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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公共权力和公共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在公众的自愿同意与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在本质上反对对政治领导权的垄断,强调人民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的管理。这种政治模式同时意味着多元的政党、社团、社会力量竞取政治权力的过程。国家应该是“多元的政体”。在多元政体中,以社团为特点的利益集团为政治权力而竞争。这些利益集团可以是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地方组织、学术团体,等等。人民通过自己所参与的利益集团来影响政治决策过程。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调和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权力不是封闭垄断的,而是全国开放、自由竞争的。自由主义只认同能够维护和扩大个人生存的自由空间的政治体制。国家管理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特权。所以,政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活动范畴,而不应该对社会其他活动领域如思想、艺术、学术、宗教、言论等进行干预。
政府无权确定哪些信仰正当或不正当。政府无权涉足信仰问题。而对可能危及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应诉诸法律和传统文化,即看它是否脱离了公认的社会规范的约束。信仰与权力,政治与教化必须彻底分开。在一个自由的民主社会的结构中,自由主义有义务维护自愿社团不受国家(政府)的监督并支撑自愿社团向国家权力的越界行为挑战的正当性。
对权力仅有外部的约束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内部加以限制,这就是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分立,使它们相互制衡,才不致各种权力都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手中,或某一个部门独大而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
权力分立、相互制衡是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之一。它包含着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也意味着对无限权力、最高权力以及任何有组织的权力的专横行事的否定。这一原则也否认从某个惟一的最高权力来源可以派生出一切权力的政治逻辑。易言之,自由主义也不承认有抽象的“公意”之类的东西可以为一切权力和一切专横的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自由主义坚决反对以抽象的“公意”或“国家集体利益”的借口来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
自由主义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自由主义的敌人只关心分配的公正。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公正”的原则是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公认的、公正分配的普遍性原则,即使有,也不应该采取这样的原则。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保障一些人得到特定的结果,就像保障竞赛的一方必须在比赛中取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赛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一旦政府担负起了分配性正义的使命,政府将获得无可限量的资源和权力,并建立起行使这一职能的庞大官僚系统。这样的政府既威胁到自由,同时不仅没有解决公正问题,反而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巨大经济负担。自由主义仅仅要求规则平等,反对结果平等。
极权主义拒绝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把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歪曲为“对穷人来说,自由就是饿死的自由”。极权主义者否定个人的自由,赋予国家垄断每个人生计的权力,把每个人都拴在国家的机器上。
与煽动仇恨的意识形态不同,自由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博爱”。在自由主义看来,博爱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潜藏在每个人身上程度不同的天然情感。尽管有些政府用法律强制人们去博爱,但是经验表明,在没有政府强制干预的情形下,这种情感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个人的自由要求个人对自己的幸福和家庭的福祉承担责任。从自由主义博爱原则中可以派生出帮助穷困者的义务。扶贫助困也是人的天然情感。自由主义与其他意识形态的争执的焦点不是应不应该帮助穷困者,而是用哪一种方法更为有效,是政府做起来更有效,还是民间的慈善活动更为有效。
自由主义反对强制的“均贫富”,主张合理的分配差距,但它也的确不愿意看到巨大的贫富差距。不过,自由主义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改进竞争规则的公平性,深化经济自由以刺激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纵向流动,限制政府的规模、职权和供其支配的资源。自由主义反对藏富于官府,主张藏富于民众,鼓励民间通过自愿的慈善行为来扶危济困,从而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只是在上述几原则难以奏效的地方,政府才能略显身手。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主义的直接诉求,只是它所主张的经济自由和财产私有的天然产物。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和自由得到市场经济共同提供了个人自由赖以立足的社会基础,并为政治参与和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以自由的市场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可以保障维系个体自由。自由的市场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没有市场经济,则必定不可能会有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就业自由、民间团体的归属自由等。私有财产制度可能会带来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但却会增加人类总体的福利。而财产的公有制也从未消灭过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市场经济和财产私有可能会不平等地分配财富,但是,计划经济和财产公有,如丘吉尔所言,却平等地分配贫困。
自由主义认为人在存在意义上是平等的,即人生而是同等自由的,尽管人在天赋上和资质上有所不同,但对于享有自由和得益于自由,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更具体地说,人在社会中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和坚持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与个人自由的原则一样,平等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自由主义强调,自由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充分享有自由,无论社会地位、财产、声望、权力、阶级、等级、民族、文化等等如何不同。人人都应相互尊重,尊重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尽可能使每一个人都免于暴力、威胁、恐惧,使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志生存和发展。人只有在充分享有自由时,人的独立、尊严和幸福才能实现。
依据平等的原则,自由主义反对任何高于法律的特权,反对政府对不同的公民实行差别待遇,要求法律给予一切公民平等的而非差别的、歧视性的待遇;反对一切建立在出身、社会地位、种族、血缘和性别等社会特征上的歧视。任何人、任何社会集团、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把暴力、威胁、恐惧强加给个人。也就是说,在对自由的关系上,每一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而平等的观念,是以自由为前提来定义的。更确切地说,在个人自由这一绝对价值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自由主义主张一个多元的社会,一个对所有的少数一方都持同等宽容的、开放的社会。自由主义主张一种自由民主的政体,反对一切极权专制社会。民主国家的作用不是代替每个人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是去帮助他们实现这种责任。既然公共权力与每个人的生存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开放自己的抉择过程,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知情权。自由主义对待民主的态度有着对比鲜明的两面性:一方面,自由主义于民主有着天然的亲和性,这表现为自由主义与民主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受法律偏袒或高于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自由主义与民主又有各自不同的侧重。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作用和目的,也即关心政治权力的作用和行使方式,反对全能的政府和专横的权力。民主则关心政治权力的归属,即是谁在领导政府。自由主义要求限制一切权力,因此,也要限制包括由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多数人的权力。而民主则认为由民主方式所形成的多数人的意见,是政府的权力有无合法性的惟一标准。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着不民主的自由政府和反自由的民主政府就不足为怪了。不过,在现实中,自由主义与民主正日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今日最具普遍性的政体: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在世纪之交的今天,自由的、共和的、宪政的、代议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自由民主开始成为惟一正当的政体形式。
自由处于弱势的时候
? 谢有顺
我对自由有着天然的向往,对“左”的东西却有着本能的警惕。因为在中国语境里,“左”的事物无论挂着什么样的神圣招牌,都很容易滑向一个令人担忧的方向。这种莫名其妙的思维定势,几乎成了当代中国种种灾难最重要的根源之一。我本以为有着半个世纪惨痛记忆的人,当可以避免再上“左”的当,看来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近年学术界有关“新左派”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再次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涉及的是当下中国最敏感的问题,操用的也是最规范的学术语言,的确为当下关心中国问题的学人提供了许多新的启示。可我读多了一些人的文字后,内心的担忧可谓越来越深,倒不是因为一些人的文章没有道理,而是担心其中所显露出来的思想路径,很可能会被某种恶势力所利用,最终成为一些潜在悲剧的帮凶。这并非杞人忧天,因为在一个只有少数人拥有话语解释权的时代,文字一旦从作者身上独立出去,成为一种公众舆论,许多时候就不再是作者本人所能左右的了。为此,一个有责任感的人,就不能不对自己的言论保持警惕——不是害怕因言获罪,而是要提防别人会用你的言论作为理由来压迫人。我觉察到,当下学术界已有一些言论显露出了可能被利用的迹象。
这是我读了包括韩毓海的《在“自由主义”姿态的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