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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溢于言表。
托德拉就此事认错道歉之后,斯奈德开始调查:这些电报公司是在什么时候知
道这一计划的?对这一计划了解多少?只有原美国全球无线电公司的一名雇员从一
开始就参与了这项工作。“他说军方曾找到他,要求公司与军方合作,”斯奈德说,
“真该死,他只知道这些。”还有一位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的负责人,“他来作证时,
身边簇拥着他公司的一群律师。一旦我的问题涉及某人的姓名及职位时,这些律师
就对我的问题提出异议。我对他们说,这是在美国参议院,不是在法庭上。如果他
们还要对我的问题表示反对,我会叫一位参议员来否决他们的反对意见。我说完这
话后,他们就不吭声了。”
委员会起草报告期间,斯奈德反对向公众披露这些公司的名字,但是委员会的
首席律师弗雷德里克。斯沃茨表示反对。他说:“这些公司有责任保护其客户的隐
私。他们的行为应当被揭露。委员会如不将这些公司公布于众,委员会就会成为众
矢之的。在丘奇的压力下,委员会没有考虑国家安全局的强烈反对和委员会中共和
党成员的不满,经过投票,决定将报告公布于众。”
杰拉德。福特总统打电话给丘奇和其他参议员,恳求他们重新考虑此事。但是
丘奇决定将此事追查到底。第二天,国家安全局局长卢。艾伦中将在委员会公开作
证,这在国家安全局是前所未有的。听证室挤满了人,电视摄像机不停地在转。艾
伦面对着委会员所有成员。虽然,丘奇没有提及那些电报公司的名字,但主动提出
了“三叶草”问题。斯奈德说:“在丘奇看来,这一计划是非法的,向公众公开不
会损害国家安全。”但是,在遭到委员会中的参议员巴里。戈德华特和霍华德。贝
克等共和党成员的激烈反对之后,丘奇同意只在秘密听证中再继续有关“三叶草”
的讨论。
在随后的几天里,白宫一直恳求委员会在最终报告中略去任何有关“三叶草”
提法。斯奈德说:“司法部长爱德华。列维公开代表总统亲自请求委员会不要发表
关于‘三叶草’的报告,因为公开这些内容将会损害国家利益。自委员会进行调查
工作以来,这还是第一次。”但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则倾向于披露此事。一想到
多年来美国公民的信件一直移交到情报机构这件事,参议员们就烦恼不已。斯奈德
说:“且不论合法与否,这种事件就不该发生……为什么搞清这些公司的身份就会
涉及国家利益?的确,这份报告会使这些公司难堪,也许会因此被客户起诉,但是
难道因此就不对外公开吗?”
因此委员们通过投票做出决定:不采纳白宫的反对意见,将所有材料公布于众。
斯奈德说:“据我所知,国会委员会以表决的方式决定,不顾总统的反对,发表总
统认为应予以保密的情报,迄今为止,这还是第一次。”
几个月后,1976年3 月,委会员接到通知,国家安全局的一位低级职员发现了
一份和“三叶草”有关的文件,而且这是所发现的第一份文件(委员会的报告是以
听证会的证词为基础,而不是以任何文件为依据的)。斯奈德说:“这份文件提供
了许多原始信息,也使人们对那些公司声称找不到任何‘三叶草’文件的话产生怀
疑。毕竟这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此事至少已达四年之久。”
2000年,斯奈德升任中央情报局总监察长。回忆往事时,他说:“我开始发现
情报机构与私营企业部门的关系还是维持下来了。律师们对此类事情也更加关心,
人们也不再忽视合法性的问题了,而且情报部门与私营企业部门之间也有了书面协
议,并由负责的官员签署。
“我已认识到这次调查从长远看对国家安全局有好处。国家安全局也不希望再
发生类似事件。继丘奇委员会调查之后,国家安全局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确
保其行为与现行法律相一致。我个人认为我可以证明,在涉及美国公民通讯方面,
国家安全局一直小心谨慎,无可猜疑。丘奇委员会的调查虽令人不悦并且让国家安
全局工作人员士气低落,但是也促使该机构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工作程序,在美国法
律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把精力放在主要工作上。23年后的今天,我仍对当时的工作
表示满意。”
丘奇委员会调查事件之后,一系列改革随之而来。其中一项就是《外国情报监
视法》的出台。该法首次确定了国家安全局的工作范围,规定像“三叶草”行动那
样未经许可大面积窃取通讯的行为为非法,同时规定随意把美国人列人监视名单的
行为为非法。依据此法,成立了秘密联邦法庭,即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国家安全局
如要监视某位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即持绿卡的人,必须事先得到法
