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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从横向
的角度设定的。
(2 )任务不同。经济法的任务是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提高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经济效益。劳动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
合法权益,特别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
益。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不同点(1 )调整的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对象主要是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
是劳动者在参加所在
单位集体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关系。
(2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很广泛,可以发生在国家
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
民之间。但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国家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则发生在
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公民。
(3 )法律关系形成的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
活动中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单方愿意即可形成,无须征得另
一方同意。劳动合同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产生。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劳动法内容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的内容一般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就业和招工制度包括对待业、失业劳动力的组织、管
理、培训和就业安排,对招工的管理等内容。
2。劳动合同包括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违反劳动合同时的责任以及推行劳动合同制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3。集体合同包括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程序和监督实施等内容。
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包括对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规定,对加班加点
的限制,对休息时间、法定节日、年休假的规定等内容。
5。劳动报酬包括对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
付办法等规定内容。
6。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对安全卫生规程、劳动保护管理和监察检查制度、伤
亡事故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7。女工和未成年工包括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各种特殊的保护制度的规定。
8。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包括对巩固劳动纪律的方针和办法、对模范遵守劳动
纪律者的奖励和违反劳动纪律者的惩处等规定内容。
9。社会保险包括对劳动保险、待业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会保险以及企
业、事业单位举办集体保险福利事业等方面的规定内容。
10。 职业技术培训包括规定对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举办各种形式
的职业技术培训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等内容。
11。 工会组织包括对工会的性质、任务、作用、法律地位以及基层组织的活
动等方面
的规定内容。
12。 民主管理包括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限和形式等规定内容。
13。 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对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程序和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内容。
14。 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执行劳动法律负责检查的部门及其权限、
违反劳动法律时应该承担的责任等规定内容。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城镇
个体工商户以及乡镇企业里的劳动关系的调整,各有其特殊之处,应该相应地制
定一些适合其特点的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应该包括这些具有特色的内容。不过,
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来说,这些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相通。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劳动立法体系
劳动立法体系,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劳动法
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的活动。它包括劳动基本法律、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与
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地方性劳动规章等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
改和废止等活动。
劳动立法体系的形成,主要取决于立法者对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的掌握和运
用。从我国劳动立法现状来看,解放四十年来制定、颁布了大量的劳动法律规范
性文件,但其中有相当多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条件,而且文件之间
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情况,尤其是劳动法律很少,还没有劳动基本法律。总之,
我国劳动立法落后于其他法律部门立法,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劳动立法体系。
为了改变劳动立法的落后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必须明
确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 )要明确以《劳动法》为龙头,有计划地进行劳动
“骨干法”的立法是一项战略任务。《劳动法》是基本法,是劳动各项立法的依
据。以《劳动法》为龙头,能够保证劳动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所谓劳动“骨干法”,是指各劳动业务领域起主导作用的劳动法律。例如,劳动
就业法、职业培训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监察法等。它为制定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与劳动规章
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各劳动业务领域和整个劳动领域的劳动法制
统一都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各类劳动“骨干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劳动法律
这一较高层次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没有工资法,缺少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
正常晋级制度,国家宏观控制时紧时松,工资政策多变,致使工资管理工作无所
适从,一些基层单位滥发工资、奖金的短视观点和短期行为令人感到困惑与担忧。
我国解放以来每部宪法都明文规定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但
是立法机关并未予以落实,有关工作时间与休假的立法直到1994年2 月才颁布了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劳动部、人事部的实施办法。例如:1994年5 月1 日以前,
某外商独资企业大幅度提高生产定额,经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有30名女工在忍
无可忍的情况下,自动停止加班以示抗议,厂方却将一名带头的女工开除,工会
出面干预也无济于事。
外商经理说:“你们法律没有规定不许加班生产,也没有规定限制加班时间。”
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又主要体现在浩繁的单行法规和规章之中,而这些
文件大多是适用范围窄、层次低、效力有限,远远不敷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
有计划地进行劳动“骨干法”的立法,使各劳动业务领域和整个劳动领域有层次
高、效力范围广的劳动法律为依据,统一调整现阶段多样、复杂的劳动关系,是
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的当务之急。
(2 )要明确建立“劳动法规群”是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的一项宏伟工程。
所谓“劳动法规群”,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有关社会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性
文件的系统。它是以某一种劳动法律为群首,以同类劳动法规为群体,组合而成
的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它是组成劳动立法体系不可缺少的群体。
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法规群、职业培训法规群、劳动报酬法规群、劳
动保护法规群、社会保险法规群、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群等。例如社会保险法
规群,是由社会保险法律为群首,由生育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法规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形式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各类
“劳动法规群”是否系统、完备,是衡量劳动立法体系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志。建
立“劳动法规群”是一项宏伟、艰巨、复杂的工程,必须着眼全局、统一规划。
(3 )要明确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与形式的规范化是对劳动立法技术的起码
要求。劳动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有法律后果的政权活动,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与
形式必须规范化。这是建立健全劳动立法体系的需要,也是评价一国劳动立法技
术的一项条件。劳动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当然,有的劳动法律规范还有奖励条款的规定,但这不是所有劳动法律规范
必须具备的条款。在劳动立法中,由于有些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处罚条款的规定,
或者规定得过于笼统,因而导致执法中难于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986年和1987年,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外资企业共发生21起罢工事件,其中多
数是由于资方违反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造成的,但因涉外劳动合同立法
无处罚条款的规定而无法追究资方的违约责任,职工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再从劳动法律规范的形式看,有些劳动法规的制定、颁布的机关及名称不规范。
有些规范性文件是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如1960年12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城市坚持八小时工作制的通知》、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严格地说,
属于政策性文件。立法者应注重学习、掌握、运用立法技术,建立起科学、完善
的劳动立法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是指以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劳动法典为龙头,以劳
动法律为骨干,其他法律规范为具体内容,分类组合而成的内容和谐、层次分明、
形式完整的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劳动法律体系是根据生产方式的要求、劳动工
作规律和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不依人们的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