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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企业劳动保护-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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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冶炼等;②机械工业有铸造、锻造、热处理等;③化学工业有部分氧化、合成、
加热、化学反应等;④玻璃搪瓷、陶瓷工业有炉膛、炉台、焙烧、烘房、窑炉等
;⑤轻工业有造纸、蒸煮、糖果、食品、焙烧、橡胶硫化、塑料热压等;⑥纺织
工业有印染、缫丝的加热或蒸煮车间;⑦建材工业有耐火材料的窑炉、水泥烧结
等;⑧各种工业的加热炉、锅炉等;⑨夏季的露天作业有建筑、搬运、船坞、筑
路工地、露天采矿探矿等。

    □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就是指劳动者从事的是在一定高处上有可能坠落的工作。根据高处
作业分级标准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
处作业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
平面,而最低坠落着落点,是指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作业各区各作
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
业高度。

    1983年颁布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3608—83),将高处作业分为
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一般高处作业分四级:高处作业高度为2 至
5 米的为一级;高度5 至15米的为二级;高度为15至30米的为三级高处作业;高
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为8 类:强风高处
作业;异温高处作业;雪天高处作业;雨天高处作业;夜间高处作业;带电高处
作业;悬空高处作业;抢救高处作业。

    对于从事高处作业的职工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这包括安全技术措
施和个人防护。在安全技术方面,主要指以机械化代替手工作业,为职工创造一
个良好的安全的高处作业环境。其次要给职工个人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等等。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从事高处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
不能让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从事高处作
业。对于身体合格者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并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如
安全带、安全帽等等。在作业场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在有坠落
危险的场所,应当配置安全网、防护栏杆和平台等安全设

    施。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施工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
施有缺欠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当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必须停止作
业,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放射性作业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
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放射工作单位
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
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应定期进行医学随防观察。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 3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
妊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种照射。

    未满18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国有家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量的大小和工龄的长短,每年除其他
休假外,可享受2 ~4 周的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者,在职期间由单
位安排每年在休假时间享受2 ~4 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验、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
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有关的组织或机构
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损伤致残的,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
因患放射性疾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牺牲处理。

    七、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职
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也
不一样,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对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
气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对在有噪音、强光、辐射热和飞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当分
别提供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对于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
面上操作的工人,应当提供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对在高处作业工人,应当提供
安全带;对电气操作工人,应当提供绝缘靴、绝缘手套等;对经常在露天工作的
工人,应当提供防晒、防雨的用具;对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应当
提供御寒用品;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当备有防毒救护用具,
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健康和安全,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更与职工的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
的标准进行,特种防护用品的生产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发放
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七类:①头防护类;②呼吸器官防护类;③眼、面
防护类;④听觉器官防护类;⑤防护服装类;⑥手、足防护类;⑦防坠落类。劳
动防护用品出厂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包
括产品的适用范围、安全卫生性能,使用条件和期限等内容。用人单位除按照国
家规定为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当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检验
及报废制度。

    □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保障

    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首先在矿山建设时就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如矿井的通风
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等等。

    其次在开采方面要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如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验,保证符合安全要
求。且必须对诸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等危
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应当建立由专职或兼职
人员组成的救护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矿山安全条例》是对矿山企业为职工应提供的安全保障作了详细具体的规
定。从开采、通风防护、机电和运输、爆破、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
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锅炉和气瓶操作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
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
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司炉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才准独立操作。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定期检验制度。

    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
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
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
意。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
禁烟火。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发生大量蒸气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散放有害健康蒸气、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
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取湿式作业。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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