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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群书2004年第11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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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大联盟的加入者应该是什么身份呢?此前我们的媒体上不是讨论过国企退出吗?完全市场化同企业性质的关系,我没有考虑成熟。但是我以为,如果中国足球有望选择新的结构,很多重要的问题要事先理论清楚。足球在中国是个失败的游戏,一时还不能为我们拿金牌。其实也是个小游戏,泡沫巨大,真正参与和掏钱买票的人不多。应该回归其寻常面貌。无论以何种形式烧纳税人的钱来养活足球的日子应该彻底终结了。
  (10月16日)
  
  恶人与秩序  自10月2日北京队罢赛至今二十余天中,好戏连台。六场通打,文武昆乱,一口气看下来,印象是:来者不善。准确地说,闹事的俱乐部和其后台的公司,尽是一些不讲理的人。上来就给人家扣这么不名誉的帽子,是要有根据的。根据简直比比皆是。
  国安在事后说,当时如果不退出比赛,要出大事的。也就是说,他们的英明举动制止了恶性事故。简直该树碑立传。国安的高层曾坦率地承认:该举动是公司高层决策,领队、教练、队员都是执行。颇有敢作敢当的气概。但是未几便缩头了,声称:规则上没有罢赛,只有弃权,怎么能给我们扣上罢赛的性质;我们是弃权不是罢赛。如果这不是诡辩,什么是诡辩?传闻足协初审裁判的裁决后认定无误,国安立刻表态:如果裁判没有错误,不都成了国安的错了。好像前提就应该是:这可不都是国安的错。这是哪家的逻辑?
  实德24日比赛后的言论,同样的不讲理。徐明赛后说:“我赛前严令林乐丰,明天比赛哪个队员出问题,我让他下了赛场就进监狱。”你徐老板再牛皮也管不了进监狱的章程和尺码,这话除了张狂,还能看出什么?《足球》报道,得知赛场出事后,徐明和阎世铎接通电话的第一句话是:“我们那儿出事了,你看怎么办?”这话也能与外人道?赛场上的权威是裁判,那里发生的事情怎么能由你和足协常务主席商量定夺?你们从事的是最有规矩的足球啊。
  这些其实只是小节问题。但是小节有时更能透视出作风。这里透视出的就是三个字:不讲理。
  再看大节。黑哨哪来的?没有一个俱乐部说只是因为裁判水平有限,水平低是称不上黑哨的。黑哨当然是道德问题。他为什么偏袒一方?不是因为他喜爱哪一方,而是因为喜爱钱财,是因为有人行贿收买。谁行的贿?大约不会是足协吧?当然是俱乐部。有几个俱乐部敢说没有向裁判行过贿。所以黑哨的源头不是足协,甚至不是裁判,而是俱乐部。即使绳之以法,也不仅是吹黑哨的裁判,还有行贿的俱乐部。足协在管理上有渎职罪。但是在黑哨问题上最有资格讨伐足协的是观众,最没有资格讨伐足协的是俱乐部。
  改革要从讲道理开始,从不屈不挠的抗议开始,不是从掀桌子开始,不是从不守规矩开始。我始终觉得这次事件弥漫着肓流政治的味道。为什么商人们从事的一件好事,偏偏带着这种味道,耐人寻味。
  我此前一贯主张,足协将联赛的权力交给职业联盟。目睹了俱乐部和其后面的公司的拙劣表演后,我不改初衷:该处罚的当机立断,但是最终足协应该放权,将权力交给职业联盟。这样一群不怎么讲理的人能够担此大任吗?说不定可以。足协不是干了多年吗?该让他们试试。
  恶人能够建立秩序吗?完全有可能。
  我的一个学生在1999年时作过一次“‘小公共’间的合作与行规”的调查。以后大力发展的大公共彻底取代了小公共,当然很好。但那不是该文章要讨论的东西,它要讨论的是,小公共司机和售票员中的一些说脏话的人、霸道的人,一言以蔽之,这样一些“恶人”,也能建立秩序。同一线路上,比如324路、323路等等,的小公共车不是一个公司,而是各自为政的个体户。但是他们在摩擦和冲突中渐渐地建立了行规和秩序。其行规是:“先后有序。从始发站出发时,各车依次排队,早发晚发可以自己决定,而一旦出发先后次序就已排定,靠站时必须遵守出发时的次序,如果超车,就必须跑到前一站,排在那一站停靠车辆的最后。”这些“恶人”或许仍然脏口不断,但是他们之间的行车关系却自发产生了,且自觉遵守,有条不紊。
  这秩序是哪里来的?是黑吃黑、恶碰恶后,大家认识到共同利益,认识到彼此的伎俩,认识到“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最终谁也吃不到好果子,而后形成的。这就是市场经济中伟大的“自发秩序”。他们中的每一方都是行规建立的积极参与者,都是行规执行的最好监督人。
  足协的失败在于它面对的是一个又一个“恶人”。一方面,它完全无力管束他们。另一方面,又隔绝了他们间直接的冲突、摩擦、协调、制衡;因为足协的存在和作梗,“恶人”间的谈判消失了。足协的存在破坏了那个恶人间有望生长起“自发秩序”的自然生态。
  就口味而论,我非常讨厌市场中的强人的嚣张、霸道、不讲理、脏口,但是我仍然举起双手要求足协退出联赛,将权力交给“恶人们”。在他们相互洞悉各自的把戏,相互遏制对方的伎俩后,毕竟有望建立“自发的秩序”。这不是对他们的相信,是对市场的相信。也不是对阎世铎的不相信,而是对计划经济的不相信。
  事件发生以来我一直主张,俱乐部停止作秀,停止小把戏,大处落子,堂堂正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一而再,再而三,不疲倦地坚持自己的主张。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他们的短视和小把戏。
  他们仍然不断以裁判问题为讨伐足协的切入口。他们忘了,黑哨问题可以捣毁足协,为足协扣上“渎职罪”,同时也将使自己灭顶,每一个黑哨后面都有一个俱乐部兄弟在行贿。你们已经向足协摊牌了,还闹什么裁判问题。
  他们一直再讲经营,要求经营权。而他们忘了,在有了权力的时候,当然就有了经营权;而在争取“选票”的时候,“经营权”不是吸引民众的东西,反而映衬出商人利己的本性。中国足球最腐败的,中国球迷最讨厌的,毕竟是假球,是黑哨,是不思进取。你们拿出治理这些腐败的什么方案给我们看了?
  我判断,俱乐部的改革举动几乎濒死于自己的作秀和小把戏。如果还有一丝空间,再不要搞小把戏。但是一切短缺说到最后都是人才短缺。我们的这一代商人就是这种素质。其他社会角色又能好到哪去呢?所以只好慢慢来,只好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不要期望太高。毕竟由官人商是足球的大方向。虽然顺之未必昌,但是逆之必然亡。
  (10月25日)


