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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毫不足怪。惟我国政治情形,至为复杂,十余年间,总统问题层见迭出,其时实力派及一班政客又均以法律迁就
政治,牵强比附,不计及他,而机缘凑合,竟使每届选出之总统,皆恰于是年十月十日就职,是则可异而堪以一述者也。
袁世凯既背叛民国,帝制自为,即不死,亦已丧失大总统资格,依大总统选举法规定,自应由副总统继任。不幸当时副
总统黎元洪亦在附逆之列(其理由前已述及),以法律言,自不能使其继位,而应另开总统选举会选举总统。果尔则新
选出之总统,其就职日期必不为是年之十月十日,可以断言。乃当时因图政治利便,各方对黎均无异言,国会议员遂宣
言:“现在黎大总统继任,实根据民国二年十月国会所制定大总统选举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承继本任总统之任期,至民
国七年十月为止。”盖依规定总统任期为五年,袁于民国二年十月就任总统,其任期应至七年十月始届满也。
黎既继袁,国会遂举冯国璋为副总统,其后黎又因解散国会,引起复辟事变而去职,冯乃又继黎,本应至黎所余之
任期届满为止(即七年十月十日),不生疑问。乃冯、段执政,忽主张改造国会,其理由以“中华民国已为张勋复辟灭
亡,今仿照第一次革命先例,召集临时参议院,重定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后,再行召集新国会”。既认中华民国为已经
灭亡,则民国以来,所颁布之法律自亦随之失效,冯之大总统地位,且无所依据以取得,更何论于任期问题!然当时秉
政柄者,仍为图政治上之利便,仅以民国中断为改造国会理由,而一切法令则悉仍旧贯。于是冯之任期,仍至黎所余任
期为止,由新国会举徐世昌为总统,徐遂亦于七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及皖、奉相继失败,直系独握大权,以欲使己系领袖膺总统,非先驱徐废弃安福国会不可。乃又假恢复法统之美名,
主张由黎复位,重行召集旧国会。然黎既于六年宣告离职,请冯继位,且已至黎所余之任期为止,则黎果依何法得以重
登总统宝座?于是有谓袁于称帝时即已丧失总统资格,而黎之继袁则自袁死亡之日始,故黎任期应补足一百六十余日,
即自洪宪改元至袁死之日止者;有谓袁在任期间,在法律上无效,故黎任期尚有一年三个月者;又有谓黎任期应由修改
约法,旧约法失效之日起算,须至民国十四年九月始满者;但亦有置法律不谈,而主张黎只能为事实上总统,即国会亦
只能为事实上国会者。凡此皆属有为而发,适成为政治上之投机论而已。其实直系之拥黎复位,一方藉之以驱徐,一方
亦利用其任期之短促,故愈主张延长黎之任期,不啻转以促黎之去位,因黎之恋栈及附黎者为之张目,终使直系迫不及
待,而扮演逼宫夺印之丑剧。于是公行贿赂,由国会选曹锟为总统,而曹亦适于十二年十月十日就职矣。
总之所谓三总统者,其选出既皆予人以非议,徒种祸乱之根源,而所用手段,或出威胁,或由行贿(徐表面上虽似
无此二者,然当日安福系议员于岁费外,均领有相当津贴费,俾便该系指挥投票,不可谓非间接变相贿选),令人回忆
其就职之日,仿佛犹觉刀光围绕,铜臭薰天。以国庆日之庄严璨烂,乃竟着此污点,袁、徐、曹固不足责,而当日昧于
远见,及曲解法律以图取便之政客,自亦不能辞其咎也。
★国会之双包案
自庄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语,于是世人多误以社会为无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于己
者,辄强词主张以求幸胜,而天下遂愈多事矣。如民国八年之发生所谓国会双包案,亦其例也。
忆当民六段(瑞祺)内阁废弃旧国会,依据其所颁布之新国会议员选举法,另行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因而旧国会
之一部分议员,乃奔赴广州,自行集会。计当时南下者,仅有政学会、益友社、政余俱乐部、民友社(皆属国民党)四
派议员,他如研究系等则均不之应,致难获法定人数,只称为“非常国会”。虽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职权,作用究属不大,
终以无法补充人数,不得不暂维现状。直至七年六月,以迫于时势之需要,乃决定继续第二届常会会期,开正式国会,
将不到会议员除名,以候补议员递补。使此方法果属圆满可行,何至迟至一年之久,方始援用?盖依院法,议员于开会
