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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的必然还来自美苏之争,二战后,世界中心问题是美苏之争,美国在对日索赔问题上的态度,完全是根据它的全球战略需要来调整的。20世纪以来,日本一直是美国在远东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给美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彻底打败美国在远东的这一竞争对手,美国认为必须给日本彻底处罚,使其不可能成为军事大国。清除日本再次成为威胁的可能性就成为美国对日政策的重要目的。因此美国把亚洲的重点放在中国。这是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的形势出现了对美国空前有利的局面:日本、德国战败,英法实力严重削弱,美国在华的所有竞争者都消失了,独占中国的目标有可能实现。在这种形势下,美国“要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来加强中国,中国可能是在远东协助管制日本方面成为一个非常有帮助的国家。”美国坚持远东稳定的关键是中国,政策的重点放在蒋介石统治中国上。基于上述原因,在索赔问题上,美国在战后初期采取了比较强硬的态度,主张从严处理。美国赔偿专家鲍莱在出访日本、朝鲜、中国东北后,于1945年2月向杜鲁门政府提出关于日本赔偿报告书,主张将日本工业限制在1926—1930年的水准。为“复兴东亚工业,以监视日本东山再起……其余工厂均尽快拆充赔偿”,以削弱日本,而对中国方面的索赔要求则给予支持。国民党打内战所需要日本的军事装备,中方得到了与美国、苏联、英国三方同等的军舰份额。在分配各国家赔偿份额上,各国争持不下,1947年2月,美国向远东委员会提出的《日本赔偿先期交付案》,准许在先拆充赔偿的30%中,中国得一半,1947年2月远东委员会分配的索赔额中,美国帮助中国取得总额的30%,甚至表示愿意将自己所获得的6%给予中国。
但是到了1947年底,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全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迅猛发展,美、苏矛盾日益加剧。各地冲突迭起,缔结对德和约陷入僵局。美国为控制欧洲,排斥遏制苏联在欧洲的影响,积极援助希腊、土耳其等,推行“杜鲁门主义”。中国战局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马歇尔特使帮助蒋介石建立统一政府和军队的调停失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美国许多军界人士认为“国民党无能”,美援不足以阻止它最后的解体。尽管战后初期美国希望在远东成为自己合作者的是中国,把侵略者日本作为它将来合作者的想法,无论在道德上和感情上都是不能接受的,但为了自己的全球计划,它不得不于1948年底至1949年3月决定从中国“抽身”,而把日本作为亚太地区同苏联对峙的重要因素。因此,美国一反过去“整肃”的做法,把对日政策的重点转移到促进日本经济复兴上来。这样美国对索取日本赔偿不再热心。1948年5月,美国放弃鲍莱计划,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同意了陆军代表、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克利福德。斯特莱克的方案,即认为日本基本战争能力已被消除,其余工业应予以保存,日本工业水准应维持在1936年水平,过去拟拆日本重工业的3/4,现只拟拆去5种工业。接着,曾被指定充作赔偿的设施大量解除,凡是日本经济复兴所需要的工业设施被全部保留下来。到1949年5月,工业设施拆除工作中止。“美国停止对日索赔,重建日本经济作为美国的‘远东工厂’的方针,显然同其亚洲政策重点的变化直接结合在一起。”
美国在对日本索赔问题上的行为,完全反映了美国的一切政策的变化都是以实现霸权政治为转移的。它之所以能这样置远东委员会于不顾,随心所欲地改变对日政策,是由战后世界格局和美国的地位决定的。战后,美国凭借其军事和经济实力而一跃成为霸主,形成美苏对抗的世界两极。在对日问题上,苏联虽给予日本以打击,但它是一个新加入者,而且从雅尔塔协定中及中国东北搬运器材中已获益不少,何况其战略重点放在欧洲,在远东问题上显然不愿与美国矛盾激化。英法两国虽在远东有不少利益,但战后沦为美国的债务国,所以在索赔问题上与美国一致。至于法国控制的越南、老挝、柬埔寨,英属澳大利亚、新西兰,与美国签有防务协定的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他们虽渴望赔偿,但不能不顾及美国的态度。如此种种,使美国在对日问题上骄横无忌。而且当时还有一个特殊而又现实的情况是美军单独占领日本。美国在二战末期掌握了占领日本的主导权。美国政府确定了以美为主的集中统一占领体制后,虽要求其他盟国也派遣军队占领日本,但各国对不参加管理只派军队进驻并不感兴趣。结果,除美军以外只有3000英联邦的军队占领日本并进驻日本。事实上,是美军单独支配日本,所谓盟军总司令部实际上是美军司令部。虽说是由远东委员会决定对日政策,但美国政府可以通过向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布中间指令来实施它认为必须采取的政策。所以,在日本,美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盟军总司令部甚至规定:“严格禁止美国以外的其他盟国同日方有任何接触”。