学术本土化的意义
■  邓文初
  1902年,严复给梁启超写了一封讨论Rights译法的信,信不长,摘抄如下:
  
  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为职……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l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
  
  这信如果仅只是一封讨论翻译技术问题的信,那也用不着百年之后再提起。事实上,这信中所含的思想远远超出翻译技术范围,而触及严复所身处时代的社会政治层面。惜乎严复信中的思想至今还没有被学界理解,这才是本文不得不重做解读的理由。
  其实,以“权利”译Rights不是自梁启超始,也不是起自严复。“权利”一词最早进入汉语语境大约是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刘禾在其《跨语际实践》一书中曾提出,“权利”可能是经由日语kenri流传而来,也有可能是一种双向互动。黄克武却认为,早在十九世纪六十…七十年代,清政府总理衙门刊印《万国公法》时就有“权利”一语,康有为的《实理公法》中也出现了“权利”一语,比日语中使用得早(《自由的所以然》第166页)。黄克武的这一说法最终也得到刘禾的证实,这也是目前学界的公认,即以“权利”一词翻译Right的最早尝试是在1862年。这一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所著《万国公法》(原名Elements of Intemational Law直译应称为《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的过程中,曾对Risht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因为在中文里,没有与Right相对应的语词,也就是说,西文Right在中文语境中具有不可译性。但出于不得已,丁韪良最后选择了中文“权利”一词。丁韪良对于这种不对称翻译,曾做过解释:“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丁韪良这一段话,说明他对以在汉文中具有贬义的“权利”一词翻译Risht并没有完全认同,但取权宜之计而已。但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也就不胫而走了。然而,约定俗成并不就意味着必然合理,对这一译法的怀疑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如严复在1896年翻译《天演论》时尚将Rights译为“权利”,而到1899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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