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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赞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个人账户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和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待转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年末,将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自本科目结转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再作相反分录予以转回。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的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目进行归集,然后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先按规定的银行计息方法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利息,自本科目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然后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科目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2。上解上级支出,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3。补助下级支出,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4。其他支出,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厅费,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顶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基本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开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2。转移支出,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暂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保险对象调离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去向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编报期
会医疗01表资产负债表月报、年报
会医疗02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医疗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