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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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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有同一比例和不同比例两种确定
方式,也有少数地区采用以标准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这种办法不考虑企业原
有退休费的负担情况,使各用人单位对统筹基金的负担程度比较均衡。

    (2 )以工资总额和企业原有退休费负担两个基数,计提统筹基金。具体方
法,一是可以按工资总额与退休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提;二是可以按工资总额和
退休费的不同比例计提。这种办法将企业原有退休费负担因素纳入了计提基数,
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新老企业在缴纳基金上的矛盾,是一种过渡性的计提办法。

    (3 )按在职及退休职工人数计算的人均统筹费绝对额计提。具体方法,一
是先将按一定比例核算计提的统筹需求额,换算为人均绝对数,再按人数计提;
二是以预测需求额除以法定范围被保险人数,确定统一的人均纳费标准额,再以
此为依据计提。这类办法简单明了,不涉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但与企业原有的
退休费负担相关。

    以上三种计提办法各有特点,但不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应考虑社会化管理的
要求,提取比例的确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不同层次、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状,
且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

    □养老保险的待遇给付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心部分是养老金的给付。此外,还包括退休职工的医
疗待遇、退休后的易地安置待遇以及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下
面主要介绍退休金的给付方式。

    1。基本养老金给付实行多层次养老保险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其
中由政府直接主办的称为基本养老保险。无论是采取税收方式还是缴费方式,基
本养老保险金一般都是以绝对金额制确定给付标准的,与原工资收入没有直接联
系,相同资格条件者,退休后都能领取数量相等的养老保险金。该标准由政府统
一制定,在不同地区水平可以有所差别。

    2。与工资挂钩的补充养老金给付这种养老金的给付,主要体现个人对基金贡
献与待遇水平之间的基本对等关系,因此都要与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数额挂
钩,由工资收入水平决定个人养老金给付标准。具体可以有四种做法:第一种是
以在职期间最后一年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发百分比随连续工龄增长而提高;第
二种是以退休前若干年中,连续最高收入的几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百分比
随连续工龄增长而提高;第三种是以整个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百分
比由个人缴费年限决定;第四种是养老金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按反比例(累退比例)

    由职工在职期间平均工资决定,即在一定范围的平均工资基数内,收入越低,
养老金标准越高;反之,则越低。

    3。公积金式的养老金给付即实行强制个人养老金储蓄帐户时,养老金给付以
员工一生在职期间储

    蓄的本息总额为基数,可一次性全部给付,也可以按月给付。

    4。我国员工退休养老金的给付目前我国退休保险金计发办法正处于改革的转
换时期,几种给付方法并存。多数企业实行的是以退休前三年的个人平均工资收
入总额为基数,按连续工龄决定计发百分比,从6O%到75%不等;机关和事业单
位是以个人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工作年限决定计发百分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
改革部署,目前在部分地区试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结构
式养老金,由社会性和缴费性两部分待遇组成。其中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被保险人
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前一年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
按照被保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长短和缴费多少,按不同比例计发。

    另一种是双向平衡调剂式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和从社会统筹额中拿出一部分,
共同记入个人帐户,退休后每月按照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的一定百分比计发
养老金。

    5。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制度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基本养老金的物
价补偿制度,定期根据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二是建
立分享制度,当国民经济发展,在职员工实际工资有所增长时,不定期地为退休
员工普遍增发生活补贴。

    6。特殊条件下养老金的计发(1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退休职工,如高龄、伤
残、配偶无收入等,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增加计发的百分比;二是不定期增
发生活补贴。

    (2 )对于特殊工种如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场所工作,
或在高原、海岛工作,从业满规定年限者,可以比正常条件下的劳动者提前1 ~
5 年退休,并领取全额养老金。

    (3 )对于未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务而提前退休,但符合规定的缴费
年限者,可从退休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领取减额养老金;未满规定缴
费年限的下限者,一次性付给补偿金。

    (4 )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劳动模范、离休干部、高级专家等,可给予高于
正常计发百分比的优异养老金待遇。

    (5 )对于移居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的被保险人,停发养老金。

    三、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当社会劳动者因疾病、负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涉及范围最广的一项。在每一个社会劳动者
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需要预防性或治疗性的医疗服务,有些人还会多次发生。
工资劳动者一旦遇到医疗问题,仅靠个人自保是难以承担的。于是就出现了医疗
保险制度,依靠大范围、多数成员间的互助合作,集中使用资金,来分担医疗风
险。显然,这里体现了不同收入阶层,不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家庭负担的人们
之间的社会性的互助共济。这种互助共济是由政府出面强制实施的。参加这种强
制性的医疗保险责任组织的所有成员、不论其工龄、缴费年限与数额、性别和健
康状况,都将享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因此,建立医疗保险,为患病或负伤劳动
者提供及时、直接、必需的医疗服务,使其能够尽快恢复身体健康,维持正常的
劳动能力,并补偿由于病、伤所形成的医疗费额外开支,对于劳动者个人、所在
企业和国家都是有利的。从理论上看,可以认为医疗保险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开支,
是人力资源的一种直接成本,属于“劳动力的修理费用”。

    □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1 )切实保障医疗基本需要。要建立适合本国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保证社会保险效率的基础上,强调公平补偿原则,使法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劳
动者都能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2 )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
力相适应,医疗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在大范围
上实行社会统筹,横向平衡调剂。

    (3 )医疗保险待遇应与患者工资脱钩,对于符合资格条件的劳动者,应给
予同等的医疗机会和医疗待遇,不应受经济地位不同的影响和限制。

    (4 )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用药,最大限度
地减少浪费。

    (5 )确保医疗费用能够用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而不被挪作他用。因此应以
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免、减费医疗服务,或看病先付费,然后再经严格审计后,
给予报销的方式给付医疗保险待遇。

    (6 )在管理上实行政事分开原则。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制度;相
对独立的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要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
督,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

    医疗保险的资格条件比其他保险项目较宽,不采用诸如年龄、工龄和缴费年
限、数额的严格限制与等级划分。其中因工伤、职业病而需医疗,只依医疗需要
而定;因病医疗,也只要符合法定被保险人身份即可,但在就医时,本人还要部
分负担医疗费,才能享受医疗待遇。对于没有收入的居民,多数国家都是根据他
们与在职劳动者的关系而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的。如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条件,并在就医时缴纳规定的医疗费,即可
享受一定程度的医疗待遇。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两种制度,主要是以被
保险人的单位身份作为资格条件。其中公费医疗的享受对象,主要为各级政府机
关、党派、人民团体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在乡
村居住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
主要为国有企业员工,城镇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可以
享受部分项目上的“半费”医疗待遇,无论是公费还是劳保医疗,员工个人看病
时都要按规定适当付费。

    □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

    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以法令形式加以规范,一般均由用人单位、
个人和政府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由用人单位(或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是按工资
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由员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是按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
定。从分配费率上看,用人单位一般比员工个人要多承担一些医疗保险费。

    至于政府财政负担的形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政府负责建立医疗设施所
需的经费,而从单位、个人征收的保险费则用于支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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