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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理解牛顿派的妥协,让我们看一下十七世纪科学批评的标准形式。
(科学的)怀疑论者一再重复根据证明和无限倒退来论证的古老的方法:他们喜欢指出敌手的论证前提是未经证明的,并要求证明这些前提;指出所谓未经定义的术语并要求对这些术语作出定义。但是,这种批评很快就成了单调乏味的和不令人信服的。怀疑论者用另一种方法即怀疑论的理论增殖来补充这种方法,偶尔也获得了成功。怀疑论者喜欢证明:被证据所大力支持的那些理论并不是唯一地被该证据所支持的理论:任何事实(或“现象”)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说明,在这样一种认识论的绝境中,人们所能做的唯一合理的事情是不作判断。怀疑论的理论增殖,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更好的猜测(怀疑论者认为,所有的猜测都是同样猜测性的),它的目的在于使人不相信猜测,制造对猜测的怀疑,从而“反驳”、根除一切猜测。但事实上,没有出现任何能够“抵消”牛顿理论的竞争理论。
更为危险的批评是那些(科学上的)怀疑论者的批评,这些科学怀疑论者是(宗教上的)独断论者,他们的批评针对牛顿理论与神学的不一致性。
但是,与怀疑论者的攻击相比,使牛顿派更为担忧的批评是来自与他们同行的自然哲学家的批评。在这一领域中,这些自然哲学家本身就是独断论者。对一个独断论学派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来自内部的批评更有威胁了,因为这种批评威胁着他们的纲领的直接生存。主要的威胁来自笛卡儿派的理性主义者。正如牛顿派自己所做的那样,本文主要集中论述这个威胁。
(b)牛顿派反对形而上学的批评
笛卡儿理性主义者的主要武器是形而上学的(或“本质主义的”)批评。这种批评是以这样一个假定为前提的:只有最终真理才应该接受到知识体中,宇宙“本质”结构的一般特点是可以先验地认识的。
笛卡儿派知道得很清楚,我们可以用许多可能的方法通过不同的假说来“保全现象”,但这还不是科学。科学开始于第一假说,这第一假说实际上可以由先验的、自明的第一原则演绎出来(或许要借助于某种似乎可能的辅助模型)。这样,这个假说即“中间原因”就被证明了(并通过该证明成为“可以理解的”)。
笛卡儿派还认为中间原因可以由现象归纳出来:而且,某些中间原因只能由实验推出。但是,虽然这种预备性的归纳可能是令人鼓舞的,然而它们还不是证明。而只要没有证明,结果就只是一种假说,并不是科学。笛卡儿派声称,牛顿的理论没有在他们的意义上被证明,因为它不能由笛卡儿的形而上学导出。
早在1688年,法国人第一次评论牛顿的《原理》时已经指出,他的万有引力理论“并未被证明;因此,以它为根据的证明就只能是力学”。惠更斯1690年在给莱布尼茨的一封信中谈到牛顿的万有引力“原理”时写道,他经常“感到奇怪,他[牛顿]怎么能自找这么多麻烦来作这么多的研究和困难的计算,这些研究和计算除了这一原理外,再无任何根据”。惠更斯坚决反对牛顿的理论。莱布危获1711年在给哈特索克的一封信中写道:“那些在德·罗拜瓦尔先生的《阿里斯塔克》一书之后说所有物体都按上帝创世时制定的自然规律而相互吸引的人的方法,是……[坚持]一个杜撰的故事来支持一种没有根据的观点。”
这种批评可以对一个研究纲领的进步造成严重的破坏。研究纲领是很脆弱的东西,太严峻的批评可能会使有才能的人不敢在这些研究纲领内部进行研究并发展这些研究纲领:他们就会宁愿为竞争的纲领进行研究或寻求一个新的纲领。[如果目的是以]笛卡儿派的旋涡[去说明现象],[而不是用]牛顿派的力[去说明现象],两者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大不相同的。牛顿和牛顿派绝望地看到自己的方法丧失了信誉。莱布尼茨写于1711年、发表在1712年的《纪念文献》中的信激怒了科茨,科茨立即提醒牛顿对它注意。牛顿决定必须采取某种行动。
牛顿派能采取什么行动呢?当然,在继续发展自己的研究纲领之前,他们可以力图为自己的万有引力理论提出一种笛卡儿式的证明。实际上,牛顿本人选择了这一方法。他中断了自己纲领的工作,用了许多年的时间来研究这样一种笛卡儿式的证明,他工作勤奋,但他承认并未取得成功。
后来牛顿的后继者对牛顿的努力感到不解,因为他们生于一个由牛顿研究纲领的惊人成长主宰的世界,而不是由笛卡儿哲学主宰的世界。他们发现牛顿的原理不仅是被确切证明的,而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需要进一步的说明。但是牛顿本人以及他本人的信徒们一向只把万有引力理论看作一个中间解答。
1693年,牛顿仍然警告说:
