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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与侦破-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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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病理性皮下出血混淆起来。 
  伤与创,汉代蔡邕解释为:“皮曰伤,肉曰创。”伤,是皮肤未曾破裂的一种损伤;创,则是皮肤破裂,深及肌肉的一种损伤。这种解释已经比较科学了。现代法医学认为,致伤物在机械力等作用下,使皮肤全层完整性受到破裂的损伤。就是创。 
  创的各部分有不同的名称。皮肤裂开形成创口。创口的边缘是创缘、创缘相连处是创角。创内未断处是创底。创口到创底的继个裂隙是创道或创腔。创道两边的壁是创壁。两壁之间未断离的组织是组织间桥。如果是贯通创,则没有创底。 
  由于致伤物的不同,形成的创的种类也很多。从大类来看,有钝器创、锐器创、枪弹创。钝器创有挫裂创、撕裂创。挫裂创是由于致伤物挤压作用形成的损伤。这是一种典型的钝器伤。挫裂创的创缘不整齐,创壁粗造,两壁间多见有组织间桥。创角较钝,创底不平。创口小而创腔大,呈囊状。挫裂创多伴有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 
  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局部组织受到牵扯、撕拉而无挤压时,形成的损伤是撕裂创。撕裂创的创缘比较齐整,创角较锐,创口大,创底小。创壁间有组织间桥。有的撕裂创可以使整块皮肤撕裂,肌肉、血管都受损伤。撕裂创的创口周围一般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明显。 
  挫裂创和撕裂创是最常见的机械性损伤。在法医上,根据创的形成部位、数目及严重程度,可以推断暴力的性质;根据创口内的凝血块和创口周围的皮下出血,可以确定是生前损伤还是死后损伤;根据创口的形态,可以推断是钝器创还是锐器创,进而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从创角的形态,能够判明哪一端是作力点,从而推断凶手与受害人的位置关系。 
  人体骨骼受到外力作用时,骨质的完整性部分发生断裂,这样的损伤就是骨折。人的骨骼坚硬而富有弹性,一般在剧烈的机械力作用下,才发生外伤性骨折。骨折时一般都伴有周围软组织损伤。当然骨组织发生病变,也可造成骨折,属于病理性骨折。如骨髓炎、骨结核。病变的骨路,即使受到较小外力作用,也能产生骨折。 
  引起骨折的外力,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如铁锤、斧背打击头部,常出现颅骨骨折。这就是直接外力所致。被人从高处推下,臀部触地,经传导作用,导致胸、腰椎的压缩性骨折,手掌着地,引起锁骨骨折等就是间接外力所致。法医临案检验中,多见的是直接骨折,尤其是凶杀案件中,以钝器致人伤亡时,多见颅骨和肋骨直接骨折。 
  法医学上研究骨折,是为了推断和认定凶器、作案方法、机械力作用的方向、打击次数、顺序,以及骨折对生命的影响与死亡的关系。此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骨质损伤形态,判断致伤物的质地。 
  法医检验中,最常见的是颅骨骨折、肋骨骨折,其次是四肢骨折、脊柱骨折和盆骨骨折。 
  凶杀案件中,头部是犯罪分子打击的主要目标。当机械力超过颅骨的弹性抗力界线时,就产生颅骨骨折。骨折的形态,有线形骨折、凹陷性骨折、孔状骨折和粉碎性骨折。颅骨的线形骨折,可呈线状裂纹(有弧形、环形、分枝形、直线形、放射形形态)。颅骨发生断裂,但局部骨质无凹陷及显著移位,裂纹也小。骨折多为小型钝圆致伤物形成;钝器打击形成的颅骨骨质塌陷损伤,是凹陷性骨折。凹陷的最深部分,常与钝器最突出的部分接触面轮廓相一致。这种骨折一般是由不规则的棱角或者球体钝器,在机械力较大、速度较快的打击下形成的,但凹陷的骨板与周围并未脱离。骨折区周围往往形成环形骨裂纹;当钝器猛烈打击颅骨,造成骨折处缺损,骨质片陷入颅腔形成的损伤是孔状骨折。这种骨折多由接触面小或带有突出棱角的钝器,在力量大、速度快的打击下形成。骨折形态通常可以反应致伤物的种类。如斧背、锤面打击头部形成的孔状骨折,其孔状能反应斧背、锤面的形态。另外,枪弹、锐器也可以形成这种骨折;致伤物接触面大或钝器多次打击颅骨,可形成粉碎性骨折。在打击区,骨折线相互交叉,有多块骨折碎片。脱落的骨折碎片,可嵌入脑组织或皮下组织内。 
  颅骨各部位厚薄不同,骨缝与自然孔道较多。所以,各部位骨折发生率也不一样,最多见的是颞骨骨折。颅底不易直接受外力打击,颅底骨折多由间接作用或颅顶、枕骨的骨折线延伸所形成。如颅顶盖骨折延伸而形成的颅底缝状骨折。高坠时臀部先着地,脊柱与颅底相撞击,形成枕骨大孔周围的缝状骨折,脊椎骨发生的压缩性骨折。 
