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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这类贸易在中国国内增长的幅度仍然无法估计。它直接使得象中国资本
主义始于何时,贸易的增长是怎样使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失去平衡等类似的问
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还产生了一个有关农业的尚未解决的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加,我们知道
有更多的土地被开垦了出来,在新垦的、只有限界价值的土地上的作物 (如
马铃薯、玉米、花生、烟叶、罂粟等)以及早熟稻种都得到了进一步推广,
可是农业却不得不更加占用劳动力和精耕细作——即是说,每个耕作者的生
产效率降低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虽然象过去一样辛勤劳动,但由于土地
报酬递减率的作用,每人生产的剩余产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贫穷了。
我们还不能恰当地从技术角度和分配角度来权衡,以说明近代中国农村
的贫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如果没有科学种田的现代技术,包括化
肥、农药、良种,联成一片的土地,贮存和销售设备、改良农具、新的管理
方法,以及这一切所需要的巨额投资,显然,中国农村的生活水平永远也不
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长。无论如何,在十九世纪初期,为了使农业现代化本来
可以从农业中利用的剩余潜力,却没有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对拥有的剩余产品分配不当,这两者看来一直是
互为影响的难兄难弟。中国农村生产率的低下,与许多社会罪恶、挥霍浪费
的积习以及政府的腐败,不幸是互为表里的,它们都被分配论者解释为造成
中国经济停滞的原因。事实上,剩余农产品用各种方式给糟蹋了。老百姓中
的许多劳动力都投闲置散,在中国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寿、结婚和丧
礼中竞尚奢华,挥霍了储积的财富,而厚葬又转而造成了坟地的浪费和土地
的分割。尤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贷和政府的税收支撑着上层阶级
的寄生生活、游手好闲和奢侈浪费,其中还支撑了大量专为私人服务的行业。
①
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传统和把经济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动力。当然,
我们这一卷书中,将会更多地论及这些日积月累的问题,而不能多谈到它们
的解决办法。
①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特别是第49—84 页:里斯金所写的《近代中国的近代产品
和停滞》。威尔莫特编: 《中国社会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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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
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为了说明这一点,必须先看一下地方官员是怎样行使
职权的。
一个由北京任命的县官来到的地方,那里不是根本没有地方当局和地方
权力机构的;他的首要任务是和地方上层人物搞好关系。他在北京被皇帝召
见后,就通过驿站前往该县就职。他沿着驿道每天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
一站一站地行进,也许要走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每到一站,他会受到地方
官员的接待,并在驿站下榻。当一个地方长官最后被簇拥着走向他就职的县
衙门 (即一个由官署、住宅、监狱、仓库、栈房一起组成的大院)时,他通
常会带来两类私人助手:第一类是他个人的雇员;第二类是他的私人幕僚,
他们是行政事务方面的顾问或行家。这些人被称为幕友,他们都具有士子的
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长法律和财政方面的事务。雇员和幕友
的薪俸都由该地方官自己开销。他们和该地方官一起来到一个陌生地区,因
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员在自己的省份任职,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
外地人,他们可能不懂当地方言,也与当地的利害关系没有瓜葛。
这些新来的人在他们的衙门里会发现两种人:第一种是书吏班子,他们
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某些专门事务;第二种
是从事外勤的衙役,他们代表衙门与老百姓打交道,负责维持秩序、收税和
缉捕罪犯等工作。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当然在地方上有着广泛的
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务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驾驭他们的工作。因此,
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员把守衙门的大门,以控制出入,并派他们主管文案以处
理文件。这样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员和当地机构之间建立起平衡,外
地官员则通过这个机构来行使他的职权。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职权的一个特点,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辖着一个约有二
十万到二十五万居民的地区,地方长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该地唯一代表。这
种表面地位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长官只有在与当地绅士头面人物的密切合
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论上,他须具备的主要优秀品质是要“亲”民,
但实际上,他必须与上层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触。北京依靠他与他们的合作来
维持稳定。朝廷必须防止县级政府演变为纯粹维持绅士的政权,为此必须经
常向绅士灌输恤民的思想。没有一个王朝能够建立起比绅士所希望的更好的
政府。简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权的,但集权又是极为表面的。它
防止出现地方自治,但又对地方官员委以要他与地方上层合作的重任。规章
是僵死的,但却放之四海而皆准。它们必须在各地方贯彻。要官民遵奉它们,
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协商来实现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没有独立的预算,它们被指望用当地征收的
陋规自行支付费用来进行工作。这样,它们由于包税的积习而腐化起来(至
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标准来说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预定的总额得到税收。
衙门的书吏和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
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因此,清代面临的不是废
除不正当的勒索的问题,而是取消过分勒索的问题。
这就产生了一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政府。它大大地偏向于当地缙绅之家;
他们能够对纳税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实上按照税率递减制纳税,即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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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产的比例纳税较少,而穷人纳税较多。如果谁变得相当富有,并且有优
越的社会关系,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税。绅士利用他们的功名身分、特
殊关系和特权干预地方行政,可以说不是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层人物
统治的形式,即使当绅士们认真地实行父母官式的和爱民的统治时也是如
此。结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区当地居民
的道德和绅士头面人物的操守。①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个特点,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
染成父亲般的人物。官吏和绅士对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诚,是出于具体的个人
关系,而皇帝对帝国的统治是靠他个人的每日统治活动来进行指导的。他的
王朝能够取得权力,最根本的一条是由于它有能力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实行
统一的统治。中国的统一在今天民族主义的语言里有它的现代意义,即要使
中国能够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现代以前的时代,统一的真正价值是
通过镇压内乱、地方上的无政府状态和盗匪的骚乱给中国人民以安全。在过
去,分裂就是灾难,这首先是因为它对上层和老百姓都同样意味着内战和不
安全。统一意味着和平,从而带来了丰衣足食。这是一个至迟从战国(公元
前403—221年)时期起就彻底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价值观念体系。和平和秩序
支持着王朝的统治。这两者的实现依靠的是一个王朝的中央权力,王朝高居
于地方官僚统治之巅,而在官僚统治下面则通过宗族关系和绅士领导集团的
忠诚来维持对地方的控制。这种忠诚是儒家学说的产物:只有通过儒家学说,
才能理解中国传统的政治形态。
政府统治的活动可以区别为两类:一类是往下只到地方县一级官员的正
规官僚机构的活动,另一类是由各地缙绅之家进行领导和施加影响的非正规
的网状系统的活动。这种区分在解决纠纷时就很明显。一般说,地方官的法
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调停无效时才进行法律解决。鼓励通过家庭、宗族以及同
业行会和其他非政府机构来解决争端。正式的“族规”责成族内的成员尽可
能避免法律诉讼,要他们在族长的主持下在族内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为衙门
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诉讼和商务争端尽可能留给宗族、商业行会和其他
非正式的机构去裁决。
清律列举了大约四千种犯罪行为,同样也逐一列举了对这些犯罪的处
罚。刑罚分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于大约一千种犯罪行为。
常例是笞一百折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后会 感染,这对生命仍有严重的威
胁。第三等是徒,服这种刑时,为了使囚犯能经常吃饱饭和得到照顾,就要
通过贪污的狱吏的服务,这需要给他们花很多钱,以支付各种开销和行贿。
第四等是流,或是终生、或到远方,或在边疆服军役。最后,最重的刑罚是
死刑,适用于大约八百种犯罪行为;死刑又有轻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绞、
斩、曝尸、磔裂 (即“千刀万剐”)。
清朝的司法体系从下到上大致有六个地区等级。它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