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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作者:伊.拉卡托斯兰征译-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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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来展开我的观点,因为我认为这是展开一种复杂论证的最好方法:通过问一个简单的问题,给出一个简单的回答,然后通过批评这一回答(也可能批评这个问题),以导向更复杂的问题和更复杂的回答。这一方法还表明辨证法不会终结于某种“最后的解答”。

      (d)一个经过改进的分界标准

      可以很容易地改进波普尔的科学定义,使它不再排除实际科学的本质棋法。我主要是通过把评价理论的问题转换成评价历史的理论系列的问题,更确切地说,转换成评价“研究纲领”的问题,并通过改变波普尔的理论拒斥规则来力图获得这样一种改进。

    首先,人们不仅可以“接受”基本的陈述作为约定,也可以“接受”普遍的陈述作为约定:实际上,这是科学增长的连续性的最重要的线索。评价的基本单位不应是孤立的理论或理论的合取,而必须是研究纲领,研究纲领带有一个根据约定而接受的(因而根据暂时的决定是“不可反驳的”)硬核,并带有一个限定问题、预见反常并按一预先的计划把这些反常成功地转变成证例的正面启发法。科学家列举出反常,但只要他的研究纲领能够保持前进,就不理会这些反常。决定科学家对问题的选择的主要是他的纲领的正面启发法,而不是反常。只有当正面启发法的动力减弱时,才可能对反常给予较多的注意。(这样,研究纲领方法论便可以说明理论科学的相对自主,而波普尔的支离破碎的猜测与反驳却不能。)

    评价象研究纲领这样大的单位,在一种意义上比波普尔的理论评价要自由得多;而在另一意义上则比波普尔的理论评价要严格得多。它容许研究纲领随着年龄增长而摆脱矛盾的基础和偶尔的特设步骤这样的小儿疾病,在这一意义上,这种新的评价更加宽容。反常、矛盾、特设的策略都可以与进步一致。旧理性主义者梦想有一种机械的、半机械的或至少是快速生效的方法来揭露谬误、未经证明的东西、无意义的思想甚至非理性的选择,这种梦想现在必须予以放弃。评价一个研究纲领需要很长时间:智慧女神的猫头鹰黄昏的时候才出来。但是,这种新的评价不仅要求研究纲领应该成功地预测新颖的事实,而且要求它的辅助假说保护带应该主要是按照研究纲领的正面启发法中预先规定的一个统一的想法来建立的,在这一意义上,它又是严格的。

    要决定什么时候一个研究纲领已经毫无希望地退化了,或什么时候两个竞争纲领中的一个决定性地胜过了另一个,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不要求纲领步步都是进步的话,就更加困难。不可能有“即时的合理性”。无论逻辑学家证明存在着矛盾,还是实验科学家判决存在着反常,都不能一举击败一个研究纲领。人只能事后“聪明’。自然界或许会大喊否,但人类的智慧(与韦尔和波普尔的想法相反)永远都能喊得更响。有了足够的才智和一些运气,任何理论,即使是错误的理论,也可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给该理论以“进步的”辩护。

    但什么时候应该拒斥一个特定的理论或整个研究纲领?我主张只有在有了一个更好的研究纲领去取代它的时候,才应该予以拒斥。这样,我就把波普尔的“证伪”和“拒斥”分开了,而它们的合并则成了他的“朴素证伪主义”的主要缺点。

    这样,与波普尔的科学游戏相比,我的改进提供了一幅大不相同的科学游戏的图画。最好的开棋招数不是一个可证伪的(并因而是一致的)假说,而是一个研究纲领。单纯的“证伪”(即反常)应记录下来,但不必对其采取行动。波普尔意义上的“判决性实验”就不再存在了:它们不过是一个纲领被另一个纲领打败之后很久才加到某些反常头上的尊称而已。波普尔认为,可以用与一个理论相冲突的业经接受的基本陈述来描述一项判决性实验。但以我为例,我认为任何业经接受的基本陈述都不能单独授于我们拒斥一项理论的权力。这种冲突可能表明了(或大或小的)问题,但决不是“胜利”。任何实验在它实施的时候都不是判决性的(从心理上讲,或许除外)。波普尔的“猜测与反驳”的模式,即先由假说尝试,继以实验证谬的模式便崩溃了。一个理论只能被一个更好的理论所淘汰,即被一个比其先行理论具有超余经验内容、而其中一些经验内容随后被确认了的理论所淘汰。对于一个理论被更好的理论所取代来说,先前的理论根本不必在波普尔的意义上被“证伪”。因此,进步的标志是证实超余内容的证据,而不是证伪的证据,“证伪”和“拒斥”在逻辑上就相直独立了。波普尔清楚地说道:“在一个理论被反驳之前,我们永远无法知道可能必须在哪方面对它进行修改。”而在我看来却恰好相反。在修改之前,我们不知道该理论在哪方面受到了反驳,假如它的确受到了任何反驳的话。而且,一些最有趣的修改是由研究纲领的“正面启发法”引起的,而不是由反常引起的。

      (e)一个经过改进的元标准

    反对我的人可能会说,证伪我的标准并不比证伪波普尔的标准难多少。伟大的判决性实验的即时影响,例如证伪宇称原理的即时影响怎么样呢?在一个主要的研究纲领公布之前时而出现的长时间的、单调的试错法程序又怎么样呢?科学名流的判定难道不会反对我的普遍规则吗?