国家索赔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
二战结束近60年来;国际上的战争赔偿已发生变化;比过去更加明确了。战争赔偿问题的解决;是战败国恢复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恢复主权的必要前提;是战争加害国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受害国的当然权利;它基本上已不属于战败国的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一战之前战争赔偿多以“indemnity”表示;兼并、割让战败国领土和以现金(或金、银等贵重金属)赔偿战胜国军费损失构成其主体内容。一战后;战争赔偿多用“reparation”表示;战争赔偿的涵盖面则仅限于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赔偿战胜国及其国民蒙受的战争损害。由于一战后对德国采取惩罚性的金钱赔偿政策;超出其支付能力;使德国无法履约;而战胜国提供的援助资金;不但超过其所得赔偿;更促成了法西斯德国的崛起;给人类社会带来更深重的灾难。因此;二战后盟国对法西斯国家索取赔偿与缔结媾和条约时;则多偏重于实物赔偿;包括没收海外资产、拆迁过剩工业设备、提取当年工业产品与劳务。二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是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重要体现;其内容包括国家战争赔偿和战争受害者赔偿两个部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对于中国而言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军占领军宣布中止赔偿为第一时期。这一时期的赔偿基本上是赔偿国与受偿国之间的赔付交涉,参与的利益主体和外交主体,以及赔偿之所得皆属于国家或者是政党、政权所有者。1945年日本战败后,按照近代国际法以及国际惯例,中国对日索赔是以国民党政府为代表,参加由11个国家为主体的远东委员会并通过专门的国家机构,如“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来实现的。第一时期的索赔失败也是“政府间行为”的结果。
第二阶段是1951年的旧金山国民党政府的非法对日媾和包括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日赔偿交涉都是国家间赔偿的性质。但它是在日本恢复国家主权后,和日本政府进行的协议性赔偿协商。美国为了迅速将日本扶植成为反苏反共的前沿国家;主张日本“无赔偿义务”;遭到菲律宾等亚洲国家的强烈抵制;不得不改为“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具体的赔偿事宜由两国间协议来解决;还规定每一同盟国有权扣押和处置日本在该国的财产;成为日本对受害国国家战争赔偿的另一种形式。这是在没有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朝鲜参加;苏联没有签字的情况下确定的。
1945…1949年的国家间赔偿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首先是强制性拆迁赔偿。这一时期的赔偿以拆迁现有工业设备为特征,而且,绝大多数是过剩的甚至是破旧的军需工业设备。确定拆迁现有工业设备作为赔偿的时期,正是世界反法西斯呼声高涨和美国国内打击和削弱日本、振兴周边邻国经济的主张占据主流地位的时期,因此,拆迁现有工业设备是为了削弱日本赖以发动侵略战争的经济基础。但是,赔偿开始实施的时期,冷战已经激化,美国远东政策的基础已经动摇,为了维护自身在远东的利益,开始扶植和复兴日本,这一政策上的转变,直接反映在赔偿问题上,就是减少工厂的数量,而且充作赔偿的都是些严重老化、破旧、行将淘汰的工厂。它们都是战时专门为侵略需要而设立的,和平时期就完全成为多余的负担。它们的拆迁并没有给日本战后的和平建设、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相反,在某种意义上为后来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对受偿国来说,由于并非和平建设事业所必需,对本国的经济恢复与发展益处不大,反而在财政上是一大负担。
赔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无论是赔偿方案的制定、工业门类、工厂名单的确定,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删减,或者保管、拆运完全取决于美国占领当局,日本方面必须无条件执行。尽管到第一阶段后期,赔偿已经被严重扭曲,差不多失去了赔偿的本来含义,但是,惟有这一强制性色彩还使得赔偿具有这一点点惩罚侵略者的意义。
其次是雷声大、雨点小。整个赔偿过程“雷声大,雨点小”。在形式上它直接受控于1945年12月27日宣布成立的远东委员会,即战后对日索赔和战后有关对日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
中国方面对于赔偿工作更是不遗余力地投入调查,并由最高国家机构的高级官员直接负责。为开展对日索赔工作的需要,赔偿委员会又先后成立了三个委员会,把工作层层细分,几乎赔偿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设有专门的处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