对物质来说,引力应该是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所以一个物体可以通过真空中的一段距离作用于另一个物体,而不需要任何其他中间媒介把它们的作用和力从一个物体传达到另一个物体,这种观点对我来说是如此地荒唐,我相信任何在哲学问题上有健全思考能力的人都不会相信它。
牛顿费了很大的气力让他的追随者们不要忽视笛卡儿派的批评。实际上,当彭伯顿解释牛顿理论时,他的最后一句话是:通过断定它是一种普遍的吸引力来默认对任何现象的说明,并不是要改进我们的哲学知识,而是停止进一步的研究。”但牛顿派在多次失败后,开始确信“说明”引力的任务(即“可以理解地”说明它)必须留给以后几代人,而他们的研究纲领可以只管向前发展。因此,以形而上学的批评作为拒斥一个理论的理由,或往好处说一点儿,作为停止或阻止一个研究纲领的理由,是不应予以理睬的。因此,牛顿一方面承认可以而且应该对他的定律加以进一步的说明,另一方面他提出命题只需要经验-实验的证明,而不需要理性-形而上学的证明,以此来削弱笛卡儿的“证明”概念(即科学的可接受性标准)。这是牛顿的方法论考虑的决定性动机。这种考虑在他的《原理》的第一版到第二版之间明显地增加了:把当时的批评标准刚好修正(实际上是降低)到可以保全地的研究纲领的程度,一分也不多。这就是为什么他在《原理》的第二版和第三版中作了著名的修改和增添的原因;这就是科茨要给第二版写那篇杰出的论战性序言的原因。
牛顿在第二版中增加的最重要的新方法论规则非常简洁地表达了这一修正。按照他的著名的第四规则,不允许因为形而上学的批评而拒斥归纳证明:
在实验哲学中,我们必须把那些从各种现象中运用一般归纳而导出的命题看作是完全正确或非常接近于正确的。虽然可以想象出任何[矛盾的]假说,但在没有出现其他足以使之更为精确的现象或出现例外之前,仍应给予如此对待。这条规则必须遵守,以便不致用假说回避归纳论证。”
这条规则等于截去了笛卡儿派的说明模型的顶端。科学的阶梯[现在认为]在顶端没有限制了[即我们也许不能由第一原则演绎出现象的原因],但我们仍然可以有科学,较低的梯级仍然可以是科学的,即使整个阶梯已不复存在了。唯一必要的要求是”现象”应该是真实的,归纳应该是正确的,正如牛顿所说的:
因此,我希望所有出自假说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都延缓一下,只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反对意见例外:指出我由实验得出的结论的缺点和不足,以此来表明我用以判定这些问题或证明我的理论的任何其他部分的实验是不充分的,或者拿出直接反驳我的其他实验,如果这种实验会出现的话。
牛顿允许的第一种批评是对他的归纳前提(后来他称之为“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他的归纳论证的批评;第二种批评是拿出反例。(这是令人迷惑的,难道第二种批评与对归纳论证的批评不同吗?我们很快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但是,牛顿的第四规则拒斥了当时被广泛接受的两种辩护主义的批评。第一,他拒斥了任何说他的理论未经证明,因为它没有笛卡儿的自明前提,因此是“空中楼阁”这样的批评。第二,他拒斥了任何说他的理论不仅未经先验的第一原则的证明,而且事实上是与先验的第一原则相矛盾的这样的批评。
[牛顿所拒斥的]这两种批评在十七和十八世纪中很可能混淆在一起。如果把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解释成最终的理论,解释成给予重力吸引力以[真实的存在],那么,这与笛卡儿的形而上学是相矛盾的,按照笛卡儿形而上学,只存在推力和拉力,而不存在超距作用。然而,如果把牛顿万有引力理论解释成一种中间理论,仍然根据笛卡儿的术语来说明吸引力,那么,这与笛卡儿哲学就不矛盾;按照这一解释,“吸引”只是“间接提到实际存在的事物的”一个词,“尽管[它的]意义被混淆了”。因而,人们选择它只是作为一个“方便的术语……以便回避无用的令人生厌的遁辞”。
然而,对定义作本质主义的解释在当时占了统治地位,以至于很难掌握后一出路。这就是牛顿对是否将矛盾一词写进第四规则感到踌躇不决的原因。他最后决定删掉这个词[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删掉这个词,他就可以用一种明确的方式给这条规则一个明确反对上述两种批评的形式。
但是,牛顿的第四规则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反对怀疑论的理论增殖;人[可以]提出另一个符合所有现象但未经归纳证明的假说,[这个事实]作为不作判断的论证必须予以拒斥。[而且,]如果有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