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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多数民族忌娶寡妇。亡夫为寡。俗以为其夫之魂魄常随归身,有娶之者,必受其祟。《中华全国风俗志》云:“(广东)寡妇俗称孤矜,又称鬼婆,人咸目为不祥人,以为其夫主之魂魄,常随妇身,又娶之者,必受其祟,故辄弃置不顾,无人再娶。”又以为娶寡妇,到阴间将要与原夫争夺其身。所以娶寡妇是民间一大忌讳。若男子丧妻续弦,则不忌寡妇,以为条件对等,命运相同也。汉族忌讳娶近亲孀妇,恐有乱伦之嫌。苗族、门巴族、景颇族等许多民族中旧有“转房制”,不避近亲遗孀,常常是兄死,弟娶其嫂;弟死,兄娶其弟媳。门巴族同父母兄弟和从兄弟之间都可以转房,但必须征得女方的同意,并在发丧后一二年才转。不同辈份之间,禁忌不一。如:墨脱县的门巴族严禁转房,但错那县的门巴族可以转房。赫哲族旧时也有转房制婚俗,但限制不严,也可改嫁外人。据说还有忌嫁夫兄的禁制。景颇人以为通过转房得到的妻子不能算正室,因为她与原夫正式结婚时祭过“家鬼”,跨过“草蓬”,将来死后还会去找原夫共居,所以作为一个男子,光娶转房妻是不行的,还要娶一个正妻,否则,死后会过孤独的生活。
寡妇改嫁,古称“再醮”,意思是再举行一次酒宴,并无禁止之意。历史上寡妇改嫁的事例也很多,不论宫廷还是民间,都是允许寡妇改嫁的。据说隋文帝时,曾立禁,命九品以上妻妾不得再醮。事实上,官民皆不受此约制,直至五代北宋,犹是如此。只是程、朱理学之后,民间始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忌讳。“从一而终”,“好马不吃回头草,好女不嫁二夫男”、“好马不鞴二鞍,烈女不嫁二男”的思想逐渐得到强化,遂以为寡妇改嫁为大逆不道。因而在寡妇改嫁时,便有许多禁忌,并在风俗惯习方面明显地区别于正常的婚姻嫁娶。江西、河南一带,俗耻再醮,有寡妇嫁,必走偏门、后门或从墙壁上凿洞钻出,不能走正门、大门。嫁时还要在夜晚,不能用鼓乐。假如被人看见,人们便以为是不祥之兆,有的还要唾骂几声,以为破解。鄂伦春人的习俗,寡妇如有儿子,一般不能改嫁。如要再嫁,须把儿子养大才行。如娘家愿让寡妇改嫁,原夫家不同意,娘家就要“抢婚”。只要抢出“仙人柱”,男家就无权强留女方了。朝鲜族也忌寡妇再嫁,认为改嫁不贞节。改嫁者往往受到歧视。山东汉族娶再醮妇仪式极简,无鼓吹,不亲迎。迎亲用车不用轿,俗称“拉后婚”。台湾俗间寡妇改嫁,也忌像初婚那样从娘家坐轿,必须徒步走到半路上再坐轿。有的寡妇还要在上轿的地方,丢下一件自己平日所穿的衣服,然后才敢放心上轿。如果不这样做,前夫的灵魂就会跟随寡妇来到新夫家中,是不祥之兆。寡妇先走段路的用意就是让前夫的灵魂发生错觉,误认为他的妻子是到某地办事去。当她在途中上了花轿后,前夫的灵魂再想要跟去也就无法找到她了。丢下旧衣,也是为让前夫的灵魂不能再认出自己。桂中一带的壮族,把蜜月里死了男人的,称为“伞下寡”,生儿育女后死了男人的,称为“鸳鸯寡”;男人不是因病而死的,称为“断桥寡”。由于情况不同,各种寡妇改嫁的习俗也就不同。“伞下寡”改嫁,出门忌梳妆打扮。半夜里一个人从后门悄悄走出。半道上,还要有人朝她走来的方向打枪,吆喝:“不准他跟来,打死他,打死他!”意为赶跑原夫的灵魂。然后,像押解犯人一样,把她押送进新夫家门。“鸳鸯寡”改嫁,先要半夜三更来到深山野林的小草棚中,躲避原夫七七四十九天,然后才能去新夫家生活。“断桥寡”再嫁,要先到野外呆三个晚上,每晚都要搂抱大树多次,意思是让她“克树”,不再“克人”。被“断桥寡”搂抱过的大树,人们忌砍伐使用。河南沁阳一带,旧时汉族娶孀妇,都在傍晚或夜间。孀妇坐的是没顶轿,周围没有围布。还有的坐大椅或反坐方桌。上轿(椅、桌)均在村外的十字路口。不用鼓乐,不放鞭炮。下轿(椅、桌)时,双手端一斗粮食,转椿树,或者转碾道、转磨道。用这种办法使前夫的灵魂不再跟来捣乱。寡妇改嫁后,禁忌再到原夫家去。俗谚云:“寡妇回房,家败人亡。”赫哲族寡妇改嫁不受歧视。只要给前夫撂过档子、脱了孝服,就可改嫁。喜车喜船,不扎彩棚,仪式简略。到男家去的途中如遇着大树,要抱住停上一会儿。说是可以免除灾难,过好日子,不“妨”丈夫,过好后半生。寡妇出嫁后,忌讳再回到前夫家去。锡伯族寡妇要为亲夫守孝三年,三年之内禁忌改嫁。
建国后,由于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性歧视、性压迫的批判,寡妇和离婚妇女的再婚已被社会所承认。因而,再婚方面的许多禁忌,也都消失或者明显地改变了。
第三部分
第33节 结语