    我想分两步作出回答。首先,我想稍微改进一下我先前提出的临时性的元标准,然后用一个更好的标准来完全取代它。

    首先是稍作改进。如果一个普遍的规则与一个特殊的“规范的基本判定”相冲突,应该给科学团体以时间来考虑这一冲突:他们可能会放弃自己的特殊判定,而服从这个普遍的规则。“二阶”证伪一定不得匆忙。

    其次,既然我们已放弃了方法上的朴素证伪主义,为什么还要在元方法上坚持它呢?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有一个二阶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一方面,我们坚持一个合理性的理论必须尽量以普遍的、一致的框框将基本价值判定组织起来,但我们不必只是因为有某些反常或其他的矛盾而立即拒斥这样一个框框。另一方面,一个好的合理性理论必须预见先前的理论所料想不到的进一步的基本价值判定,甚至必须对先前持有的基本价值判定作出修正。我们拒斥一个合理性理论只能是因为有了一个更好的合
  理性理论,只能是因为有了一个在这一准经验的意义上体现了进步转换的合理性理论。因此,这一新的更加宽容的无标准使我们能够比较竞争的发现逻辑并看出“元科学”知识的增长。

    例如,不必仅仅因为波普尔的科学合理性的理论与主要科学家们由某些实际的基本判定相冲突,就认为它被“证伪”了。相反,根据我们的新标准,波普尔的合理性理论与它的辩护主义前辈相比,体现了进步。因为,与辩护主义的理论相反,波普尔的理论为被证伪的理论,如燃素说,恢复了科学地位,从而纠正了一项价值判定,这一价值判定一度将燃素说从科学史中驱逐到了非理性信念的历史中。同时它还纠正了二十年代对玻尔-克雷默斯-斯莱特理论这颗突现而短暂的明星的评价。多数辩护主义的合理性理论认为,科学史至多不过是未来的科学史出现之前的科学前奏史。波普尔的方法论使历史学家能够把科学史中更多的实际基本价值判定解释成合理的:它构成了进步。

    另一方面,我希望我对波普尔发现的逻辑的修正又会被看作(根据我所规定的标准)一次新的进步,因为我的修正似乎对更多古老的、孤立的基本价值判定作了一致的合理的论述。实际上,它已经产生了新的、至少使辩护主义者和朴素证伪主义者感到惊讶的基本价值判定。例如,在波普尔的理论看来,在发现了水星反常的近日点之后还坚持并进一步发展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就是非理性的;继续发展建立在矛盾基础上的玻尔旧量子论也是非理性的。在我看来,这些发展完全是合理的。与波普尔的理论不同,我的理论说明一些为失败理论辩护的后卫战斗是完全合理的,从而扭转了一些标准的编史学判定,这些编史学判定一度从科学史教科书中抹煞了许多这样的后卫战斗,这种后卫战斗过去曾被归纳主义和朴素证伪主义的帮派历史所删除。

    因此,把越来越多充满价值的历史重建为合理的,这种历史的发现标志了合理性理论的进步。可以把这种观点看成是将我的科学研究纲领理论用于关于科学评价的(非科学的)研究纲领的一种自我应用。

    当然,我可以很容易地回答什么时候我将放弃我的分界标准:当另一个根据我的元标准来看更好的分界标准提出来的时候。(我还没有回答在什么情况下我将放弃我的元标准;但人总要有一个止步的地方。)

    最后,让我再进一步阐述一下我的方法论和元方法论的两个特点。

    第一,我提倡用一个主要是准经验的方法而不是用波普尔的先验的方法为科学制定法则。我并不先验地为科学游戏制定出一般的规则,因为那样一来、如果科学史违反了这些规则,我就不得不让科学事业重新开始。法律即使不以科学陪审团的判决为根据,也必须对它的判决加以考虑。奥克肖特和波拉尼的保守学说认为,只应有不受成文法约束的科学陪审团。波普尔认为,仅有陪审团(甚至再加上习惯法)是不够的。必须有成文法的权威去区分好科学和坏科学,并在一个好的传统陷入退化危险或一个新的坏传统出现的时候指导陪审团。而在我看来,必须有一个二元的权威体系,因为科学陪审团的智慧还没有、也不可能由哲学家的法充分明确地表达出来,法需要权威的解释人。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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