活动,乃即令无感性之助,悟性自身亦能意识及之者之一种活动,但悟性由此种活动则又能规定感性。盖即谓悟性关于“依据感性直观方式所能授之悟性之杂多”能内部规定感性。
此盖悟性在想象力之先验的综合之名称下,施行此种活动于受动的主观(此种活动即此主观之能力)之上,因而吾人乃得谓为内感由之而被激动也。统觉及其综合的统一实与内感绝不相同。前者为一切联结之根源,应用于普泛所谓直观之杂多,且在改形为范畴时,先于一切感性直观应用于普泛所谓对象。反之,内感仅包含直观之纯然方式,其中之杂多并无联结,故不包含确定的直观,此确定的直观仅由我所名为形象的综合者想象力之先验的作用(悟性对于内感之综合作用)而生“杂多之规定”之意识而可能者也。
此点我常能在我自身中知觉之。盖若不在思维中引一直线,则我不能思维此直线,不作一圆,即不能思维此圆。吾人除自同一之点,设定三线,相互成为直角,即不能表现空间之三向量。乃至时间,吾人除在引一直线时(直线用为时间之外部的形象表象),唯注意吾人所由以连续的规定内感之“综合杂多之活动”,以及因而注意内感中此种规定之连续以外,决不能表现时间。视为主观活动,因而视为综合空间中杂多之综合(吾人如抽去此种杂多而唯注意于吾人所由以依据内感方式以规定内感之活动者)之运动(运动非视为对象之规定)乃最初发生连续之概念者。故悟性非在内感中发见此种杂多之联结”,乃激动内感以产生此种联结也。
何以思维之我能与直观自身之我相区别(盖我尚能表现至少视为可能之他种直观形相),且因其为同一主观,二者又能为同一之我;因而我何以能谓所视为智性及思维之主观认知所思维为对象之我自身,但在我亦在直观中授与我自身之限度内,我仅认知我自身与其他现象相同,唯为所显现于我自身之我,而非对于悟性存在之我——此等问题与“我如何能为我自身之对象”,尤其与“我如何能为直观及内的知觉之对象”等问题,其难易正自相等。至其何以必属如是,则吾人如容认空间纯为外感现象之纯粹方式,由以下之事实极易说明之,盖吾人除在吾人所引之直线心象下,不能获得非外的直观对象之“时间表象”,且仅由此种引一直线之表现方法,吾人始能知时间向量之单一性;且对于一切内的知觉,吾人必从外的事物中所展示于吾人之变化中,推得其时间长度或时间点之规定,因而内感之规定,应整理为时间中之现象,正与外感之规定吾人在空间中整理之者相同。故若关于外感,吾人容认仅在吾人外部被激动之限度内,始认知对象,则吾人亦必须容认关于内感,亦仅在吾入内部被吾人自身激动之限度内,始能由内感直观我自身;易言之,就内的直观而言,吾人仅认知吾人之主观为现象,而非其自身。
二五
反之在“普泛所谓表象之杂多”之先验的综合中,以及在统觉之本源的综合统一中,我意识我自身既非所显现于我自身之相,亦非我自体,而仅为“我在”之一事。此种“我在”之表象,乃思维而非直观。欲知我之自身,则在“使一切可能的直观之杂多,统摄于统觉统一下”之思维活动以外,尚须杂多所由以授与吾人之一定直观形相;是以我之存在虽确非现象(更非幻相),而我之存在之规定,则须与内感之方式一致,即依据我所联结之杂多由以在内的直观中授与我之特殊形相,始能发生。因之我关于我自体一无所知,所知者仅为所显现于自身之相。虽由联结杂多在一统觉中,一切范畴皆用为构成“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顾此种自我之意识(统觉)尚远不能成为自我之知识。欲得“与我相异之对象”之知识,除关于普泛所谓对象之思维(在范畴中)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普泛的概念之直观,故欲得关于我自身之知识,除意识(即关于我自身之思维)以外,尚须我由以规定此思维之直观(我内部中所有杂多之直观)。我为智性之存在,仅意识其联结之能力;但关于其所应联结之杂多,则我从属一制限之条件(名为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