以上所谈及的婚俗禁忌,大都是过去存在于中国各地各族民间的一些旧俗。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辛亥革命以前,几千年时间里,中华民族正是在这些婚俗的携裹下繁衍生息、发展壮大的。中国人历来重视婚姻嫁娶,把它当作自身终生之大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可见夫妇关系的建立是一切父子人伦、君臣礼义的先导和基础。无婚姻便无子嗣,无子嗣便无后代。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统治下,婚姻是人人必经历的一件正事。不过,婚姻的目的,有很大成分是为了“传宗接代”而并不看重男女间爱情的分量。所有一切婚姻的程序、习俗仪礼都是向社会表明婚姻的合法化而并不在于表明男女间感情的笃诚与真挚。所以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夫妇间要求的基础由外界的条件、环境进而转向男女双方的内心世界,一切旧有的习俗、禁忌都相应地被改造或抛弃了。这种变化和物质文明的进程也是相适应、相同步的。轿子的消失使所有关乎轿子的习俗禁忌也都随之而消失或者转化了;西服革履的兴起也淘汰了凤冠霞帔以及围绕着凤冠霞帔的一些习俗禁忌;自由恋爱使得媒婆的职业逐渐消声匿迹或者改为婚姻介绍所等公办事业的形式。总之,现代婚俗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在城市里更是重树一代新风,几乎完全不见了昔时婚俗的旧影。旅行结婚、集体结婚等新式婚俗逐渐形成时尚。许多婚姻禁忌在新一代年轻人的观念中已是荡然无存了。只有老年人还时常记起旧时风习禁忌的例规,也只是在口头上说说而已,无意也无力再要求青年们去遵从它了。但是,习俗的力量是很顽固的,有些习俗表面上看似不复存在了,实际上则变换形态又挤进了新的生活中来。像择日、避凶趋吉、慎始、善终、求子嗣、图吉祥、求富贵等思想都可能在新的婚俗中再度表现出来,虽然形式不同了,但实质还是一样的。而且,现代婚俗也不可能一下子把所有的旧俗全都排斥开、改换掉,总有那么一些习俗禁忌依然如故地传递下来。民俗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和认识这种习俗禁忌传递、演变的情状和规律。因为新的风尚习俗、禁忌规约需要有一个沉积、认识、总结的过程,或者将来若干年后,再可来做这项工作。
第三部分
第34节 婚恋房事禁忌
房事是指性行为、性生活。婚姻是性行为、性生活的合法化。那么在婚姻禁忌中,凡属于男女双方禁忌结为婚姻的,实际上都包含有禁忌他们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意义,因此在上文中所提到的择婚禁忌(包括氏族内外、同姓异姓、表亲血统、长幼异辈、等级差别等情况下的择婚禁忌)和议婚禁忌(包括婚龄、生肖、门户等方面的禁忌)都有房事禁忌的性质。例如佤族婚俗中有同姓不婚的禁制,实际上也意味着严厉禁止同姓之间发生性行为,他们以为这是大逆不道,会触怒鬼神。如有人违犯,全村人、全姓人都要受鬼神的惩罚,会遇上旱灾或涝灾。如果发生了什么灾祸,他们也往往会从这里寻找原因,怀疑是有同姓人发生了性行为。据《佤族简史》云,“一九五七年春旱,西盟永广寨饮水都感到困难。该寨头人认为有人乱伦了,便到处侦察,一天晚上,发现艾香的养子与同姓人发生性关系,于是头人便击响了木鼓,立即有很多人手持火把、长刀奔跑寨内,边跑边吹家畜(按他们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谁家的家畜都可以砍,最后由乱伦者赔偿)。艾香的养子吓得逃跑了。艾香赶快请魔巴杀鸡做鬼,求鬼神饶恕,并向因此损失家畜者一一赔偿”。可见性行为的禁忌是可以与婚姻禁忌相一致的。
黎族在允许通婚的范围内,可以参加“放寮”。据吴存浩《中国婚俗》云:“(黎族)参加‘放寮’的男女主要是未婚青年人,但是,已婚尚未落夫家的女子亦可参加。这样的女子‘放寮’中发生性行为一般也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与别的男子所生子女不但不被夫家刁难和歧视,反而受到欢迎。至于寡妇参加‘放寮’,更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是,‘放寮’对象必须和通婚范围一样,严禁在同血缘氏族内部进行,同血缘的人不能通婚,也不得‘放寮’。”这里,通婚的范围几乎等同于“放寮”的范围了,当然这不是一个共性的规律,并不是所有民族都是如此的。但从反面来看,不能通婚的人,也不得“放寮”却对理解性行为禁忌和婚姻禁忌的一致性是有所帮助的。
从以上列举的两个例子来看,性行为禁忌和婚姻禁忌是可以相一致的。凡是禁忌通婚的,也就禁忌发生性行为。这一点尤其在婚姻的群体意识方面,表现得更为显著。这是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