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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
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国际会计准则第3O号 1990年8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
目录
范围
背景
会计政策
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在内的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
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聚集
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
一般银行风险
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
信托活动
关联者的交易
生效日期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以下称为银行)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所指的“银行”一词,包括有一项主要业务是以贷款和投资为B的而吸收存款和借款并且是属于银行或类似法规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不论这些企业的名称中是否具有“银行”的字样,本号准则皆适用。
3.银行是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并具有影响力的经营部门。大多数个人和组织都要作为存款人或借款人来利用银行。银行通过与管理机构和政府的密切关系,以及通过政府对其实施的法规,在维持对货币制度的信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人们普遍地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尤其是银行的偿债能力和变现能力,以及银行不同种类的业务所附带的相对风险程度。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的商业企业,因而,会计和报告的要求也不同。本号准则承认银行的特殊需要。本号准则还鼓励就涉及变现能力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控制方面的事宜,提供对财务报表的说明。
4.本号准则是对适用于银行的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补充,除非在其他准则中特别指明不适用于银行。
5.本号准则适用于银行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某一集团从事银行业务,本号准则适用于在合并基础上的那些银行业务。
背景
6.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相关、可靠和可比的信息,这些信息应能帮助他们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同时有助于他们作出经济决策。他们还需要能使他们较好地理解银行业务的特点的信息。尽管银行受到监管,并向管理机构提供公众通常得不到的资料,使用者仍需要这样的信息。因此,在对银行管理当局属于合理要求的限度内,银行财务报表中揭示的信息应当足够全面,以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7.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观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变现能力是指在存款和其他财务承诺到期时,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以满足提款和付款的需要的能力。偿债能力是指资产超过负债的差额,因而也就是指银行资本的充足性。银行面临着变观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币值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已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管理当局提供对财务报表的说明,详细描述其对银行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措施,使用者就能更好地了解情况。
会计政策
8.银行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其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确认和计量。虽然需要将这些方法协调一致,但是它都不属于本号准则的范围。为了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的要求,从而能使使用者理解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应当揭示涉及下列各项的会计政策:
(1)主要收入种类的确认(见第10段和第11段);
(2)投资证券和交易证券的估价(见第24段和第25段);
(3)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项,与只形成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的那些交易和其他事项之间的区别(见第26 29段);
(4)确定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以及注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基础(见第43-49段);
(5)确定一般银行风险费用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见第50 52段)。
在这些事项中,有些已在现有的国际会计准则中涉及,有些可能需在今后涉及。
损 益 表
9.银行应呈报按性质对收入和费用进行分类的损益表,并揭示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的金额。
10.除了符合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之外,损益表或财务报表附注所揭示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7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利息和类似收入;
(2)利息费用和类似费用;
(3)股利收入;
(4)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5)交易证券产生的利得减去损失;
(6)投资证券产生的利得减去损失;
(7)其他经营收入;
(8)贷款和预付款损失;
(9)管理费用;
(10)其他经营费用。
11.银行业务产生的主要收入类型,包括利息、手续费、佣金和交易收益。各类收入应分别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这些揭示的资料,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要求揭示收入来源的补充。
12.银行业务产生的主要费用类型,包括利息、佣金、贷款和预付款损失、与投资的帐面金额减少有关的费用和管理费用。各类费用应分别揭示,以便能使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
13.除了与会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以及与已根据第23段相抵销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收人和费用之外,收人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
14.除了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以及与已根据第23段所述方法抵销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抵销情况之外,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妨碍使用者对银行单项业务的经营业绩和获自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15.获自下列各项的利得和损失通常以净额为基础予以报告:
(1)交易证券的出售和帐面金额的变动;
(2)投资证券的出售;
(3)外汇交易。
16.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分别揭示,以便更好地理解利息净额的构成和变动原因。
17.利息净额是利率和借贷金额两者作用的结果。因此,要求管理当局提供关于报告期内平均利率、平均收息资产和平均付息负债的说明。在有些国家,政府通过按大大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向银行提供存款和其他信用额度的方式帮助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的说明通常应揭示这些存款和信用额度的范围及其对净收益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
18.银行应呈报按性质划分和排列资产和负债的资产负债表,以使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19.除了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之外,资产负债表的揭示内容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1)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全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和预付款;
在其他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和预付款;
投资证券。
(2)负债:
来自其他银行的存款;
其他货币市场的存款;
所欠其他存款人的金额;
存款证;
本票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借入资金。
20.对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的最有用方法,是按它们的性质进行分类,并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这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流动性项目和非流动性项目不分开呈报,因为银行的大多数资产和负债均能够在近期内变现或结算。
21.区分与其他银行的往来余额和与货币市场的其他部分、其他存款人的往来余额,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能使人理解银行对其他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和依赖性。因此,银行应单独揭示:
(1)和中央银行的往来金额;
(2)投放其他银行的资金;
(3)投放其他货币市场的资金;
(4)来自其他银行的存款;
(5)来自其他货币市场的存款;
(6)其他存款。
22.银行一般木知道其存款证的持有人,因为存款证通常在公开市场交易。因此,银行应单独揭示通过发行自己的存款证或其他可转让票据而获得的存款。
23.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除非存在于以抵销的法律权利,并且抵销反映了资产或负债变现或结算的期望。
24.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帐面金额,银行应揭示证券的市场价值。
25.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是重要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如不同于在财务报表中的帐面金额,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予以揭示。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将贷款、预付款和类似交易作为投资处理是不妥当的。
包括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在内的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26.银行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示下列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
(1)延长不可撤销的信贷的承诺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因为银行不可能不冒发生大笔罚款或兼用的风险就可以自行撤销这些承
(2)由资产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