  胸部的主要骨性支架是肋骨。胸部受机械力直接或间接作用,均可形成肋骨骨折,以第4~8肋骨折为多见。直接机械力作用,骨折多发生在承受暴力处,肋骨向内折断,断端常刺破心膜、肺、肝、肋间血管,造成气胸或血胸。间接机械力作用,胸部受前后方挤压力,肋骨向外弯曲,在腋中线或腋后线挤断。 
  颅骨骨折常并发脑组织和血管的损伤而迅速死亡;肋骨骨折的断端因刺破心脏、肝脏引起大出血死亡,或刺破肺脏形成血气胸,从而危及生命。这是机械性损伤中常见的死因。 
  颅骨督折的形态特征,是判断致伤物种类和机械力方向的重要依据;根据骨折处的生活反应,可以判断生前受伤情况。如生前受伤,血液浸润骨质,或血红蛋白分解为橙红色血晶与含铁血黄素结合,会出现暗红色或暗褐色骨质血斑。通常称为骨廕。骨廕刀刮水洗都不能去掉。所以,在骨板及骨折断端发现骨廕,就是生前伤的确证。死后形成的骨折损伤,则没有骨廕现象。《冷庐杂识》记载:“清朝洛阳县有一捕役缉查罪犯,逮捕了一个老百姓。不料他猝然死去。尸体运回去就埋葬了。不久,死者家属控告死者为捕役所杀。案子拖了30年没有了结,上级官府派朱会去就地检验尸骨。朱公用醋罐熏蒸法处理尸骨,经仵作验完尸骨后报告说:“尸骨脑骨处有紫血伤痕,约一寸左右见方。”大家都颇为高兴,以为检验到尸骨上确有伤痕了。朱会查看后说:“不是的。这个伤痕可以用水冲洗掉!”有人不信说:“伤痕入骨30年了,那里能洗掉?”朱会叫人用水冲刷,果然骨上没有了痕迹。骨露白色。于是才平息了捕役杀人这场30年不决的官司。后有人问朱会何以能辨别骨上不是真伤痕呢?朱会说:“真正受伤,骨头呈紫色,中间色深,四边色浅,颜色濒远渐弱。而这具骨骼正相反,颜色很深。这是污血腐烂后留下的伤痕啊!”众人听了都很佩服。在这个案件中,朱会正是根据生前损伤骨折处形成骨廕的一般原理来检验尸骨的。当然有的生前骨折,死后并无骨廕留下。一般认为,骨廕出现与伤后死亡的时间有密切的关系。受伤后立即死亡,则来不及出现骨廕。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死亡,可形成骨廕。不过,伤后过一段时间死亡,有的也检查不到骨廕。这并不能证明就一定是死后伤。要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分析,以便作出正确的推断。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引起内脏组织结构破坏和出血,这种损伤就是内脏破裂。它可以由外力直接作用于内脏引起破裂。如,棍棒捣击胸部,肋骨骨折,导致肺、心脏破裂。拳打肋部引起脾脏破裂或足踢腹部引起肠胃破裂;也可由外力作用于较远部位间接引起内脏破裂。如楼上坠下,背部着地,可引起肠胃破裂,或臀部着地,肝及其他实质器官可震荡引起破裂。内脏破裂以肝、脾、脑为常见,其次是肠、胃、肺、膀脱等,并且往往致人死亡。如心脏、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大出血死亡等。 
  巨大的外力作用于人体,使肢体组织完全断离,或强力辗压而粉碎,这种损伤是肢体断碎。肢体断碎多由火车、汽车辗压、机器压轧以及倒塌的建筑物压砸形成。肢体断碎可以因意外事故产生,也可因他杀、自杀和碎尸肢解等形成。根据肢体断碎的伤痕特征,可以推断是生前伤,还是死后肢解;从肢体断碎的伤痕严重程度,还可以推断致伤物的种类。              
 法医与侦破 
作者:青宝、未闻、赖善明 
 23。高廷瑶智断诬陷案——谈棍棒伤    
  清朝时,安徽六安州发生了一起堂兄踢死堂弟案。经尸检,只发现一处踢伤,别无其他痕迹。尸体将要入殓时,忽然死者妻子手拿一根断扁担到公案前喊冤说:“凶犯哥哥也曾帮助用扁担殴打我丈夫。这根扁担就是凶器。”监督检验的州官高廷瑶说:“你今晨报案时只说踢死,并未提到扁担的事。现在这根断扁担从何而来?”死者妻子说:“是叔公某人拿来请求检验的。”于是高知州使命人把那叔公捉拿来按翻在地,先用扁担侧着在腿上打一下,指着伤痕问死者妻道:“用扁担侧打,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又用扁担平着打一下,指着伤痕说:“平打一下,有这样的伤痕,你男人身上有吗?”妇人说两种伤痕都没有。知州又命人把那叔公连打20扁担,问他究竟是怎么回事?那人只好供认与凶犯之兄有仇,趁机找出一很压断的扁担,诬陷他参与殴毙人命。高知州不傀是一个断案辨诬的能手。他正是运用扁担与脚踢会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这一区别,来判明其诬陷行为的。 
  扁担属于棍棒的一种。棍棒类致伤物形状为长条形。断面有圆形、扁圆形、长方形、三角形、多角和不规则形。质地有金属、竹质、塑料、藤条等。棍棒种类十分复杂,有木棒、铁棍、铁管、竹棍、凳腿、扁担等等。这类工具容易取得,便于挥打,携带方便,所以常被罪犯作为一种杀伤人的凶器。 
  棍棒打击多集中在头部、躯干、四肢,圆柱形棍棒打击可形成长条状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皮下出血中间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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