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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北京大案-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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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还提出王欣在代理赌球的同时也参与赌博,因此应将其个人投注金额从总额中扣除。在王欣把三级代理号码出租给他人时,只是收取租号费,并不实际控制赌客的投注金额,因此这部分金额也应当扣减。同时,辩护人认为王欣在网络赌球中是从犯,他的行为仅仅是赌博的一个环节,赌博人员的召集和网络平台的提供都不是王欣所为,他只是起到了介绍和牵线搭桥的作用,因此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把赌客网络赌球的所有罪责都归结在王欣一人身上。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驳,并出示了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一系列相关证据。控方指出,指控王欣赌博犯罪的数额是非个人投注页面的金额总和,计算时已将其个人投注金额去除。同时,投注日期并非是时、分、秒的重合,它们并不是同一的关系,而是现有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导致的。存在日期重合情况的记录不应该一概排除,只能适当排除,实际中日期完全重合的机率非常小。检察机关是本着严谨和维护王欣合法权益的原则来认定涉案金额的,在指控中考虑了可能性的存在,因此认定的投注金额是准确合理的。王欣出租给孙雪松的三级代理账号多达5个,如果王欣并未实际控制投注金额,就应该出现5个投注浏览界面,但是只出现了2个三级投注账号,即其个人控制的三级代理账号和出租的账号。王欣个人控制的三级代理账号和笔记本电脑中恢复出来的投注记录,都是王欣本人使用的。王欣应对其直接控制的赌博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毋庸置疑,如果王欣不向他人提供账号和密码,其他人的网络赌博行为也不可能发生,赌客是在王欣控制下顺利进行赌博行为的,王欣为网站充当代理与赌客参与赌博活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全体参赌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对王欣到案的供述、证人证言、各类物证、书证等进行了细致的研究、缜密的判断,2006年2月16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集中打击赌博行动中联合督办的网络赌球大案作出一审判决:2003年底到2004年12月间,王欣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赌博网站的二级及三级代理权限,在其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登录网络赌球平台,管理下级代理商和会员参与网络赌球活动,通过“退水”、“杀成”及出租投注账号的方式从中谋利,投注金额累计达1。1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最终,此案合议庭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采纳了辩护人扣除497万余元投注金额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王欣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故此酌情从轻判处王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起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时,王欣当场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震惊京城的特大网络赌球案终于尘埃落定,王欣也是北京市查处到案的网络赌球最高级别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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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亿元球庄赌进法网(4)



  王欣从一个超级球迷堕落成为赌徒,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他自己也输掉了50多万元,作为一个赌博的受害者,他非但没有与赌博彻底绝裂,反而成为一个助纣为虐的赌球庄家,在犯罪的深潭里他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网络赌球挑战司法瓶颈
  赌博违法犯罪现象虽然在我国由来已久,但是,近年来许多赌博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已经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有很大区别,参赌的人数不断增多,涉赌金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出现了在互联网上搭建平台,在球迷中设局赌球等形式。
  最近几年来,网络赌球案件屡见不鲜,已经成为赌博犯罪的一个新形态。网络赌球具有组织性、隐蔽性强、参赌方便、涉案人员多、诱惑力大、蔓延速度快、涉赌金额高、危害严重的特点,处理此类案件,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是由于互联网的介入,网络赌球的证据难掌握,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王欣被抓捕后,办案民警根据其提供的账号和密码试图进入这个赌球网站进行模拟,但却怎么也进不去了。可以肯定,赌球上线一旦知道王欣出事,就会立刻对网络进行关闭或加密处理。果然不出所料,王欣被抓后一个多小时,这片网络就全部终断了信号,连主机上的网站页面屏幕显示信号也被切断,这种隐蔽性为侦查和取证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同时,大部分赌球网站都开在国外,服务器架设在允许赌博的国家或地区,赌注的方式采用汇款和国际信用卡,不论这些赌博网站的交易量有多大,国内的法律鞭长莫及,很难对他们进行处罚。