院的批准。为了获得批准,国家安全局官员必须证明,监视对象要么是某外国势力
在美国的代表,要么与间谍或恐怖活动有关。
但是,在美国,这类问题属于联邦调查局的管辖范围。国家安全局很少插手这
种事情。据一名高级信号情报人员讲,因此在国内,国家安全局不把美国人作为监
视目标。他说:“我想说清楚的是,我们不会在国内有意监视身份明确的美国人,
因此,我们也不去法院申请许可,因为这并不是我们的工作……联邦调查局所担心
的是美国国内的间谍。对有恐怖活动嫌疑的外国人也是这样。本。拉登来到美国,
进入美国领土,我们也不去动那家伙。对付那个家伙是联邦调查局的事,因为他是
在美国境内的恐怖分子。因此,在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于1999年批准的886 项监听许
可中,大多数都是联邦调查局申请的。”
然而,这种司法上的保护仅仅在美国境内有效。“新法律并不包括那些不在美
国境内的美国人,”这位官员补充说。针对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的行动,只须取得
美国司法部长的批准。然而,在海外,被国家安全局盯梢的美国人数量很少。“同
时出现的,可能有五个吧,毫无疑问他们是某些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或是恐怖分子,
或是外国政府的官员或雇员。我们不是指简。方达。”
他又补充说:“我们会搞清楚,外国的某个神秘人物是个恐怖分子,并且持有
绿卡或曾在美国居住过一段时间。如果他拿到了绿卡,我们会把他当美国人来对待。
所以,我们追踪的人,一部分不是美国公民而是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只不过他们
已回到了他本国而已。”
另一方面,对在美国的外国人进行秘密监视并不需要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准许,
只需司法部长批准即可,有效期为一年。
确定哪些美国人是监视对象仅仅是问题之一。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截获的通讯
中偶然涉及一位美国公民或英美情报网成员国的公民时,应该如何处理?随着技术
的进步,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大。“网络已经互相渗透,”国家安全局
的一位高级官员说,“我们的许多目标就在我们使用的同一网络上,这就是全球通
讯基础设施。”
对于英美国家居民的姓名的传播也有种种限制。在确定监视对象、收集、选择、
存储并传送相关信息方面,国家安全局的最高原则就是“合众国信号情报第18号指
令”,即“美国符号系统的信号情报操作之限制及程序”。该指令于1976年6 月也
就是丘奇委员会调查之后不久起草的,并且不时地在内容上加以更新。
1999年,有些人提出该指令是否应完全重新起草,以便更好地反映当今信号情
报的工作现状。国家安全局一个行动小组说:“这些意见都是合理的,那个指令读
起来费劲,不易理解,所述内容非常复杂,必须仔细阅读。然而这还不是制定新准
则的正当理由。”
该指令的关键是关于“美国人”的定义,因为这将决定某一被截获的情报是否
被输人、分析并且加以披露。指令规定:“一位在美国境内身份明确的人,就被认
定为是美国人,除非有明显身份证据来证明他是未获得美国永久居住权的外国人,
或他的通信内容使人充分相信他并不是美国人。”
另一方面,“一位有美国境外身份或住址不明的人,就不被认定是美国人,除
非他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他是美国人,或他的通信内容及所处环境使人有理由相信他
是一位美国人”。
1994年发布了题为“在信号情报中如何确定美国人的身份”的文件,进一步阐
明了在何种情况下美国人的姓名可以从信号情报中删除或保留,然而在大多数情况
下,根据文件所述,美国人的姓名必须被删掉。但是这一规定在某些情况如在劫机
或恐怖活动等紧急状态时不适用。其中一项规定是,“当获取到涉及美国人的、非
常具体的、很有可能实施某一活动的情报时,报告部门应从维护美国人利益出发,
发布一份包括美国人姓名在内的报告,越详细越好。”国家安全局会在绑架或劫机
之类事件中启用“默许同意程序”,在这类事件中,“美国人会被进行恐怖活动的
外国势力或组织挟为人质,因此对国家安全局的情报收集的同意可以是默许的”。
另一例外则是,如发现“罪证”时,允许监听美国人的通讯。国家安全局现任
局长迈克尔。海登说:“在遇到人身威胁、可能的间谍活动、高度机密情报的泄密
等情况时,我们会偶尔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过去的16个月里,这种情况总
共发生了18次。在这18次事件中,其中有10件是涉及美国人的。另有6 件似乎与美
国人有关,但我们还不能确定。剩下的两件,其资料是涉及不明国籍人士的,我们
根本不知道是哪国人。”
198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