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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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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
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并加发一
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
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30%者
补助20%;降低30%以上者补助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
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
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

    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
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3 )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正式工作的
;或在全民企、事业单位及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合
同制职工,其原领的伤残保健金(即在职残废金)在其工作或享受离退休待遇期
间,仍由民政部门继续发给。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
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予治疗,不应采
取医疗费包干的办法。他们在治疗期间的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
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治疗期间的待遇处理。

    (4 )学徒工因工负伤待遇同固定工待遇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
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
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5 )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原标准工
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
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费,直至死亡;②大部分丧
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 70 %,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农民工患职业病的,其医疗和生活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各地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部委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又制定出一些本地区
因工伤残待遇的具体规定。

    3。职业病待遇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卫生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有关文件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待遇主要有:(1 )职工患矽肺病的待遇。有关
部门应该在生活上给予矽肺病人一定的照顾。对于调做轻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
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
;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费用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的
劳动保险费用内开支。如果有些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也允许回去。对于一期
矽肺病人,可以按原标准工资的60%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二、三期矽肺病人,
可以按90%发给。

    原来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应享受保健待
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商业部门应当按原来的保健标准供
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

    (2 )临时工患矽肺病的待遇。在未有统一规定以前可暂按:凡在一个单位
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确诊在这一段工作期间患矽肺时,其待遇可与长
期工同样处理。

    (3 )矽肺病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待遇。患矽肺病的职工被调到其他工作岗位
或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时,不应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其保健待遇应由
调入单位继续供给。

    (4 )患煤、硅混合尘肺职工的待遇。对于患煤、硅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
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

    (5 )患二、三期煤肺病的职工自愿还乡休养的待遇。对于患二、三期煤肺
病的工人及患一期煤肺病结合肺结核病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工人,在
休养一年后,经医生诊断需要继续休养而本人自愿还乡休养的,经过企业行政领
导批准还乡休养以后,可以按照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发给长期生活补助费。

    (6 )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和滑石肺的待遇。鉴于对炭黑尘肺、电焊混
合尘肺和滑石肺及其他混合尘肺病对人的危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对患有
这些病的职工的退休待遇尚难作出统一规定,各企业可以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
具体情况,在一般低于患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下酌情处理。

    (7 )职业病职工调动工作的待遇处理。患有职业病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
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
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
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己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
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

    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
原单位已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或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待遇。

    4。职业康复待遇(1 )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造成伤残时,需要安装假肢、假
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轮椅等康复器具的,其所需费用由单位行政报销。病情严重,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要发给一定的护理费。

    (2 )对于因工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
工作。合同制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生产事故或职业病死亡,旧伤复发死亡或者全残退休
后因病死亡,可按下列情况享受因工死亡待遇:(1 )丧葬费按本企业平均工资
三个月的金额发给。目前有些省市按本地区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

    (2 )供养直系亲属扶恤费,根据供养人口按月发给:供养1 人的发死者生
前标准工资的25%;2 人发40%;3 人以上的发50%,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困难大小给予定期补助,六类工资区标准每人每月按25~
30元掌握。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按30~35元掌握;家住农村的,补助标准可适
当低些。其它各类工资区,可以参照六类工资区的标准。

    (3 )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4 )职工因工死亡被当地政府授予烈士称号的,除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一
次性抚恤费外(40个月工资),原单位的定期抚恤待遇继续享受。

    (5 )我国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
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者,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
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
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

    6。工伤保险基金费率工伤保险比起其它社会保险,在待遇水平上、项目上要
优厚得多,这是职业伤害的特点所决定的。要保证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必须
有一个稳定的基金制度作保障,使任何用人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乃至工伤致残、
致死事故,都不致因工伤给付过多而陷于困境,以及能够及时获得社会的帮助,
伤者、残者以及亡者家属也可及时获得工伤补偿和抚恤。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一方面考虑职业伤害补偿和抚恤的需要,一方面考
虑基金建立所需资金提取的渠道和水平。

    从职业伤害社会保险需要给付的金额出发,要求逐一考虑下列职业伤害保险
和康复的给付需要:(1 )工资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需要给付的医药、
体检、诊治、手术、住院、休养、疗养等费用;(2 )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
动者必须赴外地接受诊断、手术、治疗、休息、疗养而需要给付的往返旅费;
(3 )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住院接受治疗,住休养所或住疗养院的护理
费支出和膳食补助;(4 )因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劳动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必
须享有的生活

    费;(5 )劳动者因患职业病和因工伤残,而需享有的一次性赔偿和定期补
助;(6 )劳动者伤残后的康复费用;(7 )葬丧费;(8 )一次性遗属抚恤费
;(9 )对亡者供养直系亲属长期抚恤费。

    从工伤保险基金的渠道和水平考虑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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