一个月后尚未到院者,得经议决,予以除名。然第二届常会曾经在北京开会,其未南下议员均已到院报到,自不能于同
一会期中,强引此项法条,加以除名之处分。且即欲除名,亦须经议决程序,今到会议员既未达过半数以上,则所谓议
决自亦不能成立。故除名递补之举,于法殊欠根据,此亦为当日非常国会议员之所自知,徒以事势所驱,不得不牵强比
附,藉以凑足人数,而其基础固甚薄弱也。世人因此事发生在民国八年,遂称其递补之议员为“民八议员”,并称其国
会为“民八国会”,至原有议员则称为“民六议员”,亦称其国会为“民六国会”。
其后北方直系军人败皖驱奉,主张黎元洪复位,并下令恢复旧国会,于是民六国会遂于十年八月一日得过半数议员
出席,正式开会于北京。当在京之参议院议长王家襄,与由南方北来之众议院长吴景濂,在天津筹备召开民六国会时,
民八议员即已通电否认,旋又在上海设立法统维持会、北京设立法统学会,此唱彼和,藉张声势。至其所持理由,无非
(一)认广州之自由集会为合法,(二)以未参加之议员为放弃职权,应行除名另补,(三)既经除名之议员,不得再
行恢复,(四)除名之议员多曾任北政府官吏,及充安福国会议员,不能再容其置身议坛。而民六议员自亦依据法律,
逐点加以驳正,且在事实上,民六国会业经开会,于是民八议员乃于八月三十日,相率冲入议场,索殴议长。一时国会
双包案喧传于世,民六议员当议决于九月十八日举行第二届常会闭会式,为无形之抵制,并以示此一会期业经完成,民
六议员之地位已成不可动摇之势也。
虽当时国会已不甚为社会所置重,然吾人依法论法,实认民八议员之主张不能成立。盖议员自行集会,虽为法之所
许,但广州集会,不过出自一部分议员之意,并非经多数议员议决或同意,因之未参加之议员,自不能视为放弃职权,
其除名递补,于院法既属不合,在手续亦欠完全,实难生效。况当日黎元洪解散者,为民六国会,则今之撤销此项解散
令而恢复之者,自亦为民六国会,与民八何涉?至于民六议员有在解散期间转任官吏及充安福议员,其资格是否发生问
题,亦属民六国会本身之事,应听其自行解决,绝非民八议员所能强为主张。综此理由,民八议员在法律上显处于失败
地位,故虽有某某南方要人为幕后支持,而彼辈亦极尽跳踉叫嚣之能事,终以不能博社会之同情,不得不偃旗息鼓,由
沉寂而归于消逝,此亦足见凡事虽或有见仁见智之不同,而真是非究终未可湮灭也。
★民八国庆日之福州
余因感触所及,曾纪《双十节就职之三总统》一则。兹复忆民国八年国庆日,故乡福州,尚有
一段史实颇堪纪载,且其事又与余有关,爰特书之。
当前清末叶,各省设咨议局,时刘嵩生(崇佑)先生新从日本毕业回闽,当选为议员,本欲拥旧绅郑锡光(清翰林
时在乡任官立法政学堂监督)为议长,及与晤谈,觉其思想陈腐,且自大,难与有为,遂声言伐郑,改拥高登鲤先生为
议长而己副之,其书记长一席则聘林宗孟(长民)先生担任。林亦新毕业日本早稻田大学,随父在浙,应奉天总督锡良
之招,方拟束装就道,刘连电力邀,乃弃彼就此。
林在留学界颇负盛名,初返闽,官绅争相延纳,兼任自治筹备处议绅、官立法政学堂教务长。林长髯飘拂而香溢襟
袖,见者怪之,每会议侃侃而谈,即先辈,言不中程,亦力纠不少假,诸绅不敢撄其锋,心实忌甚。与郑锡光意见尤多
龃龉,郑虽任监督,于教育实瞢然无知,遇彼此持论相左,辄林伸而郑屈。郑故褊狭,诸绅又阴构之,以是益积不相能。
堂中故例,外府县保送学生入学,须人纳捐一百元,省垣则否。林曰此恶例也,力主废除。郑持不可,争数日未决,郑
陈诸提学使姚文倬,免林教务长职(时官校教务长,由提学使聘任)。咨议局议员闻讯大哗,向姚提出严厉质问,社会
亦不直郑所为。林告各界书中有“危言谠论,动惊长老;蹇性窈思,难以谐俗”语,足见当时去林,非仅郑一人意也。
旋刘、林集同志议,以立宪势在必行,亟宜储才备用,良好法政教育,既难望诸政府,唯有由私人努力,众咸谓然。
乃决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即今私立福建学院),假白水井刘氏花园地址,筹资兴建校舍。其经常费用,则设一维持员
会,由维持员各就其按月收入,抽百分之二十充之,选刘为维持员会会长、林为校长,另设理事三人,商同校长,处理
校务,余亦被选为理事之一。既招生,投考人数远出预期上,有已考入官立法政学堂者,弃而改肄吾校。考之日,国文
试题为“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说”,盖锡光字友其,而民乃宗孟名也。
宣统三年四月六日,举行开学典礼,官绅均被邀参加。初诸绅闻吾辈有是举,咸笑为妄,是日见规模毕具,设备完
整,乃大惊异。嗣闻经费来源,由维持员月入抽取,而维持员多现任各官立学堂教员(时各官立学堂监督均聘旧绅充任),
谓其食已之禄而效忠他人,乃一日悉免之(余时即身兼三学堂教员),固藉泄愤,亦欲以困吾校也。此为福建官、私校
形成壁垒之始。
未几,鼎革告成,