  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证据定罪,但网络赌球通过国际互联网进入内地,投注和交易都在网上进行,公安机关很难取证。而且网络赌球资金的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资金流向也难以查清,因此涉案金额准确区分认定较为困难,无法有效追缴赌资。只能通过银行实行监控,记录一些可疑账户的转账汇款情况,同时通过公安机关的网络管理部门进行电子数据的监控和恢复进行取证,很大程度上受现有科技水平的限制。
  此外,目前相关法律滞后,使赌球的“犯罪成本”很小,处罚的威慑作用不明显。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按照这条规定,并非所有参赌人员都构成赌博犯罪,只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并不是犯罪。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赢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对于通过互联网作庄的赌博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除了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的庄家,其他包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甚至为其提供域名和服务器的,只要是明知他人在从事赌博活动的,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就构成共同犯罪。而且赌博是行为犯罪,不是数额犯罪;立法之初没有考虑到出现如此巨大的涉案金额。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赌博的处罚明显偏轻,作为资金动辄过亿的网络赌博,在巨大的利益面前,3年有期徒刑似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这也是一些赌徒敢于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王欣网罗赌球案来看,按照现行法律赌博罪最高刑期3年的规定,王欣的投注总额在网络赌博犯罪中不是最大的,认罪态度也较好,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是比较合理的。但亿元赌球案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与一年半的刑期是不相符的。我国刑法中对赌博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传统赌博方式制定的,而网络赌球是近两年才出现的一种新型赌博方式,对于这种动辄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赌博案件,立法机构应该提高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系统划分不同类型的赌博行为,将涉赌金额“巨大”、“特别巨大”作为量刑标准;同时在附加刑中增加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并根据网络赌博可能衍生出的新的犯罪形式,设立新的罪名,重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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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表兄妹逼死骗子(1)



  北京通州区一个养殖场的普通工人,把自己伪装成手中掌握着工程大权的厂长,靠着“显赫”的身份,在骗吃骗喝之后还骗取了河北姑娘李嫣莉的贞操。等李嫣莉和表哥王春生最终发现这是一场骗局之后,上当受骗的表兄妹逼迫骗子刘玉奎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时,刘玉奎不堪逼迫,当着母亲和李嫣莉等人的面喝下敌敌畏自杀,李嫣莉和表哥演绎了一个现代社会逼死骗子的奇案。
  受害人成了犯罪人。2004年11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王春生有期徒刑1年,李嫣莉有期徒刑10个月。
  那么,刘玉奎如何蒙混过关骗取了李嫣莉和王春生的信任?李嫣莉为什么会心甘情愿地投入骗子的怀抱?为什么李嫣莉从受害人变成了被告?他们被诈骗后为什么忍气吞声不向警方报案而采取非法的手段?
  乔装改扮,饲养员变成大老板
  刘玉奎出生于北京市通州区一户普通人家,虽然他能说会道,但他从小调皮捣蛋不爱学习,勉强混到高中毕业,就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刘玉奎跑到城里找工作,可是一无所长的刘玉奎却自视甚高,一般的活还不愿意干,他想干的活,别人又不让他干,但是他认为自己早晚会出人头地的。
  在吊儿郎当地换了好几个工作后,刘玉奎发现要在北京出人头地,要么有钱,要么有地位,要么有背景,而这些自己都没有。但是刘玉奎也发现,一些外地来的打工仔也一无所有却发了大财,有了钱什么都有了,小蜜也是好几个。刘玉奎眼红得整天眼睛充血,尤其是当看见那些身姿妙曼的小蜜从自己身边扭过时,他恨不得能把美人一口吞下去。
  刘家也曾费尽心思想给刘玉奎找个媳妇,但游手好闲的刘玉奎早就“名声在外”,没有哪个姑娘肯嫁给他。刘玉奎恨得牙痒痒的,心想,等哪天老子发大财了,你们想跟我我都不要。刘玉奎认为归根到底,就是因为自己没钱,所以没有姑娘愿意跟他。
  在多重打击下,刘玉奎痛定思痛,总结出自己这类人要想发财就得胆大的真理,既然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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